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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快恢复和稳定就业,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更好实施就业优先政策(一)推动企业复工复产。坚持分区分级精准防控,提高复工复产服务便利度,取消不合理审批,坚决纠正限制劳动者返岗的不合理规定。加快重大工程项目、出口重点企业开复工,以制造业、建筑业、物流业、公共服务业和农业生产等为突破口,全力以赴推动重点行业和低风险地区就业,循序渐进带动其他行业和地区就业。协调解决复工复产企业日常防护物资需求,督促其落实工作场所、食堂宿舍等防控措施。(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加大减负稳岗力度。加快实施阶段性、有针对性的减税降费政策。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返还标准最高可提至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湖北省可放宽到所有企业;对暂时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适当放宽其稳岗返还政策认定标准,重点向受疫情影响企业倾斜,返还标准可按不超过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不超过3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确定。2020年6月底前,允许工程建设项目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记录良好的企业可免缴。切实落实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的定额税收减免、担保贷款及贴息、就业补贴等政策。加快实施阶段性减免、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减免期间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顺延。(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三)提升投资和产业带动就业能力。实施重大产业就业影响评估,明确重要产业规划带动就业目标,优先投资就业带动能力强、有利于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和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产业。加快制定和完善引导相关产业向中西部地区转移的政策措施。对部分带动就业能力强、环境影响可控的项目,制定环评审批正面清单,加大环评“放管服”改革力度,审慎采取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措施。(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四)优化自主创业环境。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进“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登记。充分发挥创业投资促进“双创”和增加就业的独特作用,对带动就业能力强的创业投资企业予以引导基金扶持、政府项目对接等政策支持。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扩大政策覆盖范围,优先支持受疫情影响的重点群体,对优质创业项目免除反担保要求。政府投资开发的孵化基地等创业载体应安排一定比例场地,免费向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提供。各类城市创优评先项目应将带动就业能力强的“小店经济”、步行街发展状况作为重要条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全国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五)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合理设定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管理模式,预留自由市场、摊点群等经营网点。支持劳动者依托平台就业,平台就业人员购置生产经营必需工具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引导平台企业放宽入驻条件、降低管理服务费,与平台就业人员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保护等建立制度化、常态化沟通协调机制。取消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省内城乡户籍限制,对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引导农民工安全有序转移就业(六)引导有序外出就业。强化重点企业用工调度保障、农民工“点对点、一站式”返岗复工服务,推广健康信息互认等机制,提升对成规模集中返岗劳动者的输送保障能力。引导劳动者有序求职就业,及时收集发布用工信息,加强输出地和输入地信息对接,鼓励低风险地区农民工尽快返岗复工。对组织集中返岗、劳务输出涉及的交通运输、卫生防疫等给予支持。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开展跨区域有组织劳务输出的,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七)支持就地就近就业。抓好春季农业生产,大力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组织暂时无法外出的农民工投入春耕备耕,从事特色养殖、精深加工、生态旅游等行业。在县城和中心镇建设一批城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工程,开展以工代赈工程建设,优先吸纳农村贫困劳动力和低收入群体就业。(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八)优先支持贫困劳动力就业。企业复工复产、重大项目开工、物流体系建设等优先组织和使用贫困劳动力,鼓励企业更多招用贫困劳动力。支持扶贫龙头企业、扶贫车间尽快复工。利用公益性岗位提供更多就地就近就业机会,优先对贫困劳动力托底安置。加大对“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52个未摘帽贫困县、易地扶贫搬迁大型安置区的支持力度。对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规模大的,各地可通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扶贫办按职责分工负责)三、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九)扩大企业吸纳规模。对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国有企业今明两年连续扩大高校毕业生招聘规模,不得随意毁约,不得将本单位实习期限作为招聘入职的前提条件。(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烟草局、邮政局等部门和企业按职责分工负责)(十)扩大基层就业规模。各级事业单位空缺岗位今明两年提高专项招聘高校毕业生的比例。开发城乡社区等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扩大“三支一扶”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招募规模。出台改革措施,允许部分专业高校毕业生免试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畅通民营企业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渠道。(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一)扩大招生入伍规模。扩大2020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和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规模。扩大大学生应征入伍规模,健全参军入伍激励政策,大力提高应届毕业生征集比例。(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二)扩大就业见习规模。支持企业、政府投资项目、科研项目设立见习岗位。对因疫情影响见习暂时中断的,相应延长见习单位补贴期限。对见习期未满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国资委、共青团中央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三)适当延迟录用接收。引导用人单位推迟面试体检和签约录取时间。对延迟离校的应届毕业生,相应延长报到接收、档案转递、落户办理时限。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档案在学校保留2年或转入生源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应届毕业生身份参加用人单位考试、录用,落实工作单位后参照应届毕业生办理相关手续。(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四、加强困难人员兜底保障(十四)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畅通失业保险金申领渠道,放宽失业保险申领期限,2020年4月底前实现线上申领失业保险金。