• 最高院:《知识产权判决执行工作指南(征求意见稿)》全文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知识产权判决执行工作实施计划(征求意见稿)》《知识产权判决执行工作指南(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通知指出,为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服务创新发展,确保知识产权案件生效裁判得到依法高效规范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我院起草了《知识产权判决执行工作实施计划(征求意见稿)》《知识产权判决执行工作指南(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将根据反馈意见情况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判决执行工作实施计划(征求意见稿)》《知识产权判决执行工作指南(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服务创新发展,确保知识产权案件生效裁判得到依法高效规范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我院起草了《知识产权判决执行工作实施计划(征求意见稿)》《知识产权判决执行工作指南(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将根据反馈意见情况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提出意见:一、电子邮件:zxzhengqiuyijian@163.com;二、信函:请以中国邮政EMS方式寄送至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邮编:100745。请在电子邮件主题或信封上注明“知识产权判决执行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0年5月15日。附件:1.《知识产权判决执行工作实施计划(征求意见稿)》2.《知识产权判决执行工作指南(征求意见稿)》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3月15日附件1知识产权判决执行工作实施计划(征求意见稿)为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服务创新发展,保障知识产权判决得到及时有效执行,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实施计划。一、工作目标在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总体框架内,准确把握知识产权判决执行工作特点,落实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改革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信息化执行手段作用,提高知识产权判决执行的效率及规范性,确保知识产权判决得到及时有效执行,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效果,进一步巩固人民法院近年来形成的以现代信息科技为支撑的执行查控模式、执行财产变现模式、执行监督管理模式。二、具体实施计划(一)严格落实相关规定,确保生效判决(裁定)及时执行1.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立案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继续落实好立案登记制,确保符合法定申请执行条件的知识产权判决,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得到立案执行。2.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诉讼保全、诉前保全的相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继续做好知识产权案件的查封、冻结、扣押财产和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等裁定的执行工作,按照立案登记制及时立案执行。同时,严格规范财产保全行为,严禁乱查封、超标的查封、过度查封,保全措施以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实现为限。(二)进一步提升判决执行效率3.依法快速查找、控制被执行人财产,是提升判决执行效率的关键。在知识产权判决执行中,要继续严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规范采用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发布财产线索悬赏公告等财产调查方式,及时有效地查控被执行人财产。4.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能够以信息化方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或控制,快速便捷,在知识产权判决执行中要依法进一步强化应用,切实提高财产查找效率。同时,要根据包括知识产权判决执行在内的各类执行案件的需求,继续完善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严格规范查控行为,确保信息安全,确保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5.知识产权判决执行中涉及被执行财产评估问题的,要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财产评估的相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发挥信息化评估方式的快捷优势,充分利用全国法院询价评估系统,提高评估程序效率,确保评估结果客观公正。6.知识产权判决执行中涉及被执行财产处置问题的,要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财产处置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继续发挥网络司法拍卖公开透明度高、处置速度快、处置成本低的优势,确保财产处置程序的效率与公正。7.为有效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等规定了罚款、拘留、限制非生产生活必需的消费、信用惩戒等强制措施与间接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的,还应依照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知识产权判决执行中采取前述措施的,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在督促被执行人及时履行义务的同时,兼顾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并应依据现行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保障各方当事人提出异议、复议的权利,依法对各方当事人给予程序救济。8.针对知识产权判决执行中涉及的行为义务相对较多的特点,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替代履行方式,即被执行人不履行的行为义务可由他人代为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履行,履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在知识产权判决执行中,人民法院要进一步把握替代履行法律规定,结合行为义务的具体特点,积累更多替代履行的司法经验,提高行为义务执行效率。9.根据人民法院推进案件繁简分流的改革精神,遵循知识产权判决执行的规律特点,综合考虑案件财产查找、行为义务履行、变现处置、公告送达等环节的难易程度,推进知识产权判决执行案件的繁简分流办理,合理配置执行资源,提高执行办案效率。10.知识产权判决执行中需要赴异地办理的具体执行事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执行事项委托工作的管理办法(试行)》可以委托异地法院代为办理的,应按规定通过执行办案系统发起委托,办理相关事宜,充分发挥该系统的信息化功能优势,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工作效率。11.依法推进执行协助工作,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判决执行的部门间协作,加强与市场监管、海关、知识产权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更加及时有效地查控侵权产品、销毁侵权货物及工具,以及推进其他相关执行工作。(三)依法推进知识产权判决执行公开12.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司法公开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等,继续深入推进知识产权判决执行公开工作。同时,对执行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严格保密,依法不予公开。13.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是面向社会公众提供“一站式”执行信息公开服务的官方网站,下一步,将继续完善包括知识产权判决执行信息在内的各类执行信息公开功能。拟于2020年6月底前,在该网站开设专门的“知识产权判决执行公开”板块,集中公开知识产权判决执行相关情况,便于社会公众了解和监督。14.向当事人定向公开执行案件进度、关键执行措施、重要节点信息等,是执行公开的重要内容。下一步,将继续做好包括知识产权判决执行在内的各类执行案件向当事人的定向公开,方便当事人通过电脑、移动端查询上述执行信息,切实满足其知情权和监督权。15.建立按季度公开发布知识产权判决执行结果报告制度。从2020年开始,在每季度结束后的两个月内,就该季度内全国法院受理知识产权判决执行的案件数量、种类、总体办理情况等,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发布。三、依法强化判决执行监督机制依照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接受有关机关和社会公众对知识产权判决执行监督的同时,强化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判决执行工作的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判决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相关制度机制,推进包括知识产权判决执行在内的各类执行案件均能得到依法及时有效执行。附件2知识产权判决执行工作指南(征求意见稿)为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服务创新发展,方便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确保知识产权案件生效裁判得到依法迅速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规定,制定本指南。一、知识产权案件的具体范围1.知识产权案件的具体范围。知识产权案件包括:(1)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涉及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技术合同、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以及不正当竞争、垄断、特许经营合同的民事纠纷案件;(2)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就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以及不正当竞争等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纠纷案件;(3)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国法院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工作的意见》第7条)二、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执行(一)当事人可以在诉讼之前或者诉讼阶段申请保全2.诉讼保全申请、担保及其数额。可能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责令申请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争议标的的,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百分之三十。责令申请人提供行为保全担保的数额,应当相当于被申请人可能因执行行为保全措施所遭受的损失,包括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所涉产品的销售收益、保管费用等合理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3.诉前保全申请、担保及其数额。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数额应当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申请诉前行为保全,提供担保的数额应当相当于被申请人可能因执行行为保全措施所遭受的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4.法院接受保全申请后如何采取措施。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立即开始执行。人民法院采取保全的方法和措施,依照执行程序相关规定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对方当事人如何启动强制执行程序5.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强制执行主体。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未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可指定辖区内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6.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7.申请强制执行需要提交的材料、交纳的费用。当事人申请执行,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1)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外国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中文申请执行书。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司法协助条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条约规定办理。(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5)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申请执行不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申请费由人民法院在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之外直接向被执行人收取。(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0条)8.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条件。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三)如何查找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9.查找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的方式。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有责任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供人民法院核实与执行。申请执行人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资金、动产、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10.被执行人违反报告财产义务的处罚。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人民法院依照相关规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四)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哪些执行措施11.人民法院发现财产后可以采取哪些措施。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后,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不同情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等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12.人民法院查封、冻结、扣押财产的期限以及如何续期。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13.人民法院控制住财产后如何确定财产的参考价。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后,对需要拍卖、变卖的财产,一般在三十日内启动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程序。参考价将作为确定财产拍卖起拍价或变卖价的参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14.人民法院确定财产价值后如何变价。人民法院一般在参考价确定后十日内启动财产变价程序。变价原则上应首先采取网络司法拍卖的方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15.转移财产权证照的案件如何执行。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办理专利证书、商标证书等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协助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二条)16.对可替代或不可替代的行为如何执行。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且该项行为只能由被执行人完成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17.除了针对财产采取措施外,还可以采取哪些主要措施。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可以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符合法定情形的,也可以申请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五)案款什么时候发放18.案款到法院账后一般多长时间发放。执行款交付或划拨至人民法院指定执行款专户或案款专户的,人民法院一般在收到执行款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执行款的发放工作。(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第十条)(六)执行中的救济19.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法的救济。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存在超标的查封等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20.案外人以享有实体权利为由主张阻止执行的救济。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以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为由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七)强制执行程序如何结束21.强制执行程序多长时间会结束。知识产权民事执行案件,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一般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人民法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一条)22.强制执行程序什么情况下结束。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事项全部依法执行完毕或者出现申请执行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生效裁判被撤销等法定情形的,强制执行程序结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三、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的执行23. 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的强制执行主体。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调解书,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赔偿、行政补偿或者其他行政给付义务,行政机关拒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调解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一审人民法院认为情况特殊,需要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的,可以报请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其执行,也可以决定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24.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中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该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三条)25.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的执行程序。人民法院办理行政执行案件,适用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没有相应规定的,参照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四、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涉财产部分事项的执行26.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涉财产部分事项的强制执行主体。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主文确定的下列涉财产部分事项,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1)罚金、没收财产;(2)责令退赔;(3)处置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4)没收随案移送的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5)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相关事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27. 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涉财产部分事项的执行程序。人民法院办理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案件,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没有相应规定的,参照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行业资讯 2020-03-18
  • 侵权案件如何预估法院的判赔金额

