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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局提醒!代理机构和当事人尽快办理退款
商标局发布《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调整商标缴费流程相关事项的公告》(〔2019〕第340号公告),于2019年12月30日调整缴费环节。根据公告要求,商标局设置的缴费衔接期于2020年2月29日结束,已汇至商标局的费用,可向商标局申请退款。为贯彻落实商标便利化改革要求,进一步简化商标业务缴费流程,商标局发布《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调整商标缴费流程相关事项的公告》(〔2019〕第340号公告),于2019年12月30日调整缴费环节。根据公告要求,我局设置的缴费衔接期于2020年2月29日结束,已汇至商标局的费用,可向商标局申请退款。现通知如下:1.退款范围:适用于缴纳2019年12月30日之前提交商标申请的费用,主要指当事人和代理机构通过银行汇款至商标局账户汇入的款项。 2.当事人办理退款提交资料:核实汇入商标局款项与已确认缴费受理的金额差额,填写退款申请表(附件1)并签名或加盖公章,同汇款银行回单、身份证明材料一并邮寄至商标局。其中:退款申请表中应填写汇款明细,并将序号对应标注在所附汇款银行回单上;身份证明材料是指汇款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汇款人为企业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代理机构办理退款: (1)有商标网上服务系统正式用户的代理机构,可登陆后通过预付款清零功能办理退款。 (2)未在商标网上服务系统注册正式用户的代理机构,按要求填写清零确认表(附件2)并邮寄至商标局。 4.资料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财务处(规费)收,联系电话010-63218500-6,邮编100055。 特此通知。附件:1.退款申请表附件:2.汇款清零确认表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2020年5月12日附件:1.退款申请表(点击阅读原文下载附件)附件:2.汇款清零确认表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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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时3年又一侵权诉讼“尘埃落定”!朗科科技获赔300多万
5月7日晚间,朗科科技(300042.SZ)发布公告称,时隔3年,公司起诉美光消费产品集团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事项终有判决。总体来说,美光需赔偿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及合理开支3.6万元;嘉合忆美共赔偿8668元;中恒旗众则赔偿8508元。追溯到2017年5月,朗科科技以侵犯公司发明权(专利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为由,向美光、京东、嘉合忆美、中恒旗众提及诉讼,并涉及7个相关产品。针对7个案件,朗科科技分别要求相关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连带赔偿公司经济损失共计100万元和为本案支付的合理支出共计2万元,以及诉讼费用由相关公司承担。根据最新公告显示,除了公司此前撤回的(2017)京73民初326号案件之外,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已于5月6日下达其余相关案件的判决书。6个案件判决如下,被告美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及合理开支人民币6000元;嘉合忆美及中恒旗众则分别赔偿公司合理开支不到3000元;除此之外,驳回公司其他诉讼要求。总体来说,美光需赔偿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及合理开支3.6万元;嘉合忆美共赔偿8668元;中恒旗众则赔偿8508元。记者注意到,虽然本次判决朗科科技获得一定赔偿,但并未明确要求相关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这也意味着,相关公司仍可以对外销售相关产品。一位法律人士告诉记者,法院不判决停止侵权而判侵权人支付补偿金的事件确有存在,停止侵权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着造成当事人之间利益重大失衡,或难以执行等通常是法院判决的原由,在这种情况下,由侵权者向专利权人支付合理的补偿费用以换取已实施专利技术的继续使用。针对此次判决结果,记者就是否继续上诉等问题于5月8日上午致电公司,相关人士表示:“若有新的进展,后续公司会发布公告。”事实上,专利盈利模式是朗科科技重要的业务经营模式之一,自2002年起,公司逐步在全球范围内实施专利维权战略。数据显示,2019年,公司实现专利授权许可收入2816.02万元,占总营收比重达2.36%。截至目前,根据记者不完全统计,朗科科技正在审理的专利侵权案件多达20余起。