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不高于当地失业保险金的80%。对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及家庭,按规定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五)强化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动态调整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及时将受疫情影响人员纳入就业援助范围,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利用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开发一批消杀防疫、保洁环卫等临时性公益岗位,根据工作任务和工作时间,给予一定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所需资金可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六)加大对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就业支持。建立农资点对点保障运输绿色通道,支持湖北省组织农业生产。对湖北高校及湖北籍2020届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湖北省各级事业单位可面向湖北高校及湖北籍高校毕业生开展专项招聘,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项目向湖北省倾斜。做好湖北省疫情解除后的就业工作,加大资金、政策、项目倾斜,开展专场招聘和专项帮扶。维护就业公平,坚决纠正针对疫情严重地区劳动者的就业歧视。(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按职责分工负责)五、完善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十七)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加大失业人员、农民工等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实施农民工等重点群体专项培训,适当延长培训时间。对企业组织职工参加线上线下培训,组织新招用农民工、高校毕业生参加岗前培训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动态发布新职业,组织制定急需紧缺职业技能标准。(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八)优化就业服务。2020年3月底前开放线上失业登记。推进在线办理就业服务和补贴申领。持续开展线上招聘服务,发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高校就业指导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作用,加大岗位信息、职业指导、网上面试等服务供给。对大龄和低技能劳动者,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推送岗位信息,提供求职、应聘等专门服务。低风险地区可有序开展小型专项供需对接活动。优化用工指导服务,鼓励困难企业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方式稳定岗位,依法规范裁员行为。(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工商联按职责分工负责)六、压实就业工作责任(十九)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在确保疫情防控到位的前提下,毫不放松抓紧抓实抓细稳就业各项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加快建立由政府负责人牵头的就业工作领导机制,压实工作责任,细化实化扶持政策。各有关部门要同向发力,围绕稳就业需要,落实完善政策措施,形成工作合力。要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提升基本公共就业服务水平。(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十)加强资金保障。加大就业补助资金和稳岗补贴投入力度。支持市县政府根据稳就业工作推进和政策实施需要,统筹用好就业创业、职业培训、风险储备等方面资金。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大的地区,要加速稳岗返还、保生活政策落地见效。(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十一)强化表扬激励。持续开展就业工作表扬激励,完善激励办法,对落实稳就业政策措施工作力度大、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等任务完成较好的地方,及时予以资金支持等方面的表扬激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牵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十二)加强督促落实。细化分解目标任务,在相关督查工作中将稳就业作为重要内容,重点督促政策服务落地及重点群体就业、资金保障落实等。对不履行促进就业职责,产生严重后果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依法依规严肃问责。完善劳动力调查,研究建立省级调查失业率按月统计发布制度,启动就业岗位调查,做好化解失业风险的政策储备和应对预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计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上述新增补贴政策,受理截止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抓紧政策实施,发挥政策最大效应,工作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 2020年3月18日(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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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中山市首批创新标杆企业现场答辩
根据《中山市企业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办法》(中山科发〔2019〕254号),我局按照申报首批市级创新标杆企业的成长性、研发投入与产出、研发体系建设整体水平等因素进行综合排名,按得分高低产生“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60家企业(见附件)入围现场答辩,请入围企业提前做好答辩准备,答辩时间与安排另行通知。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答辩流程 (一)企业代表陈述,请用PPT展示,时间10分钟,请用实景、实物图片展示体现企业整体实、研发条件和研发成果的相关内容; (二)专家提问。 二、陈述内容 (一)企业简介、行业地位与优势; (二)科研条件与研发队伍; (三)主要产品及核心技术、比较优势; (四)技术储备、在研产品及其创新优势; (五)企业发展愿景。 三、联系方式 高新技术与区域创新科:周艾平 周岳88303920 四、其他事项 (一)请将答辩材料(PPT文件)、2019年企业财务三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于4月10日下班前发至邮箱zssgxk2020@163.com,邮件主题及文件名称采用“企业简称+标杆答辩”格式。 (二)请各镇区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协助通知各企业做好答辩工作。附件:中山市首批创新标杆企业现场答辩企业名单(1).doc企业邮箱:zlf@zlftm.com新浪微博:@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企业微信:广东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运营微信:中山科技汇企业地址:中山市东区兴政路1号中环广场3座①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商标注册、驰名商标认证、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等)②知识产权疑难案件(商标驳回复审案、专利无效等)③知识产权价值转化(高新技术企业、技改扶持、知识产权贯标等)④其他知识产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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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信丨关于组织填报中山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情况的通知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重大技术装备研发与应用,我局现开展《中山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20年版)》(以下简称《目录》)编制工作。