    一般来说,一个侵权案例中,权利人和被控侵权人双方最关心的问题莫过于法院的最终判决金额,法院的判赔金额可能决定了权利人维权的方式,也可能决定了被控侵权人处理这一纠纷的态度。例如一个案例,被控侵权产品为一个蘑菇型的充电宝,被控侵权方在京东销售该产品,单个售价79元,京东商铺显示评价为50+。这个案件处理过程,未提供证据证明权利人损失、侵权人获利。诉讼过程中,权利人提出5万元和解,而被控侵权人因为对判赔金额没有一个合理的估算,从而选择走法定程序,最终判决被控侵权方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9万元。可以看出,双方对案件最终金额的估算是尤为重要。那么最终的金额如何估算出呢?第一步:预测可能会适用的赔偿额度计算方式根据专利权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专利权人因侵权所受的实际损失按照以下顺序依次适用:1.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2.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3.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4.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新的专利法修改草案中提高到10-500万)。在适用的过程中,第一到第三条都需要原告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虽然专利法规定了四种确定赔偿额的方式:权利方损失、侵权方获利、同类专利许可费用及法定赔偿。但在实际案例中,很难具体落实。原因在于,在大多数的案件,权利方损失及侵权方获利很难确定;而难以确定的重要原因就是没有证据支持,包括数量、利润、专利贡献度等方面的证据。没有这些方面的证据,法官只能根据案件具体情形“综合”确定赔偿额了。在上述提到的案例中,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权利人损失、侵权人获利,可以确定该案适用法定赔偿的可能性最大。(据不完全统计,在我国,专利侵权赔偿数额以法定赔偿方式加以确定的案件比例高达95%以上)第二步,确定可能赔偿的范围法定赔偿额的幅度范围为1万至100万,大部分适用法定赔偿的案件,法官也都会在这个范围之内进行裁量。适用法定赔偿额的案件,在确定判赔金额时,法院通常会考虑专利的创新程度、侵权人的主观恶意、销售规模、销售时间、销售金额、获利情况等因素。以上述案例为例:1.按照“销售单价79元,销售数量50+”计算,销售总金额至多为4661元2.侵权行为发生在单一的网络平台3.涉案专利因未缴纳或缴足年费曾终止4.原告未举证证明专利的知名度根据上述情节可以初步判断最终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这么看来和最终判决9万元还是差的很多的,那是为什么呢?因为法定赔判归根到底是法院酌定,这必然包含了法官在其中的因素,不同法官的金额可能也会不同。所以可以了解多起相同案例对比该法官和其他法官的判决金额,从而更加准确的预估。还有应该注意到的一点是,上诉案例中被控侵权人却存在制造这一侵权行为,所以案件最终判决的金额才不会是低于5万元而是9万元。为什么明知是侵权的销售产品还是会有人冒险去销售呢?因为大多数人觉得即使侵权,最终赔偿的数额很大可能会少于自己销售这些产品所带来的的收入,所以值得大多数人去铤而走险。但是!18年12月专利法修正案(草案)通过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第一次审议。草案规定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1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赔偿。即加大了对侵犯专利权的赔偿力度,侵犯专利最高赔5倍或500万元。同时,19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了商标法,加大对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惩罚力度,修改条款将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额由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提高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并将法定赔偿额上限从三百万元提高到五百万元。修改条款已于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19年出台的《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也直指上述问题,明确提出要“加快在专利、著作权等领域引入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大幅提高侵权法定赔偿额上限,加大损害赔偿力度”所以大家还是要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努力做到不侵权。