来源:财联社(深圳)记者:朱彦婕编辑:IPRdaily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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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2020年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年报填报工作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相关规定以及省科技厅的工作要求,现开展2020年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年报填报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填报对象 2017年、2018年、2019年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填报方式 企业登录“科技部火炬中心综合业务办理平台”(https://tyrz.chinatorch.org.cn/hjismp/a/login),进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模块填报, 三、其它要求 1.企业请仔细认真填报年报,填报后需反复核实确认数据无误后再进行提交。如确实有误需申请退回,企业须向我局高新科提交书面说明并加盖公章,经确认后我局再向省高企认定办提出退回申请才可重新进行填报。 2.企业填报工作须于5月31日前完成。对于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将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3.企业无需另外填报“广东省科技管理业务阳光政务平台”的高新技术企业运行情况登记表全年报。企业邮箱:zlf@zlftm.com新浪微博:@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企业微信:广东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运营微信:中山科技汇企业地址:中山市东区兴政路1号中环广场3座①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商标注册、驰名商标认证、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等)②知识产权疑难案件(商标驳回复审案、专利无效等)③知识产权价值转化(高新技术企业、技改扶持、知识产权贯标等)④其他知识产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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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案败诉!或成“优克联”赴美上市绊脚石
近日,移动数据流量共享平台优克联(uCloudlink)已正式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递交了招股说明书,计划以“ UCL”为股票代码在纳斯达克挂牌上市,初步拟定的募资规模为5000万美元。目前来看,瑞幸造假事件的影响还未消除,优克联选择此时赴美上市存在一定风险,而盈利业务、员工管理、专利问题也成为陈朝晖实现上市梦必要面对的挑战。除疫情对主营业务的冲击外,摆在优克联面前的难题还有一件专利诉讼案。2019年10月22日,据外媒报道称,优克联和其最大的竞争对手漫游宝的专利诉讼案件,最终以漫游宝的胜诉而落下帷幕。此审判结果对该细分行业也起到了一定警示作用。自瑞幸咖啡造假事件曝光后,多家中概股遭做空,叠加疫情冲击,信任危机重现,不少专家认为中概股回归潮或将来临。在此背景下,近日,移动数据流量共享平台优克联(uCloudlink)已正式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递交了招股说明书,计划以“ UCL”为股票代码在纳斯达克挂牌上市,初步拟定的募资规模为5000万美元。但不管是从优克联的盈利状况、公司管理还是法律诉讼来看,摆在其面前的是一条诱人而“凶险”的道路。疫情冲击公司主要收入业务 盈利不稳、前景不明公开资料显示,优克联成立于2014年,是全球第一家移动数据流量共享平台。目前公司旗下有“吉客猫”和“漫游超人”两大品牌,分别对应销售和租赁两种不同的模式。换句话说,优克联的主要业务可以概括为 “手机自带流量,全球范围内零漫游”。另据天眼查股权结构显示,优克联 CEO陈朝晖疑似公司实际控制人,持股50.17%.从优克联所披露的招股书来看,2017至2019年,优克联的收入分别为0.86亿、1.26亿、1.58亿美元,毛利率占比分别为34.4%、36.5%、41.0%;同期内净利润分别为-1926万美元、-2611万美元、520万美元。调整后净利润分别为-1370万美元、-2430万美元、540万美元。值得注意的是,三年中有两年财务都处于亏损状态,而在2019年勉强扭亏为盈,盈利不稳。招股书显示,优克联的主要收入来源是国际数据连接服务,其中包括向用户提供便携式Wi-Fi的数据服务费以及向业务合作伙伴销售数据连接服务产生的数据服务费。2017年至2019年,该收入占比分别为75.8%、64.9%和49.2%。从市场分布方面来看,2019年中国大陆、日本、香港(中国)、台湾(中国)、北美洲、南洋和欧洲的收入占比分别为32%、36%、9%、3%、10%、5%和3%。然而由于全球疫情影响,境内外旅游业遭受重创,尽管国内疫情已经得到控制,但国际疫情防控形势仍不容乐观。2020年4月,世界旅游组织发布报告认为,旅游业是全球受疫情冲击最为严重的行业之一。预计2020年游客数量将比2019年下降20%~30%,国际旅游收入将减少3000亿—4500亿美元。也就意味着优克联的主要收入来源也将受到波及。而优克联也在其招股说明书中表示,COVID-19已经对全球旅游行业产生了负面影响,因此对国际数据连接的需求也对该公司造成了一定的压力。专利诉讼案败诉除疫情对主营业务的冲击外,摆在优克联面前的难题还有一件专利诉讼案。2019年10月22日,据外媒报道称,优克联和其最大的竞争对手漫游宝的专利诉讼案件,最终以漫游宝的胜诉而落下帷幕。此审判结果对该细分行业也起到了一定警示作用。据了解,2018年6月漫游宝向美国法院提起诉讼,指控优克联公司专利侵权。2019年4月,纽约南区法院认定优克联公司型号为GlocalMe G2、G3和U2的WIFI热点设备以及型号为S1的移动电话侵犯了漫游宝公司的US9,736,689专利权,判令优克联公司赔偿218万美元(约合人民币1523万)。 