为保障工作顺利开展,我局委托广东省机械工业质量管理协会(以下简称粤机质协)进行《目录》编制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意义 《目录》将作为我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认定的必要条件,未列入《目录》产品将不能获得我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专项资金的扶持。 二、镇区工信部门要求 请各镇区经信部门积极宣传,广泛发动并组织辖区内相关装备制造企业按时按要求填报材料。请务必通知到位。 三、企业填报要求 请相关装备制造企业按要求填写《中山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情况汇总表》(见附件1)、《中山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情况表》(见附件2、3),填报注意事项如下: (一)已列入国家2019年版和广东省2019年版首台(套)目录中的装备产品本次无需再次填报。 (二)填报的装备产品应为企业2018年1月以来处于研制阶段或已实现销售的。每家企业原则上最多可填报5个具有核心竞争力、不同目录类型的产品。 (三)请按照《企业材料编制要求》(见附件4),将对应材料编制成册,并在材料封面(参考格式见附件5)、侧面加盖公章。 (四)请在所有佐证材料材料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 四、材料报送要求 (一)请相关装备制造企业将所有填报材料盖章电子版(每个申报产品对应材料须合并成一个PDF格式文件,文件名为“产品名称+企业名称”)及附件1、2、3、6、7的可编辑电子版(每个申报产品对应材料须合并成一个Word格式文件,文件名为“产品名称+企业名称”)发送到粤机质协邮箱(info@gdmachine.org)。 (二)请相关装备制造企业将纸质填报材料一式五份寄送至粤机质协(广州市越秀区越华路185号广东机械大厦西座202室)。 (三)所有材料报送截至时间为2020年4月30日17:00,逾期不予接收。 请各相关装备制造企业积极填写并报送材料。为更好指导企业顺利完成上述工作,我局将开展首台(套)政策宣贯工作,具体安排将另行通知。 附件:1.中山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情况汇总表 2.中山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情况表(处于研制阶段) 3.中山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情况表(已实现首次销售) 4.企业材料编制要求 5.材料封面参考格式 6.成套装备中主要设备/关键零部件/系统组成清单 7.成套装备中进口主要设备/关键零部件/系统明细表附件下载:1-7企业邮箱:zlf@zlftm.com新浪微博:@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企业微信:广东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运营微信:中山科技汇企业地址:中山市东区兴政路1号中环广场3座①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商标注册、驰名商标认证、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等)②知识产权疑难案件(商标驳回复审案、专利无效等)③知识产权价值转化(高新技术企业、技改扶持、知识产权贯标等)④其他知识产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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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数字化赋能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数字化赋能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工信厅企业〔2020〕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中小企业数字化赋能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紧推进落实。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20年3月18日中小企业数字化赋能专项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复工复产和提升中小企业专业化能力的决策部署,以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赋能中小企业,助力中小企业疫情防控、复工复产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行动目标 坚持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以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应用为支撑,以提升中小企业应对危机能力、夯实可持续发展基础为目标,集聚一批面向中小企业的数字化服务商,培育推广一批符合中小企业需求的数字化平台、系统解决方案、产品和服务,助推中小企业通过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赋能实现复工复产,增添发展后劲,提高发展质量。 二、重点任务 (一)利用信息技术加强疫情防控。推广“行程卡”“健康码”等新应用,实现人员流动信息实时监测与共享,在确保疫情防控到位的前提下加快企业员工返岗。运用医疗物资保障、疫情预警、库存及物流配送、资源调配等小程序、工具包,科学精准防控疫情,推动有序复工复产。 (二)利用数字化工具尽快恢复生产运营。支持中小企业运用线上办公、财务管理、智能通讯、远程协作、视频会议、协同开发等产品和解决方案,尽快恢复生产管理,实现运营管理数字化,鼓励数字化服务商在疫情防控期间向中小企业减免使用费。支持数字化服务商打造智能办公平台,推出虚拟云桌面、超高清视频、全息投影视频等解决方案,满足虚拟团队管理、敏感数据防控等远程办公场景升级新需求。 (三)助推中小企业上云用云。引导数字化服务商面向中小企业推出云制造平台和云服务平台,支持中小企业设备上云和业务系统向云端迁移,帮助中小企业从云上获取资源和应用服务,满足中小企业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市场营销等业务系统云化需求。加快“云+智能”融合,帮助中小企业从云上获取更多的生产性服务。鼓励数字化服务商向中小企业和创业团队开放平台接口、数据、计算能力等数字化资源,提升中小企业二次开发能力。 (四)夯实数字化平台功能。搭建技术水平高、集成能力强、行业应用广的数字化平台,应用物联网、大数据、边缘计算、5G、人工智能、增强现实/虚拟现实等新兴技术,集成工程设计、电子设计、建模、仿真、产品生命周期管理、制造运营管理、自动化控制等通用操作系统、软件和工具包,灵活部署通用性强、安全可靠、易二次开发的工业APP,促进中小企业生产要素数字化、生产过程柔性化及系统服务集成化。打造工业APP测试评估平台和可信区块链创新协同平台,为中小服务商和中小企业提供测试认证服务。 (五)创新数字化运营解决方案。针对不同行业中小企业的需求场景,开发使用便捷、成本低廉的中小企业数字化解决方案,实现研发、设计、采购、生产、销售、物流、库存等业务在线协同。推广应用集中采购、资源融合、共享生产、协同物流、新零售等解决方案,以及线上采购与销售、线下最优库存与无人配送、智慧物流相结合的供应链体系与分销网络,提升中小企业应对突发危机能力和运营效率。 (六)提升智能制造水平。针对中小企业典型应用场景,鼓励创新工业互联网、5G、人工智能和工业APP融合应用模式与技术,引导有基础、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加快传统制造装备联网、关键工序数控化等数字化改造,应用低成本、模块化、易使用、易维护的先进智能装备和系统,优化工艺流程与装备技术,建设智能生产线、智能车间和智能工厂,实现精益生产、敏捷制造、精细管理和智能决策。 (七)加强数据资源共享和开发利用。支持基于产业集群和供应链上下游企业打通不同系统间的数据联通渠道,实现数据信息畅通、制造资源共享和生产过程协同。支持发展新型数据产品和服务,鼓励探索专业化的数据采集、数据清洗、数据交换、数据标注等新商业模式,发展弹性分布式计算、数据存储等基础数据处理云服务和在线机器学习、自然语言处理、图像理解、语音识别、知识图谱、数据可视化、数字孪生等数据分析服务,帮助中小企业提升数据开发和应用水平。 (八)发展数字经济新模式新业态。扶持疫情防控期间涌现的在线办公、在线教育、远程医疗、无人配送、新零售等新模式新业态加快发展,培育壮大共享制造、个性化定制等服务型制造新业态,深挖工业数据价值,探索企业制造能力交易、工业知识交易等新模式,鼓励发展算法产业和数据产业,培育一批中小数字化服务商。打造开源工业APP开发者社区和中小企业开放平台,搭建中小企业资源库和需求池,发展众包、众创、云共享、云租赁等模式。 (九)强化供应链对接平台支撑。建设产业供应链对接平台,打造线上采购、分销流通模式,为中小企业提供原材料匹配、返工人员共享、自动化生产线配置、模具资源互助、防护物资采购、销售和物流资源对接等服务。基于工业互联网平台,促进中小企业深度融入大企业的供应链、创新链。支持大型企业立足中小企业共性需求,搭建资源和能力共享平台,在重点领域实现设备共享、产能对接、生产协同。 (十)促进产业集群数字化发展。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创客空间等中小企业产业集聚区加快数字基础设施改造升级,建设中小企业数字化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创建中小企业数字化创新示范园。支持产业集群内中小企业以网络化协作弥补单个企业资源和能力不足,通过协同制造平台整合分散的制造能力,实现技术、产能、订单与员工共享。 (十一)提高产融对接平台服务水平。