    知产课堂 2020-03-18
  • 2019年全国知识产权运营体系建设取得积极成效

      2019年,全国知识产权运营体系建设成效显著、亮点纷呈。全国专利转让、许可、质押等运营次数达到30.7万次,同比增长21.3%;专利和商标质押金额达到1515亿元,同比增长23.8%;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重点城市增至26个;首单纯专利资产证券化产品成功发行;一批知识产权运营相关重大项目和平台陆续落地。  一、绩效管理和业务指导不断强化  2019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和财政部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首批8个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重点城市进行中期绩效评价,经过现场核查和综合评定,全部城市顺利通过评价并获得剩余资金支持。其中,长沙市为优秀等次,青岛市、宁波市、苏州市为良好等次。  2019年7月,运营服务体系建设重点城市现场推进会在苏州召开,三批26个重点城市及相关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同志进行了现场观摩学习,并就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成效、存在问题和工作建议等方面进行了交流汇报。2019年9月,经济全球化下的知识产权运营生态链论坛在杭州举行,杭州、宁波、厦门、成都、南京、西安、苏州、郑州、长沙等重点城市主管领导围绕知识产权运营与城市创新发展进行了深入探讨。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何志敏出席上述活动并讲话。  二、重点城市示范带动作用逐渐显现  2019年,26个重点城市专利转让、许可、质押等运营次数达到11.1万次,占全国总量的36%,同比增长29.8%,超过全国平均增速8.5个百分点,对全国专利运营数量增长贡献率达到47.1%,成为全国知识产权运营增长主动力。  26个重点城市全年共完成专利质押3053笔,同比增长34%,占全国总量的43.2%,共计融资442亿元,广州市、深圳市成功发行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有效缓解了一批创新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截至2019年底,累计为2.3万家中小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托管服务,共开展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项目428个,实施各类专利导航项目323个;多个重点城市推进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工程,涉及地理标志商标及产品43个,全年创造产值379.7亿元,知识产权助推创新经济和特色产业发展作用日益突显。  三、各类运营试点项目稳步推进  2019年,中央财政资金引导设立的知识产权运营基金数量达到23支(含重点城市设立的基金),累计投出项目197个,投出金额大幅提升,一批具有核心知识产权的创新型企业和发展潜力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获得融资支持;其中,苏州市基金投资企业已于2019年底在科创板上市。  截至2019年底,9个国家级知识产权运营平台(中心)挂牌各类知识产权12.1万件,注册用户达到28.4万个,服务创新主体8577个,促成各类知识产权交易38.9亿元。其中,国家平台发布《高价值专利培育和评价标准》;横琴平台举办首届粤港澳大湾区高价值专利培育布局大赛;汽车中心开发六棱镜全球专利投融资情报系统;南方中心与多个单位共建5家高价值专利培育布局中心;上海平台承办首届长三角知识产权成果拍卖会;高校平台举办20余场高校知识产权运营转化对接活动。

    行业资讯 2020-03-17
  • 100亿“伟哥”案开庭审理!持续20年的商标纠纷

    2020年3月10日至11日,经过三次庭前证据交换,“伟哥”商标侵权以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在越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庭围绕着大连辉瑞制药有限公司从2005年到2019年在全国范围内终端药店及电商平台、《中国药店》杂志及公众微信号等多渠道线上线下的 “伟哥”商标侵权事实进行了调查。法庭上,凤凰公司提交了166份公证书,涉及全国17省41家药店擅自使用凤凰公司的注册商标“伟哥”进行违法宣传。国有上市公司白云山药厂作为第三方,与凤凰公司一起向法院提交了辉瑞侵权证据材料近万页,证明辉瑞公司十多年来长期恶意故意侵权“伟哥”商标、不正当竞争及投放违法广告。20余年的商标纠纷1997年,我国企业自主研发了治疗性功能障碍的新药甲磺酸酚妥拉明快速分散片(胶囊),并于1998年5月20日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伟哥”商标,同年6月2日获得受理。此时,美国辉瑞制药公司研制生产的枸橼西地那非,也就是“Viagra”刚刚问世,中文商标万艾可。2005年10月 ,辉瑞将“伟哥”商标所属企业告上法庭,2006年12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辉瑞公司全部诉讼请求。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定我国企业拥有“伟哥”商标合法有效。2012年2月13日,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伟哥”商标归凤凰公司所有。2014年,白云山药厂生产的枸橼酸西地那非产品金戈问世。在金戈上市之际,凤凰公司将“伟哥”商标授权白云山药厂使用。同时,凤凰公司已向有关部门实名举报,要求对辉瑞相关违法行为处罚100亿人民币,凤凰公司愿意全部捐赠国家,赠与中国贫困家庭及阳痿病人。百亿“伟哥”开庭审判2020年3月10日至11日,“伟哥”侵权案开庭,凤凰公司提交了166份公证书,起诉辉瑞从未停止对“伟哥”的故意恶意侵权。原告观点:辉瑞将“伟哥”商标印刷在宣传海报上促销万艾可,并长期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派发给药店张贴。万艾可的旗舰店销售网页上,辉瑞在产品详情页显著位置多处以红色字体显示“万艾可(伟哥)”以及万艾可俗称“伟哥”的字样。这么做就是有意搭“伟哥”便车引起消费者对万艾可的注意。明知商标归属而恶意侵权。被告辩解:终端药店、网上药店使用“伟哥”字样对包括万艾可在内的抗ED类药物进行宣传是属于有关经销商的自发商业宣传行为,辉瑞对此概不知情。辉瑞没有任何理由和动机借助“伟哥”商标对产品进行宣传。第三方陈述:白云山药厂生产销售的伟哥牌金戈凭借有效、安全、价格合理的优势,2018年零售市场销售金额已超过万艾可,占领同类产品50%以上的市场份额。辉瑞侵权伟哥商标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已对白云山药业产生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希望还市场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该案因证据材料较多,案情复杂,社会影响重大,庭审整整持续了两天。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中。来源:IPRdaily