同年8月28日,美国纽约南区法院向优克联公司发出永久性禁令,要求其从2019年9月1日开始停止在美国销售、许诺销售、进口或允许使用型号为GlocalMe G2、G3和U2的WIFI热点设备以及型号为S1的移动电话。10月16日,由于优克联公司的侵权行为是故意为之,因此法院作出修改判决,判决被告优克联公司赔偿漫游宝公司的补偿金额由最初的218万美元(约合人民币1523万),增加至8,230,654美元(约合人民币5800万)。众所周知,美国对于专利等知识产权一向看重,法院的禁令也就意味着自2019年9月1日起,消费者即使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优克联专利侵权相关移动WIFI产品带入美国境内使用,也将面临监禁与罚款的风险。对此,优克联不得不重新设计更新涉及侵权的产品,但更新后的产品存在工作效率降低、设备无法连接到无线网络等硬伤。如果说专利问题是优克联的外忧,那么员工对公司现状的不满则是内患。在知乎平台上,一个“深圳市优克联新技术有限公司怎么样?”的问题下涌来许多求职者和现、前员工的吐槽。该问题显示有4.5万人浏览。图:来源知乎2020年1月,一位在职员工表示不建议来。4月,一位求职者称,招聘者在确定入职时一直打电话怕他不愿入职,等确认完毕后又被公司拒收。而早在2019年10月,就有离职员工爆料称,公司“招人存在欺诈嫌疑,现场讨论薪资与offer不符”“社保等按照国家最低基数缴纳”“公司福利基本不存在”“领导管理混乱”等问题。目前来看,瑞幸造假事件的影响还未消除,优克联选择此时赴美上市存在一定风险,而盈利业务、员工管理、专利问题也成为陈朝晖实现上市梦必要面对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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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省级(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股权投资专题项目申报工作(第二批)
根据《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2019年省级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资金预算调剂及2020年项目入库储备工作的通知》(便函〔2019〕247号)、《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下达2019年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项目计划的通知》(粤工信装备函〔2019〕640号)等文件要求,现组织开展2020年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股权投资专题项目入库第二批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在中山市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管理规范,依法纳税,且近5年来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装备制造业企业。 (二)申报项目应为2014年及以后新引进、新建或扩建的符合《珠江西岸先进装备制造产业带聚焦攻坚行动计划(2018-2020年)》(粤经信珠西函〔2017〕87号)发展重点(即工作母机类制造业、新能源汽车、机器人、高端海洋工程装备、轨道交通装备、通用航空及卫星应用、节能环保装备、光电装备、高端医疗装备)的先进装备制造业项目或本地特色的先进装备制造业及配套产业(即符合《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2年)的通知》(中府办〔2018〕26号)九大重点发展领域)。 (三)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 二、扶持标准 以股权投资方式扶持项目建设。按粤府办〔2013〕16号文、粤财工〔2013〕280号文和粤财工〔2014〕518号文等有关规定,对申报企业进行直接投资的,财政资金出资额占被投资企业的股份不超过其总股本的3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通过合作发起专门的项目公司形式实施股权投资的,财政资金出资额占项目公司的股权不超过其总股本的3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 三、申报流程 (一)项目申报材料采用网上填报和纸质文件报送两种方式同步进行。项目申报单位在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网(http://fczj.zs.gov.cn/)填报有关信息,并向项目所在镇区经信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交纸质申报材料(一式2份,装订成册)。 (二)企业申报截止时间为2020年6月1日(星期一),请各企业在申报截止日期前将纸质材料报送至所属镇区经信部门,并登录“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网”完成网上申报工作。