促进中小企业、数字化服务商和金融机构等的合作,构建企业信用监测、智能供需匹配、大数据风控等服务体系,提供基于生产运营实时数据的信用评估、信用贷款、融资租赁、质押担保等金融服务,为企业获得低成本融资增信,提升中小企业融资能力和效率。打造促进中小企业融资增信的公共服务平台,应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提供合同多方在线签署、存证服务,传递供应链上下游信用价值,激发中小企业数据资产活力。 (十二)强化网络、计算和安全等数字资源服务支撑。支持电信运营商开展“提速惠企”“云光惠企”“企业上云”等专项行动,提升高速宽带网络能力,强化基础网络安全,进一步提速降费。加快推广5G和工业互联网应用,拓展工业互联网标识应用,加强中小企业网络、计算和安全等数字基础设施建设。 (十三)加强网络和数据安全保障。推动中小企业落实《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强化网络与数据安全保障措施。建设工业互联网安全公共服务平台,面向广大中小企业提供网络和数据安全技术支持服务。鼓励安全服务商创新安全服务模式,提升安全服务供给能力,为中小企业量身定制全天候、全方位、立体化的安全解决方案。 三、推进措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中小企业数字化赋能工作的统筹协调,政府、服务机构、企业协同推进和落实好专项行动。发挥中小企业主体作用,主动适应新形势,推进自我变革与数字化赋能,提升企业应对风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调动数字化服务商积极性,发挥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平台网络作用,帮助企业精准防控疫情、有序复工复产,加速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 (二)完善激励机制。将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升级纳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体系和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予以重点支持。按照“企业出一点、服务商让一点、政府补一点”的思路,鼓励各地将中小企业数字化列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等资金重点支持范围。对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企业,通过数字化改造升级推进复工复产和转型发展的,金融机构在优惠利率贷款中给予优先支持。 (三)组织供需对接。建立中小企业数字化可信服务商、优秀数字化产品与服务评价体系,征集、培育和推广一批技术力量强、服务效果好、深受中小企业欢迎的数字化服务商、优秀数字化产品与服务。通过在线直播、视频展播、线上对接等形式,实现数字化产品和服务展示互动与对接交易,指导企业科学制定部署模式,合理配置资源服务。举办2020中小企业信息化服务信息发布会。组织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暨数字化产品和解决方案对接、“创新中国行”数字化应用推广等活动。 (四)加强培训推广。加强面向中小企业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培训课程体系和教学师资队伍建设,利用“企业微课”、工业和信息化技术技能人才网上学习平台等线上平台和中小企业经营管理领军人才培训、银河培训工程等渠道,加强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技术培训。适时总结推介数字化赋能标杆中小企业和实践案例,加强示范引领。在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中国(四川)中小微企业云服务大会、中国数字经济高端峰会等会议期间,举办中小企业数字化赋能高端论坛,促进理论研究与实践交流。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开设专栏,提供“一站式”综合服务。加强新闻宣传,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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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茶”胜诉获赔76万元!广州白云法院首例“惩罚性赔偿”案宣判
近期,广州白云法院宣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实施后白云首例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案件,知名茶品牌“喜茶”胜诉获赔76万元!喜茶,网红茶饮的代名词。受到年轻人的热捧,但随着网红“喜茶”的名气越来越大,侵权仿冒的店铺也越来越多。近期,白云法院宣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实施后白云首例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案件,知名茶品牌“喜茶”胜诉获赔76万元!“喜茶”商标遭假冒 权利人起诉侵权美西公司旗下的“喜茶”品牌是中国极具影响力的茶饮料品牌,在特调茶饮服务和商品领域具有极高的行业名声及广泛的消费者基础。旗下的“喜茶”“”“HEEKCAA”等商业标识已申请商标注册并获准,现均处于有效期内。美西公司拥有如下几种注册商标“喜茶”中文商标“HEEKCAA”“INSPIRATION FOR TEA”英文商标“”图形商标2018年,美西公司发现一茶馆未经许可,在其经营场所内的店招、墙饰、茶杯、宣传单等部位大规模使用与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喜茶”“”“HEEKCAA”等标识,严重侵犯了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某茶馆使用的侵权商标)2019年1月8日,美西公司向梧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某分局投诉,经该局调查,发现茶馆经营的“港座喜茶”餐饮品牌属于某美公司的特许经营运营项目。(某美公司使用的侵权商标)美西公司遂将某美公司、茶馆的经营者陈某一并告上法庭,要求立即停止侵权,并分别赔偿300万元及100万元。适用“惩罚性赔偿”,判赔76万关于某美公司是否侵权问题。某美公司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使用了含“喜茶”“HEAKCAA”等文字的图片及“一举杯喝饮料的侧面黑发人形”图形标志,与美西公司注册商标“喜茶”“HEEKCAA”及“”等,构成近似标识、实质性相识、相似标识等。某美公司未经合法授权,在同类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前述权利商标相近似的标识,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其行为已构成对美西公司注册商标的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销毁宣传材料、删除宣传信息并赔偿损失的责任。关于港座茶馆是否侵权问题。某茶馆在经营店铺中使用了 “HEAKCAA”“喜茶”及“一举杯喝饮料的侧面黑发人形”图形标识,均与美西公司注册商标构成近似,且与权利商标核定使用的范围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或认为为同类商品,构成商标侵权,应承担赔偿责任。现茶馆已注销,故赔偿数额由茶馆经营者陈某以个人财产负担。关于赔偿数额的问题。因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供足以采信的证据证明美西公司的实际损失数额,或被告的实际获利数额,但某美公司已向四个被特许人提供特许经营服务,某美公司势必对此获得了收益。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并综合考虑注册商标的知名度、正品售价、侵权者的主观过错程度和纠错态度、侵权形式、期间、后果、影响以及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支出等因素,酌定某美公司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为70万元,茶馆经营者陈某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为6万元。综上所述,法院判决某美公司立即停止侵害美西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销毁侵权宣传材料、删除侵权网络信息;某美公司赔偿70万元,茶馆经营者陈某赔偿6万元。系白云首例判决对类案审理具有参考价值2019年11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正式实施。此次修改将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额由“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提高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并将法定赔偿额的上限从三百万元提高到五百万元。