    默认栏目 2020-03-17
  • 中山市中小微企业发展高成长中小企业项目入库工作

      一、奖补对象  (一)省促进民营经济及小微企业工业企业上规模发展项目。在中山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2018年(含2019年2月)新升规,目前仍留在统计联网直报名录库内、2019年工业增加值比2018年增长超过10%的工业企业(名单参考附件1)。  (二)市高成长中小企业项目。于2017年度和2018年度(含2019年2月)新升规的工业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1.2018年度新升规(含2019年2月),目前仍留在统计联网直报名录库内、2019年营业收入比2018年增长10%以上的工业企业。  2.2017年度新升规,目前仍留在统计联网直报名录库内、营业收入连续两年增长10%以上的工业企业。  2018年度新升规工业企业可同时申报省促进民营经济及小微企业工业企业上规模发展项目和市高成长中小企业项目。各镇区高成长中小企业家数可参考附件2,如有错漏,以企业在国家统计局一套表系统提交的数据为准。  二、奖励标准  (一)省促进民营经济及小微企业工业企业上规模发展项目。根据粤工信融资函〔2020〕237号文件精神,省促进民营经济及小微企业工业企业上规模发展对2018年(含2019年2月)新升规、目前仍留在统计联网直报名录库内、2019年工业增加值比2018年增长超过10%的工业企业给予每家10万元的普惠性奖励。  (二)市中小微企业发展高成长中小企业项目。根据中府办〔2019〕35号文件精神,市中小微企业发展高成长中小企业项目对升规后第二年(即2018年度及2019年2月新升规)仍留在统计联网直报名录库内、营业收入增长10%-20%(含20%)的工业企业奖励10万元;营业收入增长20%以上的工业企业,奖励20万元。对升规后第三年(即2017年度新升规)仍留在统计联网直报名录库内、营业收入连续两年增长10%-20%(含20%)的工业企业奖励10万元;营业收入连续两年增长20%以上的工业企业,奖励20万元。功能类镇区即火炬开发区、翠亨新区、五桂山按市规定奖励标准自行负责奖励资金,其余镇区按市镇(区)两级财政6:4的比例负责奖励资金。  三、申报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省促进民营经济及小微企业工业企业上规模发展和市新上规奖励项目入库申报表  (三)在国家统计局一套表系统下载2018年12月(2018年度上规企业无需提交)、2019年12月的财务状况(工业)表并加盖企业公章。财务状况表提交年度表、快报表均可,但2017年上规的要体现近3年营业收入数据或增长情况、2018年上规的要体现近2年营业收入数据或增长情况。  四、申报程序 (一)申报本专题项目的企业可同时申报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和省其他专项扶持项目。 (二)申报企业请登录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网(网址:http://fczj.zs.gov.cn)进行项目申报。 (三)企业于2020年3月22日前申报 镇区于2020年3月25日前将初审合格的项目推荐上报初步符合省促进民营经济及小微企业工业企业上规模发展项目企业名单(供参考)企业邮箱:zlf@zlftm.com新浪微博:@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企业微信:广东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运营微信:中山科技汇企业地址:中山市东区兴政路1号中环广场3座①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商标注册、驰名商标认证、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等)②知识产权疑难案件(商标驳回复审案、专利无效等)③知识产权价值转化(高新技术企业、技改扶持、知识产权贯标等)④其他知识产权服务

    默认栏目 2020-03-16
  • 开展2020年中山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事后奖补(普惠性)专题资金申报

    根据《关于放宽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普惠性)政策扶持范围的通知》和《中山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实施细则》要求,现组织开展2020年中山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事后奖补(普惠性)专题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扶持范围和方式中山市开展技术改造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于2019年12月前通过市工信局组织的完工评价,项目完工时间为2017年,取得新增税收贡献(申请第三次奖补,2019年比2016年税收增加)(名单见附件2)。二、申报条件(一)项目申请单位为中山市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按照粤府办〔2014〕51号要求开展技术改造的工业企业,项目实施地在中山市境内。(二)项目须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允许类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允许类且属于《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指导目录》范围。(三)项目已办理经信部门备案或核准,登录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监测系统(下称“监测系统”)进行事后奖补申请,通过市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组织的完工评价后,可申请事后奖补资金。(四)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项目取得新增税收贡献,项目完工时间在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2019年主体税种税收额(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合计,以下简称“税收”)比2016年增加。三、申报程序(一)企业按要求向镇区经信局提交事后奖补(普惠性)专项资金申报材料。(二)镇区经信局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会同有关部门现场核查项目建设情况,对奖补资金额度进行预核算,并将现场核查和预核算等结果行文上报市工信局。(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会同有关部门核算事后奖补资金,制定事后奖补资金安排计划。四、申报材料(一)企业事后奖补(普惠性)专项资金申报材料(一式两份,镇区经信局1份、市工业和信息化局1份)1. 事后奖补资金申报材料封面。2. 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资金申请表。3. 广东省技术改造项目事后奖补资金申请报告(参考提纲)。4. 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完工投产评价、技改投资情况和事后奖补资金预核报告(将第三方机构完工评价出具报告复印装订)。5. 广东省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6. 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2017年完工,提供2016年和,2019年完税证明,;可网上自行打印)。7. 企业营业执照。8. 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9.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表(按统计部门统一格式提交)。10. 企业对申请报告和所附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11. 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提供上述材料,所有要件均需要企业加盖公章,请按顺序依次编排形成目录装订成册,侧边标注材料名称和企业名称。(二)镇区上报材料(一式一份)1. 镇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资金预核算报告(每个镇区一份)。2. 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资金汇总表(每个镇区一份)。3. 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现场核查情况表(每个企业一份)。4. 项目现场核查照片电子版(含项目现场设备、实施情况和核查人员,标注核查时间,每个企业一份)。5. 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资金审核责任承诺书(每个企业一份)。五、申报方式及时间本次申报采用纸质文件和网上填报两种方式同步进行。项目申报单位、镇区经信局、市工信局须在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网(http://fczj.zs.gov.cn/)和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监测系统(http://210.76.70.91/Portal/Login.aspx?)填报有关信息。(一)项目申报单位于4月29日前,向镇区经信局提交企业事后奖补(普惠性)专项资金申报材料(一式两份),电子材料同时在网上提交,网上申报系统将于4月29日下午5点关闭,逾期不予受理。(二)镇区经信局于5月6日前完成项目初审,通过网上申报系统提交到市工信局技术改造投资科,并开展现场核查工作。(三)镇区经信局于5月27日行文上报现场核查、预核算等结果,并将企业纸质申报材料提交市工信局技术改造投资科。关于开展2020年中山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事后奖补(普惠性)专题资金申报的通知_中工信【2020】63号_20200312.zip企业邮箱:zlf@zlftm.com新浪微博:@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企业微信:广东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运营微信:中山科技汇企业地址:中山市东区兴政路1号中环广场3座①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商标注册、驰名商标认证、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等)②知识产权疑难案件(商标驳回复审案、专利无效等)③知识产权价值转化(高新技术企业、技改扶持、知识产权贯标等)④其他知识产权服务