镇区网上初审及纸质材料报送截止时间为2020年6月5日(星期五)企业邮箱:zlf@zlftm.com新浪微博:@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企业微信:广东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运营微信:中山科技汇企业地址:中山市东区兴政路1号中环广场3座①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商标注册、驰名商标认证、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等)②知识产权疑难案件(商标驳回复审案、专利无效等)③知识产权价值转化(高新技术企业、技改扶持、知识产权贯标等)④其他知识产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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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知局:全面核查企业名称中含有“知识产权代理”等字样企业的专代资质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深化“蓝天”行动 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知办发运字〔2020〕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放管服”决策部署,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健康发展,为疫情防控、复工复产和创新创业提供更加优质的知识产权服务,现就2020年代理行业“蓝天”专项整治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重点打击无资质专利代理行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下称国家局)加强网上涉嫌无资质代理广告信息监控,全面核查企业名称中含有“知识产权代理”“专利代理”等字样企业的专利代理资质,扩大对未委托代理机构的专利申请联系人信息的核查范围,全面筛查无资质专利代理线索,及时转送各地。各地要加大工作力度,围绕转办线索认真开展调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立案查处。二、继续加大打击恶意商标代理行为力度根据关于严厉打击与疫情相关非正常商标代理行为部署要求,加大排查力度,强化部门协作,加强监管查处,依法打击非正常商标申请行为。加强对代理恶意抢注囤积商标、伪造变造公文等行为的整治。情节严重的,报请国家局依法停止受理相关机构办理商标代理业务,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三、积极引导网络平台依法规范从事知识产权服务要充分履行知识产权服务业监管职责,依法依规加强对知识产权交易网络平台规范经营的引导,树立正确的知识产权转移转化价值导向,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优化网站展示内容。要依托互联网广告监测等机构严格监控不规范经营行为。对存在不良经营行为的,及时整改约谈,促进良性发展。四、持续整治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延续2019年“蓝天”专项整治行动有效做法,结合本地实际,持续打击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追踪2019年开展约谈、整改的代理机构、代理人,对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严肃处置。五、充分发挥信息公示和信用监管机制作用国家局加快建立专利代理公示制度,依法公示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信息,便于社会公众查询对比;健全专利、商标代理信用档案,推进信用联合惩戒,实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各地要按照有关要求,有序开展本地专利、商标代理“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发现应当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及时列入并报送国家局。六、切实加强行业自律发挥行业协会自律职能,积极主动查处和惩戒违反行业自律规范的行为,对违反自律规定的会员单位及时作出惩戒,对违反职业道德的非会员单位依规依职责予以曝光谴责。积极配合支持违法违规案件查办工作,开展规范经营自律倡议活动。加大对规范经营代理机构的宣传推介,树立正面典型。请各地于每月5日前统计本省(区、市)上月专利、商标代理案件查处情况,通过代理管理系统(http://dlgl.cnipa.gov.cn)报送国家局,并于12月25日前报送专项整治年度工作总结,紧急事项及时上报。特此通知。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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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500万 智能手机盖板加工用CNC设备引诉讼
推陈出新的手机屏幕是手机迭代升级的关键环节,而手机屏幕的生产更是离不开手机盖板加工用数控设备(CNC)。近日,一起索赔额高达500万元、涉及智能手机盖板加工用CNC设备的专利侵权诉讼迎来一审判决。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深圳中院)就哈里斯股份有限公司(Hallys Corporation,下称哈里斯公司)起诉深圳大宇精雕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大宇精雕公司)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大宇精雕公司存在侵权行为,需赔偿哈里斯公司经济损失等80万元,并销毁专利侵权产品和制造该产品的专用设备与模具。据了解,被告已提起上诉。发明专利引发纠纷哈里斯公司和大宇精雕公司都属于手机玻璃加工行业,该行业作为手机配件的上游产业,伴随着折叠屏等的兴起,其产业红利不断凸显。“哈里斯公司成立于2000年,是一家集研发自动化设备以及RFIDA设备的日本企业,其中高速贴片技术、原材料搬运技术、控制技术、粘合技术以及裁剪加工技术等较有代表性。”哈里斯公司代理人、北京康瑞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姝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介绍。