本案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实施以来,白云法院首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案件,对惩罚性赔偿制度在适用条件审查、赔偿基数确定等方面均进行了积极探索,不仅对类案审理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而且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的持续增强乃至构建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均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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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工信丨组织开展2020年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项目申报工作的预通知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二司《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项目申报工作的预通知》(工重装函〔2020〕43号),为做好我省符合条件企业申报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协调和政策宣传。各地要积极鼓励区域内符合《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17年版)》(下称《指导目录(2017年版)》)的重大技术装备制造企业投保,并申报国家保险补偿,进一步推进我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提升重大技术装备的创新水平。 二、要明确申报项目投保时间和要求。生产《指导目录(2017年版)》内装备且于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首次投保的企业,以及已获得保险补偿且连续投保,但补偿未满3年的企业,在投保装备全部交付用户、保单正式生效、累计保费满20万元后,可集中申请保险补偿。制造企业、保险机构和装备用户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加强业务管控,确保申请材料真实、准确。 三、要认真做好申请材料的核实和汇总工作。在做好疫情防控措施的前提下,各地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政策符合性进行核实,并将核实意见、本地区保险补偿项目汇总表和企业保险补偿申请材料(纸质版一式八份,另附电子版,详见附件)提交我厅(装备工业处),报送时间另行通知。附件: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二司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项目申报工作的预通知.pdf企业邮箱:zlf@zlftm.com新浪微博:@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企业微信:广东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运营微信:中山科技汇企业地址:中山市东区兴政路1号中环广场3座①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商标注册、驰名商标认证、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等)②知识产权疑难案件(商标驳回复审案、专利无效等)③知识产权价值转化(高新技术企业、技改扶持、知识产权贯标等)④其他知识产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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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技丨开展2019年度中山市高新技术企业人才积分加分工作
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入学管理规定的通知》,现正式启动2019年度中山市高新技术企业人才积分加分工作,具体事项如下: 一、积分加分标准 在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就业的非本市户籍技术人员每满1年积6分(最高限48分),以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和人员入职的最近时间开始计算,且申请当年处于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有效期内。 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时间,按累进制计算(当年认定通过按一年计,以此类推),对于人员的入职时间,按四舍五入原则,申请加分时在企业累计工作超过183天按一年计。 二、高新技术企业的标准及技术人才的要求 (一)高新技术企业名单以省科技厅公布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名单为准,并在证书有效期以内的企业。 (二)享受积分加分政策的技术人员,必须目前在该企业从事技术、技能岗位工作,且累计工作超过183天(以最近半年企业缴交社保记录为准),学历在大专以上,或获得初级以上职称,或获得三级以上的技术、技能人才(含职业资格、技能等级)。(以上三项学历职称要求申请人必须符合其一) 学历应为教育部门认可的,毕业证书有统一编号可查询。(包括成人高考、自学考试、电大、远程教育等形式;不含通过函授、培训等颁发的证书) 职业资格、技能证书应为国家人社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认可范围内。 三、申请流程 2019年度高企人才积分加分工作采取中山市科技一体化系统申报,只受理企业统一申报,不接受个人直接申报。 (一)注册。申请人、申请单位均需在http://pro.zskj.gov.cn/index.do注册,已在中山市科技局科技创新管理一体化系统注册的单位继续使用原有帐号进行申报和管理。 (二)申请积分。申请人填写《中山市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人才积分加分申请表(个人)》,申请单位对申请人资料进行审核并填写《中山市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人才积分加分申请表(单位)》,提交到所在镇区科技主管部门。 (三)系统审核。镇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核准后报市科技局。 (四)纸质材料报送。系统状态显示“请递交纸质材料”时,申请单位打印《中山市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人才积分加分申请表(个人)》、《中山市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人才积分加分申请表(单位)》以及附件并加盖公章,一式一份交至镇区科技主管部门,由镇区科技主管部门盖章汇总后统一报送至市科技局高新科。 四、申请时间 (一)申请人和单位网上申报时间为2020年3月18日至2020年4月15日; (二)书面纸质材料报送到镇区科技主管部门截止时间为2020年4月22日。企业邮箱:zlf@zlftm.com新浪微博:@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企业微信:广东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运营微信:中山科技汇企业地址:中山市东区兴政路1号中环广场3座①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商标注册、驰名商标认证、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等)②知识产权疑难案件(商标驳回复审案、专利无效等)③知识产权价值转化(高新技术企业、技改扶持、知识产权贯标等)④其他知识产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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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知识产权判决执行工作指南(征求意见稿)》全文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知识产权判决执行工作实施计划(征求意见稿)》《知识产权判决执行工作指南(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通知指出,为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服务创新发展,确保知识产权案件生效裁判得到依法高效规范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我院起草了《知识产权判决执行工作实施计划(征求意见稿)》《知识产权判决执行工作指南(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将根据反馈意见情况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判决执行工作实施计划(征求意见稿)》《知识产权判决执行工作指南(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服务创新发展,确保知识产权案件生效裁判得到依法高效规范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我院起草了《知识产权判决执行工作实施计划(征求意见稿)》《知识产权判决执行工作指南(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将根据反馈意见情况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提出意见:一、电子邮件:zxzhengqiuyijian@163.com;二、信函:请以中国邮政EMS方式寄送至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邮编:100745。