    默认栏目 2020-03-13
  • 新版《指引》来了!一图看懂应对疫情税费优惠政策都有啥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先后部署出台了三批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税费优惠政策。为进一步发挥税收职能作用,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助力经济社会发展,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新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税费优惠政策指引》,从四个方面对17项政策逐一进行解读,一张图看懂具体内容都有啥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微信公号

    行业资讯 2020-03-13
  • 国内首例!《王者荣耀》游戏短视频侵权判决被判赔496万元

    疫情期间,宅在家里不出门,手游成了不少人的心头好,王者荣耀更是手游中的一大热门。作为一款多人在线竞技类(MOBA)类手机游戏,《王者荣耀》一经推出就受到广大网友喜爱,不仅如此,因游戏衍生出的《王者荣耀》相关视频更是备受追捧。那么,制作、编辑和上传与游戏相关的短视频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近日,在一起案件判决中有了答案。近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对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下称腾讯公司)起诉某文化公司、某网络公司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王者荣耀》游戏整体画面构成“类电作品”,某文化公司传播《王者荣耀》游戏短视频的行为构成对腾讯公司的侵权,需停止侵权,并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496万元。据悉,该案是国内首例MOBA短视频侵权案,也是国内首次认定MOBA类游戏连续画面构成“类电作品”的判决。在业内人士看来,目前,对于具有较强故事背景、情节设定的角色扮演类(RPG)游戏,因其不仅能满足法律规定的影视作品的形式要件,而且从实质内容上亦非常接近于动画电影,故在实践中将其认定为类电作品争议相对不大。而《王者荣耀》作为一款以安卓、iOS操作系统为运行环境的MOBA类手机游戏,此类游戏存在弱剧情、强交互等特点,对此类游戏的作品类型认定在业界一直存在争议。该案将MOBA类游戏画面认定为“类电作品”,对此类案件的后续审理具有较强的参考意义。游戏视频引发诉讼据了解,《王者荣耀》由腾讯科技(成都)有限公司研发推出,经授权,腾讯公司负责对该游戏在全球范围内代理运营并享有游戏整体及其游戏元素所含著作权的使用许可。腾讯公司发现,某文化公司在其运营的视频平台游戏专栏下开设《王者荣耀》专区,并在显著位置主动推荐《王者荣耀》游戏短视频,同时与数名游戏用户签订《游戏类视频节目合作协议》共享收益。公众可以通过某网络公司运营的某应用助手下载其视频平台。腾讯公司认为,《王者荣耀》游戏整体画面构成“类电作品”,某文化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侵犯其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由于腾讯公司亦运营《王者荣耀》游戏短视频业务,某文化公司通过引诱用户上传侵权视频,获得了巨大的商业利益,对腾讯公司短视频市场的运营造成重大损失,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某网络公司提供被诉视频平台的分发、下载服务,扩大了侵权行为的影响力,涉嫌构成共同侵权。沟通无果后,腾讯公司将于某文化公司、某网络公司共同起诉至广州互联网法院。对于腾讯公司的起诉,两被告均否认侵权。某文化公司辩称,首先,涉案游戏画面不构成“类电作品”,腾讯公司不享有著作权;其次,即便认为涉案游戏画面构成“类电作品”,其著作权应当归属于创作该短视频的游戏用户;再次,某文化公司的行为不会对原告造成任何损失,不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此外,涉案短视频构成对原告游戏的合理使用;不仅如此,涉案短视频系由用户自行上传发布,被诉视频平台未实施引诱、怂恿用户等行为,不构成共同侵权。某网络公司则认为,其仅为应用商店,只是提供分发服务,与涉案纠纷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谨慎审理作出判决在诉讼过程中,根据腾讯公司的行为保全申请,广州互联网法院作出裁定,责令某文化公司删除了某视频平台上存有包含《王者荣耀》游戏画面的视频共 32.98万余条。在随后的庭审中,法院围绕《王者荣耀》整体画面是否构成作品、原告是否有权主张涉案游戏整体画面的著作财产权等多个焦点问题进行了审理。在《王者荣耀》游戏整体画面作品属性问题上,广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者荣耀》从上线运营开始,游戏中潜在的各种画面都可以通过不同用户的不同组队及不同操作方式显现,这些画面满足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的作品构成要件,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虽然,《王者荣耀》游戏整体画面具有与传统“类电作品”不一样的特点及表现形式,且这种表现形式也没有包含在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其他法定作品类型中。但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新的传播技术和表现形式会不断更新,当新的作品形式与法定作品类型都不相符时,应当根据知识产权法激励理论的视角,允许司法按照知识产权法的立法本意,遵循诚实信用和公平正义的原则,选择相对合适的法定作品类型予以保护。根据《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第二条第 1 项对“类电作品”的规定,以类似电影的方法表现的作品,强调的是表现形式而非创作方法。因此,《王者荣耀》游戏的整体画面宜认定为“类电作品”。在被告某文化公司主张《王者荣耀》游戏整体画面的著作权应当归属于游戏用户问题上,广州互联网法院认为,《王者荣耀》作为一款多人在线竞技类手机游戏,情节复杂,游戏互动性较强,游戏用户有巨大的发挥空间,但用户操作《王者荣耀》游戏时没有创作意图,并非有目的地创造出各种连续画面。游戏用户通过游戏引擎调动游戏资源库中的游戏元素,是在游戏创作者设定的整个逻辑框架内进行,其作用仅是使得游戏内含的虚拟不可感知的连续活动画面变成了视觉可以感知的连续活动画面,本质上是将某些游戏画面由不可视到可视的再现。在这个再现过程中,游戏用户虽存在一定主动性,但主动性不等于独创性,无论游戏用户再现出多少种连续活动画面,具有独创性的游戏引擎与游戏资源库相结合的《王者荣耀》游戏始终具有同一性,游戏用户既未创作出任何具有独创性的新游戏元素,也未创作出可以单独从《王者荣耀》游戏中分离的任何具有独创性的新的连续活动画面,因此游戏用户不管是对内在的游戏引擎和游戏资源库,还是对外在体现游戏内容的可以视听的连续活动画面,都未付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劳动,其对《王者荣耀》游戏的整体画面不享有著作权。在被告是否承担侵权责任问题上,法院认为,被告某文化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将包含原告《王者荣耀》游戏画面的短视频以公之于众的方式展示在开放性的、不特定任何人均可浏览的某视频平台上,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王者荣耀》的游戏画面,该行为构成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法院在综合考虑到《王者荣耀》游戏的知名度以及被告侵权情节严重程度等因素后,对原告提出480万元经济损失与16万元合理维权费用索赔额,予以全部支持。目前,被告已提起上诉。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默认栏目 2020-03-12
  • 《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 你一定要知道的三大看点