大宇精雕公司于2010年成立于深圳,其官网显示:“大宇精雕是一家专业从事自动化、智能化专用设备及机器人制造、研发、销售、服务为一体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是深圳市高端装备制造重点企业。”不过,更受关注的是,大宇精雕还是全球首批和美国苹果公司合作加工盖板玻璃的精雕机厂商之一。2012年3月,哈里斯公司就名为“薄板状物加工装置及薄板状构件的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提交专利申请,并于2017年4月获得授权(专利号:ZL201410267474.2)。根据专利说明书,该专利技术旨在更好地适应“例如便携式电话等便携式终端中,便携式终端的一面整体或一面的大部分构成显示画面的情况增加”的发展,以此“提供一种能够抑制装置整体的高成本且比较容易维护的薄板状物加工装置即薄板装构件的制造方法”。在该专利授权后的第4个月,哈里斯公司以涉嫌侵犯该专利权为由,针对一家韩国企业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目前,该案仍在审理之中。值得关注的是,在上述案件诉讼期间,涉案韩国企业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等为由向原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原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认为,该专利权利要求1、4,引用专利权利要求1、4时的专利权利要求13无效,在专利权利要求2、3、5至12以及引用权利要求2、3、5至12时的专利权利要求13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2018年7月,哈里斯公司发现,在深圳市某场所内标有大宇精雕某型号的盖板玻璃加工设备,在调查确认这些设备为大宇精雕公司制造、销售之后,通过对比,哈里斯公司认为这批设备涉嫌落入了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随后,哈里斯公司以要求保护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0、11为由,将大宇精雕公司起诉至深圳中院,请求判令大宇精雕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同时需要销毁侵权产品、半成品及制造产品的相关模具,并赔偿其经济损失等500万元。对此,大宇精雕公司则表示,哈里斯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落入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请求法院驳回哈里斯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认定构成侵权庭审中,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0、11在原告要求进行技术特征分解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0的技术特征分解为10个技术特征,而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1的技术特征被分解为11个技术特征。为了进行侵权技术对比,法院在庭审中对原告取证、经由案外人录像拍摄并刻录的光盘进行了播放。法院认为,视频所反映的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相对于原告要求保护的专利技术而言比较完整,可以进行技术比对。经对比,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原告专利权利要求10、11的技术特征形成了一一对应的关系,认定大宇精雕公司侵犯了哈里斯公司的专利权。在赔偿数额的确定上,深圳中院综合考虑涉案专利为发明专利,哈里斯公司的涉案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被宣告无效、其要求保护的是从属权利要求10、11,原告专利产品的大致销售价格、原告专利技术在其机器设备价值中的大致贡献、被告实施专利侵权行为的规模、后果等因素后,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80万元。一审判决后,大宇精雕公司代理人、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星星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该案被诉产品与涉案专利存在区别且涉案专利技术创新程度并不高,目前,大宇精雕公司已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孰是孰非有待法院二审判决。陈姝则表示认可法院对该案的判决,并认为,法院对被控侵权产品是否构成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上比较客观,在事实认定上也很清楚。对于大宇精雕公司的上诉,哈里斯公司将积极应对。(记者 张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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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邮寄纸质“商标公告”的方式——这是一个骗局
在前一段时间,商标局发过一则提示,为关于谨防以邮寄纸质“商标公告”方式骗取到付邮费的提示以下图片为该提示结合近期相关情况,我司做出以下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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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谊兄弟终审获胜:“非誠勿擾”,勿扰!