请在电子邮件主题或信封上注明“知识产权判决执行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0年5月15日。附件:1.《知识产权判决执行工作实施计划(征求意见稿)》2.《知识产权判决执行工作指南(征求意见稿)》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3月15日附件1知识产权判决执行工作实施计划(征求意见稿)为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服务创新发展,保障知识产权判决得到及时有效执行,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实施计划。一、工作目标在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总体框架内,准确把握知识产权判决执行工作特点,落实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改革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信息化执行手段作用,提高知识产权判决执行的效率及规范性,确保知识产权判决得到及时有效执行,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效果,进一步巩固人民法院近年来形成的以现代信息科技为支撑的执行查控模式、执行财产变现模式、执行监督管理模式。二、具体实施计划(一)严格落实相关规定,确保生效判决(裁定)及时执行1.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立案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继续落实好立案登记制,确保符合法定申请执行条件的知识产权判决,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得到立案执行。2.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诉讼保全、诉前保全的相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继续做好知识产权案件的查封、冻结、扣押财产和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等裁定的执行工作,按照立案登记制及时立案执行。同时,严格规范财产保全行为,严禁乱查封、超标的查封、过度查封,保全措施以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实现为限。(二)进一步提升判决执行效率3.依法快速查找、控制被执行人财产,是提升判决执行效率的关键。在知识产权判决执行中,要继续严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规范采用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发布财产线索悬赏公告等财产调查方式,及时有效地查控被执行人财产。4.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能够以信息化方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或控制,快速便捷,在知识产权判决执行中要依法进一步强化应用,切实提高财产查找效率。同时,要根据包括知识产权判决执行在内的各类执行案件的需求,继续完善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严格规范查控行为,确保信息安全,确保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5.知识产权判决执行中涉及被执行财产评估问题的,要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财产评估的相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发挥信息化评估方式的快捷优势,充分利用全国法院询价评估系统,提高评估程序效率,确保评估结果客观公正。6.知识产权判决执行中涉及被执行财产处置问题的,要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财产处置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继续发挥网络司法拍卖公开透明度高、处置速度快、处置成本低的优势,确保财产处置程序的效率与公正。7.为有效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等规定了罚款、拘留、限制非生产生活必需的消费、信用惩戒等强制措施与间接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的,还应依照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知识产权判决执行中采取前述措施的,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在督促被执行人及时履行义务的同时,兼顾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并应依据现行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保障各方当事人提出异议、复议的权利,依法对各方当事人给予程序救济。8.针对知识产权判决执行中涉及的行为义务相对较多的特点,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替代履行方式,即被执行人不履行的行为义务可由他人代为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履行,履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在知识产权判决执行中,人民法院要进一步把握替代履行法律规定,结合行为义务的具体特点,积累更多替代履行的司法经验,提高行为义务执行效率。9.根据人民法院推进案件繁简分流的改革精神,遵循知识产权判决执行的规律特点,综合考虑案件财产查找、行为义务履行、变现处置、公告送达等环节的难易程度,推进知识产权判决执行案件的繁简分流办理,合理配置执行资源,提高执行办案效率。10.知识产权判决执行中需要赴异地办理的具体执行事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执行事项委托工作的管理办法(试行)》可以委托异地法院代为办理的,应按规定通过执行办案系统发起委托,办理相关事宜,充分发挥该系统的信息化功能优势,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工作效率。11.依法推进执行协助工作,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判决执行的部门间协作,加强与市场监管、海关、知识产权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更加及时有效地查控侵权产品、销毁侵权货物及工具,以及推进其他相关执行工作。(三)依法推进知识产权判决执行公开12.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司法公开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等,继续深入推进知识产权判决执行公开工作。同时,对执行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严格保密,依法不予公开。13.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是面向社会公众提供“一站式”执行信息公开服务的官方网站,下一步,将继续完善包括知识产权判决执行信息在内的各类执行信息公开功能。拟于2020年6月底前,在该网站开设专门的“知识产权判决执行公开”板块,集中公开知识产权判决执行相关情况,便于社会公众了解和监督。14.向当事人定向公开执行案件进度、关键执行措施、重要节点信息等,是执行公开的重要内容。下一步,将继续做好包括知识产权判决执行在内的各类执行案件向当事人的定向公开,方便当事人通过电脑、移动端查询上述执行信息,切实满足其知情权和监督权。15.建立按季度公开发布知识产权判决执行结果报告制度。从2020年开始,在每季度结束后的两个月内,就该季度内全国法院受理知识产权判决执行的案件数量、种类、总体办理情况等,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发布。三、依法强化判决执行监督机制依照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接受有关机关和社会公众对知识产权判决执行监督的同时,强化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判决执行工作的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判决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相关制度机制,推进包括知识产权判决执行在内的各类执行案件均能得到依法及时有效执行。附件2知识产权判决执行工作指南(征求意见稿)为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服务创新发展,方便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确保知识产权案件生效裁判得到依法迅速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规定,制定本指南。一、知识产权案件的具体范围1.