    几乎所有的文创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都经历过“被侵权”与“侵权”两大难题。被他人侵权时,侵权人的侵权成本低,权利人获赔金额少,维权周期长,投诉渠道单一,举证困难;被诉侵权时,还往往会遇到权利人的恶意诉讼,利用版权诉讼进行投机性牟利的行为。 为适应实践的发展,去年,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公布,强调未来将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社会治理手段强化保护知识产权,促进保护能力和水平整体提升,力争到2022年,侵权易发多发现象得到有效遏制,权利人维权“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的局面明显改观。 执法更严、赔偿更高、维权更快——《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三大看点  科技创新日新月异,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创新驱动发展的“刚需”、国际贸易的“标配”,也是塑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方面。随着一系列创新举措的落地实施,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和保护水平将进一步全面提升。  近年来,我国持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取得显著成效。2018年,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进一步提升到76.88分,再创历史新高。 此次意见关键要点如下: 一、【加大】惩戒力度、赔偿力度 意见强调,加快在专利、著作权等领域引入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大幅提高侵权法定赔偿额上限,加大损害赔偿力度。强化民事司法保护,有效执行惩罚性赔偿制度 二、【拓宽】维权渠道、维权手段 意见提出,研究采取没收违法所得、销毁侵权假冒商品等措施,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开展关键领域、重点环节、重点群体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加强刑事司法保护,推进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的修订完善。加大刑事打击力度,研究降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入罪标准,提高量刑处罚力度,修改罪状表述,推动解决涉案侵权物品处置等问题。强化打击侵权假冒犯罪制度建设,探索完善数据化打假情报导侦工作机制,开展常态化专项打击行动,持续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另外,意见还提出建立完善市场主体诚信档案“黑名单”制度,实施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建立重复侵权、故意侵权企业名录社会公布制度,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三、【加快】审查周期、维权效率、案件/纠纷处理速度 意见提出,要加强专利、商标、植物新品种等审查能力建设,进一步压缩审查周期。健全行政确权、公证存证、仲裁、调解、行政执法、司法保护之间的衔接机制,切实提高维权效率。要推动简易案件和纠纷快速处理;推广利用调解方式快速解决纠纷,高效对接行政执法、司法保护、仲裁等保护渠道和环节。优势产业集聚区布局建设一批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立案件快速受理和科学分流机制,提供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一站式”纠纷解决方案。 四、【破解】侵权界定难、举证难 意见提出,制定完善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商标、专利侵权判断标准。规范司法、行政执法、仲裁、调解等不同渠道的证据标准。推进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立案标准协调衔接,完善案件移送要求和证据标准,制定证据指引,顺畅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定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司法解释,着力解决权利人举证难问题。探索建立侵权行为公证悬赏取证制度,减轻权利人举证责任负担。加强公证电子存证技术推广应用。 五、【遏制】恶意诉讼与投机牟利诉讼 意见提出,规制商标恶意注册、非正常专利申请以及恶意诉讼等行为。打击利用版权诉讼进行投机性牟利等行为。 看点一  力度空前 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将全面提升 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有力带动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持续优化。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的《2019年全球创新指数》报告显示,中国排名提升至第14位,位居中等收入经济体首位。在世界银行发布的《2020营商环境报告》中,中国营商环境在全球排名提升至第31位。  但与此同时,“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仍存在侵权赔偿标准低等问题,要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确立知识产权‘严保护’的政策导向,健全‘大保护’的工作体系,打通‘快保护’的工作链条,构建‘同保护’的国际格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负责人说。  对此,意见作出针对性部署。意见共99条,在“强化制度约束”“加强社会监督共治”“优化协作衔接机制”“健全涉外沟通机制”等方面提出一系列创新举措。并明确提出,力争到2022年,侵权易发多发现象得到有效遏制,权利人维权“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的局面明显改观;到2025年,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达到并保持较高水平,保护能力有效提升,保护体系更加完善。  专家表示,意见是第一个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出台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纲领性文件,将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推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和保护水平全面提升。  为确保各项工作要求有效落实,意见明确,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落实知识产权保护属地责任,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资金投入力度,并将知识产权保护绩效纳入地方党委和政府绩效考核和营商环境评价体系。 看点二 打好“组合拳” 形成知识产权保护合力  意见明确,要不断改革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社会治理手段强化保护,促进保护能力和水平整体提升。  今年4月23日公布的商标法修改决定中,明确将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由修改前的三倍以下,提高到五倍以下,并将法定赔偿额上限从3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惩罚性赔偿额度达到国际较高水平。  在此基础上,意见进一步提出,加快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的修改完善,大幅提高侵权法定赔偿额上限,加大损害赔偿力度。这必将对侵权行为形成有力震慑。  专家表示,此次意见出台,突出了社会治理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作用,提出充分发挥人大监督、政协监督和社会监督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作用,充分调动行业协会、商会、律师等法律服务队伍、志愿者等多方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知识产权保护治理。  此外,意见对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手段”“经济手段”“技术手段”等进行了明确。  “知识产权保护涉及多环节、多方面,意见着重综合施策,意在用好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工具箱’,打好‘组合拳’。”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负责人说。 看点三 加强合作 搭建国际创新合作桥梁  加强与国内外行业协会、商会、社会团体等信息交流,积极回应国内外权利人关切,构建海外纠纷协调解决机制……意见要求,更大力度加强国际合作、健全与国内外权利人沟通渠道、加强海外维权援助服务、健全协调和信息获取机制。  我国将知识产权合作视为国际创新合作的桥梁,截至目前,加入了几乎所有主要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与全球60多个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签订了多双边合作协议和谅解备忘录,与50个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建立正式合作关系。  在此过程中,中国对中外企业知识产权一视同仁、同等保护,注重加强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各自优势领域知识产权的保护,受到国际社会广泛认可。  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中国将坚定不移做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坚定维护者、重要参与者和积极建设者,并将致力于同世界各国一道构建普惠包容、平衡有效的知识产权国际规则,促进合作共赢,实现共同发展。来源:新华网意见原文链接:http://www.cnipa.gov.cn/zscqgz/1143991.htm