2020年4月26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线上公开宣判了“非誠勿擾”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法院终审认定: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是“非誠勿擾”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上诉人金阿欢、永嘉县非诚勿扰婚姻介绍所(普通合伙)的使用行为侵害了被上诉人华谊兄弟公司对涉案“非誠勿擾”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人金阿欢、非诚勿扰婚介所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非誠勿擾”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纠纷案2020年4月26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院长王金山担任审判长,线上公开宣判了“非誠勿擾”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法院终审认定: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谊兄弟公司)是“非誠勿擾”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上诉人金阿欢、永嘉县非诚勿扰婚姻介绍所(普通合伙)(简称非诚勿扰婚介所)的使用行为侵害了被上诉人华谊兄弟公司对涉案“非誠勿擾”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人金阿欢、非诚勿扰婚介所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并向当事人电子送达了裁判文书。2008年12月18日,由华谊兄弟公司等多家单位出品的电影《非诚勿扰》在全国公映。电影公映前,出品单位通过电影海报的方式对该电影进行了宣传。电影海报中使用了经过艺术加工处理的“非誠勿擾”四字作为电影标题。电影海报中署名编剧/导演冯小刚,美术指导石海鹰,并有“2008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Media Asia Films(BVI)Ltd.版权所有寰亚电影”标识。第7199523号注册商标2009年2月16日,金阿欢向商标局申请注册“非誠勿擾”商标,核准使用在第45类交友服务、婚姻介绍所等服务上。非诚勿扰婚介所是注册于2013年2月25日的普通合伙企业,金阿欢是合伙人之一。非诚勿扰婚介所于2015年12月1日注册了域名为fcwrppls.cn的网站宣传婚恋交友服务,在该网站上使用了金阿欢的“非誠勿擾”注册商标。涉案“非诚勿扰”美术作品华谊兄弟公司认为,《非诚勿扰》电影海报中“非誠勿擾”艺术字体是具有独创性的美术作品,华谊兄弟公司通过与冯小刚、石海鹰约定,取得“非誠勿擾”美术作品的著作权。金阿欢、非诚勿扰婚介所的使用行为,侵害了其对“非誠勿擾”美术作品的著作权,要求金阿欢、非诚勿扰婚介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合理支出31 010元。一审法院判令金阿欢赔偿华谊兄弟公司经济损失2万元,非诚勿扰婚介所在1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金阿欢、非诚勿扰婚介所赔偿华谊兄弟公司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31 010元;驳回华谊兄弟公司其他诉讼请求。金阿欢、非诚勿扰婚介所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一、涉案“非誠勿擾”系作者独立创作,经过美术设计,整体视觉上具有一定的艺术性与审美价值,能够体现作者独特的构思和编排,具有独创性。同时,涉案“非誠勿擾”能单独复制并使用,故涉案作品构成美术作品(以下简称“非誠勿擾”美术作品),应受著作权法保护。二、我国著作权法对作品权属的认定规定了初步证据原则。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根据冯小刚、石海鹰的声明,可以认定“非誠勿擾”美术作品系冯小刚、石海鹰创作。三、华谊兄弟公司通过与冯小刚、石海鹰的委托创作协议,取得“非誠勿擾”美术作品的著作权,系“非誠勿擾”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四、金阿欢、非诚勿扰婚介所未经许可,以商业目的擅自使用“非誠勿擾”美术作品的行为,并非合法的商标性使用行为,侵害了华谊兄弟公司对涉案“非誠勿擾”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尽管第7199523号注册商标与华谊兄弟公司享有在先著作权的“非誠勿擾”美术作品发生权利冲突,因超过商标法规定的争议期限而不可撤销,但是华谊兄弟公司仍然有权对金阿欢、非诚勿扰婚介所主张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五、金阿欢、非诚勿扰婚介所的涉案使用行为,不属于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合理使用行为。六、一审法院关于金阿欢、非诚勿扰婚介所赔偿华谊兄弟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数额的认定并无不当。七、金阿欢、非诚勿扰婚介所在一审诉讼过程中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一审法院民事裁定予以维持,驳回了金阿欢、非诚勿扰婚介所的管辖权异议申请。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驳回上诉人金阿欢、永嘉县非诚勿扰婚姻介绍所(普通合伙)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供稿:北京知产法院来源:京法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