知识产权案件的具体范围。知识产权案件包括:(1)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涉及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技术合同、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以及不正当竞争、垄断、特许经营合同的民事纠纷案件;(2)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就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以及不正当竞争等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纠纷案件;(3)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国法院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工作的意见》第7条)二、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执行(一)当事人可以在诉讼之前或者诉讼阶段申请保全2.诉讼保全申请、担保及其数额。可能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责令申请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争议标的的,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百分之三十。责令申请人提供行为保全担保的数额,应当相当于被申请人可能因执行行为保全措施所遭受的损失,包括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所涉产品的销售收益、保管费用等合理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3.诉前保全申请、担保及其数额。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数额应当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申请诉前行为保全,提供担保的数额应当相当于被申请人可能因执行行为保全措施所遭受的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4.法院接受保全申请后如何采取措施。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立即开始执行。人民法院采取保全的方法和措施,依照执行程序相关规定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对方当事人如何启动强制执行程序5.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强制执行主体。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未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可指定辖区内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6.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7.申请强制执行需要提交的材料、交纳的费用。当事人申请执行,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1)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外国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中文申请执行书。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司法协助条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条约规定办理。(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5)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申请执行不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申请费由人民法院在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之外直接向被执行人收取。(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0条)8.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条件。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三)如何查找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9.查找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的方式。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有责任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供人民法院核实与执行。申请执行人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资金、动产、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10.被执行人违反报告财产义务的处罚。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人民法院依照相关规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四)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哪些执行措施11.人民法院发现财产后可以采取哪些措施。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后,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不同情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等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12.人民法院查封、冻结、扣押财产的期限以及如何续期。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13.人民法院控制住财产后如何确定财产的参考价。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后,对需要拍卖、变卖的财产,一般在三十日内启动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程序。参考价将作为确定财产拍卖起拍价或变卖价的参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14.人民法院确定财产价值后如何变价。人民法院一般在参考价确定后十日内启动财产变价程序。变价原则上应首先采取网络司法拍卖的方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15.转移财产权证照的案件如何执行。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办理专利证书、商标证书等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协助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二条)16.对可替代或不可替代的行为如何执行。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且该项行为只能由被执行人完成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17.除了针对财产采取措施外,还可以采取哪些主要措施。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可以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符合法定情形的,也可以申请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五)案款什么时候发放18.案款到法院账后一般多长时间发放。执行款交付或划拨至人民法院指定执行款专户或案款专户的,人民法院一般在收到执行款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执行款的发放工作。(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第十条)(六)执行中的救济19.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法的救济。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存在超标的查封等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20.案外人以享有实体权利为由主张阻止执行的救济。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以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为由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七)强制执行程序如何结束21.