    知产课堂 2020-03-12
  • 国知局:《关于推进中央企业知识产权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近日,国知局发布了《关于推进中央企业知识产权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了到2025年,基本建立适应高质量发展需要的中央企业知识产权工作体系,中央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能力显著增强,有效专利拥有量持续增长,在关键核心技术领域实现重点专利布局,工作模式更加成熟,体制机制更加完善,打造一支规模合理、结构优化的高水平人才队伍,对中央企业创新发展的引领支撑作用进一步提升,中央企业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占有效专利拥有量的比重达到50%以上,中国专利奖获奖数量占全部奖项数量20%以上。与2019年初相比,中央企业美日欧有效专利拥有量翻一番,专利质量评价优秀企业数量翻一番,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量增长50%以上,中央企业集团层面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数量增长50%以上。以下为原文:关于推进中央企业知识产权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中办发〔2019〕56号),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推进中央企业知识产权工作高质量发展,推动中央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持续提升,加快培育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增强国有经济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以高质量发展为主线,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为根本,以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为基础,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重点,以激发企业家和科研人员创新创造活力为导向,巩固和增强中央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能力,不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健全体制机制,更好发挥知识产权对中央企业创新发展的支撑作用,为建设知识产权强国作出积极贡献。(二)基本原则。——坚持战略引领。贯彻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纲要,主动对接高质量发展重大需求,紧密结合企业自身发展需要,总体谋划、统筹实施企业知识产权工作。——聚焦核心技术。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围绕中央企业主责主业,加快关键核心技术知识产权培育,增强企业竞争力。——遵循市场规律。在知识产权创造、布局、定价、运用、风险防范、国际合作等方面,按照市场规则,依法合规组织开展,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突出问题导向。找准知识产权工作薄弱环节,克服体制机制障碍,夯实工作基础,着重解决专利质量不高、运用不足等问题,强化专业化人才队伍建设。——加强统筹兼顾。根据企业所处行业和知识产权工作发展阶段,组织协调各类资源,突出重点、上下结合、内外联动,分类分领域推进知识产权能力建设,促进知识产权工作与企业高质量发展深度融合。(三)总体目标。到2025年,基本建立适应高质量发展需要的中央企业知识产权工作体系,中央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能力显著增强,有效专利拥有量持续增长,在关键核心技术领域实现重点专利布局,工作模式更加成熟,体制机制更加完善,打造一支规模合理、结构优化的高水平人才队伍,对中央企业创新发展的引领支撑作用进一步提升,中央企业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占有效专利拥有量的比重达到50%以上,中国专利奖获奖数量占全部奖项数量20%以上。与2019年初相比,中央企业美日欧有效专利拥有量翻一番,专利质量评价优秀企业数量翻一番,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量增长50%以上,中央企业集团层面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数量增长50%以上。二、加强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四)坚持知识产权战略引领。针对有关重点领域、重要产业的知识产权特点和发展趋势,加强专利分析与产业运行决策深度融合,建立专利导航工作机制,制定本企业知识产权战略,进一步明确知识产权工作的目标、方向和重点任务。着眼企业长远发展需要,对标世界一流,制定和完善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相关意见和办法,编制重大关键核心技术专项知识产权规划。(五)培育一批高价值专利。聚焦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依托重大科研项目和企业研发平台,培育一批创新程度高、市场竞争力强的原创型、基础型高价值专利。在项目立项、研发过程、试验验证、推广应用等技术全生命周期,挖掘和培育高价值专利。积极参与标准制定,将自身先进专利技术纳入行业、国家或国际标准,形成标准必要专利。(六)加强海外知识产权布局。综合企业发展需求、国际维权能力、竞争对手布局等因素,制定海外知识产权策略,绘制专利导航图。优先在符合技术发展趋势、具有领先水平和市场应用前景的领域申请海外专利,加强海外布局,提升国际竞争能力。(七)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能力。加强国际商标注册,培育知名品牌,对科技创新成果、核心竞争优势、商业模式等进行商标品牌化建设。针对新业态新领域发展趋势,加强版权、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方面知识产权工作,提升知识产权综合实力。三、促进知识产权高效运用(八)加大知识产权实施力度。鼓励建立内部技术市场和知识产权有偿使用机制,提高知识产权实施率。制定企业对外知识产权许可、转让相关程序和技术推广目录,开展分级管理,盘活现有资源。加强与其他企业之间的知识产权合作,提升运用效益。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充分利用工资总额、股权激励、分红权激励等分配激励政策,促进知识产权实施。(九)加强知识产权合规使用。在知识产权许可、转让、收购时,通过评估、协议、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等投放市场前,开展知识产权法律风险分析,有效防范法律风险。尊重他人知识产权,严格按照约定的范围使用。(十)拓宽知识产权价值实现渠道。通过质押融资、作价入股、证券化、构建专利池等市场化方式,挖掘和提升企业知识产权价值。鼓励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开展海外股权投资,支撑国际业务拓展。积极发展知识产权金融,提升资本化运作水平。(十一)建立知识产权运营平台。建立服务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为企业知识产权提供咨询、评估、经纪、交易、信息、代理等服务。制定技术转移服务制度,建立信用与评价机制。在中央企业“双创”工作中探索知识产权运营新模式。四、提升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十二)强化知识产权风险防范。将知识产权风险防范意识贯穿科研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防范知识产权流失和侵权。涉及国家安全和国计民生的关键核心技术,在对外转让、许可时要加强知识产权风险审议。在高端人才引进、技术合作、企业并购等重大经营活动中全面开展知识产权尽职调查。(十三)加强技术秘密保护。实施技术秘密与专利的组合保护策略。重视技术秘密的登记与认定,加强对涉密人员、载体、场所等全方位管理。加强人才交流和技术合作中的技术秘密保护,强化对掌握关键技术秘密离职人员的竞业限制。规范涉及技术秘密的合同管理,防范不当使用或泄密。(十四)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加强在线监测和市场巡视,及时发现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完善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机制,有效运用行政、刑事、民事、仲裁、调解等多种形式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积极应对国内外知识产权滥用和滥诉行为,切实维护自身权益。(十五)提升海外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完善海外知识产权纠纷预警防范机制,加强重大案件跟踪研究。建立海外知识产权法律修改变化动态跟踪机制,及时进行风险提示。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加大工作协调力度,提高知识产权纠纷应对处理能力。五、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十六)强化知识产权机构和制度建设。中央企业集团要明确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部门。中央企业所属科研单位和重要生产制造企业要明确知识产权管理归口部门,配备与知识产权业务规模相适应、满足工作实际需要的专职管理人员。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夯实工作基础,推动专利、技术秘密等集中管理。在关键核心技术研发、重要成果转移转化过程中,配备知识产权专员。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贯彻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优化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十七)实施知识产权分级管理。综合技术、法律、市场等因素,制定符合本行业特点的知识产权质量评价办法。根据对主营业务影响程度,对专利、技术秘密进行分级管理并动态调整。定期梳理存量专利,及时合规处置低价值专利和闲置商标。(十八)加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管理。中央企业集团公司要加强对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准入、考核、淘汰等方面管理,完善服务机构评级体系,优化资源配置和使用。具备条件的中央企业可在内部组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实行市场化薪酬,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十九)提高知识产权管理信息化水平。搭建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知识产权业务流程化和规范化。建立专业化数据库,加大信息集成力度,提高综合研判能力。建立竞争情报分析和信息共享机制,支撑经营决策、技术研发和市场开拓。六、组织实施和措施保障(二十)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强化对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视,企业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研究部署,领导班子中明确专人分管。科技、规划、财务、人力资源、法律等部门要加强协同联动,按照本意见目标任务要求,制定实施方案及配套措施,不断完善工作机制,保障知识产权各项工作的落实。(二十一)加大投入力度。不断提高企业知识产权投入,设立专项资金预算,组织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专利导航、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专利数据库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与维权、风险评估等重点工作。探索设立企业知识产权相关基金,拓宽资金投入渠道。(二十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健全知识产权人才工作体系,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人才队伍,培养和引进知识产权领军人才、国际化专业人才。鼓励申报知识产权专业职称,设置高层级专家职(岗)位。加强对研发人员、知识产权管理人员、运营人员、专员的多层次、精准化系统培训。建立企业知识产权专家库。具备条件的企业研究组建专业化检索分析团队。(二十三)加强考核激励。将知识产权工作纳入所属企业绩效考核评价体系,作为各级领导班子综合考评的重要内容。对在知识产权工作中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二十四)进一步加强对中央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指导。国资委加强对中央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总体统筹和顶层设计,指导企业编制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推动中央企业提升对于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发展的贡献度。对中央企业知识产权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所涉及工资总额,结合工资总额特殊事项清单相关规定予以单列管理,加大中长期激励范围及力度。持续开展中央企业专利质量评价工作,进一步强化专利质量导向,组织中央企业高质量专利申报中国专利奖。鼓励中央企业牵头推动知识产权联盟建设,研究建设中央企业知识产权运营平台,指导企业加强对所属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建立中央企业知识产权专家库,促进中央企业知识产权工作交流,宣传推广先进经验和典型模式,定期组织开展多层次知识产权培训。(二十五)进一步加强对中央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政策支持。增强与中央企业联系互动,建立定期沟通交流机制,帮助解决知识产权痛点、难点问题。指导中央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贯标和申报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指导支持中央企业开展专利导航、建立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等。支持中央企业申报中国专利奖。支持中央企业将战略性高价值专利组合纳入国家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库,开展高价值专利运营。支持中央企业在相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备案,提升中央企业知识产权创造和保护效率。

    行业资讯 2020-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