强制执行程序多长时间会结束。知识产权民事执行案件,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一般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人民法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一条)22.强制执行程序什么情况下结束。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事项全部依法执行完毕或者出现申请执行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生效裁判被撤销等法定情形的,强制执行程序结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三、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的执行23. 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的强制执行主体。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调解书,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赔偿、行政补偿或者其他行政给付义务,行政机关拒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调解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一审人民法院认为情况特殊,需要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的,可以报请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其执行,也可以决定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24.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中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该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三条)25.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的执行程序。人民法院办理行政执行案件,适用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没有相应规定的,参照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四、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涉财产部分事项的执行26.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涉财产部分事项的强制执行主体。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主文确定的下列涉财产部分事项,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1)罚金、没收财产;(2)责令退赔;(3)处置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4)没收随案移送的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5)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相关事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27. 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涉财产部分事项的执行程序。人民法院办理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案件,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没有相应规定的,参照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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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案件如何预估法院的判赔金额
一般来说,一个侵权案例中,权利人和被控侵权人双方最关心的问题莫过于法院的最终判决金额,法院的判赔金额可能决定了权利人维权的方式,也可能决定了被控侵权人处理这一纠纷的态度。例如一个案例,被控侵权产品为一个蘑菇型的充电宝,被控侵权方在京东销售该产品,单个售价79元,京东商铺显示评价为50+。这个案件处理过程,未提供证据证明权利人损失、侵权人获利。诉讼过程中,权利人提出5万元和解,而被控侵权人因为对判赔金额没有一个合理的估算,从而选择走法定程序,最终判决被控侵权方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9万元。可以看出,双方对案件最终金额的估算是尤为重要。那么最终的金额如何估算出呢?第一步:预测可能会适用的赔偿额度计算方式根据专利权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专利权人因侵权所受的实际损失按照以下顺序依次适用:1.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2.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3.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4.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新的专利法修改草案中提高到10-500万)。在适用的过程中,第一到第三条都需要原告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虽然专利法规定了四种确定赔偿额的方式:权利方损失、侵权方获利、同类专利许可费用及法定赔偿。但在实际案例中,很难具体落实。原因在于,在大多数的案件,权利方损失及侵权方获利很难确定;而难以确定的重要原因就是没有证据支持,包括数量、利润、专利贡献度等方面的证据。没有这些方面的证据,法官只能根据案件具体情形“综合”确定赔偿额了。在上述提到的案例中,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权利人损失、侵权人获利,可以确定该案适用法定赔偿的可能性最大。(据不完全统计,在我国,专利侵权赔偿数额以法定赔偿方式加以确定的案件比例高达95%以上)第二步,确定可能赔偿的范围法定赔偿额的幅度范围为1万至100万,大部分适用法定赔偿的案件,法官也都会在这个范围之内进行裁量。适用法定赔偿额的案件,在确定判赔金额时,法院通常会考虑专利的创新程度、侵权人的主观恶意、销售规模、销售时间、销售金额、获利情况等因素。以上述案例为例:1.按照“销售单价79元,销售数量50+”计算,销售总金额至多为4661元2.侵权行为发生在单一的网络平台3.涉案专利因未缴纳或缴足年费曾终止4.原告未举证证明专利的知名度根据上述情节可以初步判断最终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这么看来和最终判决9万元还是差的很多的,那是为什么呢?因为法定赔判归根到底是法院酌定,这必然包含了法官在其中的因素,不同法官的金额可能也会不同。所以可以了解多起相同案例对比该法官和其他法官的判决金额,从而更加准确的预估。还有应该注意到的一点是,上诉案例中被控侵权人却存在制造这一侵权行为,所以案件最终判决的金额才不会是低于5万元而是9万元。为什么明知是侵权的销售产品还是会有人冒险去销售呢?因为大多数人觉得即使侵权,最终赔偿的数额很大可能会少于自己销售这些产品所带来的的收入,所以值得大多数人去铤而走险。但是!18年12月专利法修正案(草案)通过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第一次审议。草案规定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1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赔偿。即加大了对侵犯专利权的赔偿力度,侵犯专利最高赔5倍或500万元。同时,19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了商标法,加大对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惩罚力度,修改条款将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额由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提高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并将法定赔偿额上限从三百万元提高到五百万元。修改条款已于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19年出台的《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也直指上述问题,明确提出要“加快在专利、著作权等领域引入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大幅提高侵权法定赔偿额上限,加大损害赔偿力度”所以大家还是要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努力做到不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