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售卖《剑网3》外挂 两侵权人均被判刑

    近日,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涉及开发、销售游戏外挂的案件作出了判决。胡某某作为《金山剑侠情缘网络版叁之剑胆琴心》(以下简称《剑网3》)游戏软件的资深玩家,通过开发、销售该游戏外挂进行牟利,侵犯了游戏公司的著作权。经过审理,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胡某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2009年5月,成都西山居世游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山居公司)开发完成了《剑网3》并进行公测,2015年12月29日,西山居公司和珠海金山网络游戏科技有限公司取得了《剑网3》游戏软件的著作权。未经《剑网3》著作权人授权,胡某某在2016年至2017年间自行开设了一家名为“游侠按键脚本”的淘宝网店,以网上销售“游侠”程序脚本给其他游戏玩家的方式进行牟利。2017年7月15日,淮南市公安机关接到淮南炬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报案,该公司工作人员在淮南市某宾馆发现有玩家购买了“游侠”外挂并使用。经过立案侦查,胡某某于同月在四川达州被抓获。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在2017年1月至7月期间,胡某某非法销售外挂金额达442878.48元。法院认为,胡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非法经营数额达442878.48元,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胡某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同样是因销售《剑网3》游戏外挂,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曾对另外一名侵犯游戏著作权的侵权人处以有期徒刑及罚金。2014年至2017年间,湖北省随州市一男子项某明知其从上家处购买的《剑网3》“小嘴外挂”侵犯了网络游戏软件的著作权,仍通过淘宝非法销售,并通过支付宝、微信收取销售款项约9万元,非法获利3万余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项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根据被告人项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判决被告人项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法院判决对被告人项某违法所得3万元予以追缴,对公安机关查扣的笔记本电脑等涉案物品予以没收。(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作者:陈星任)

    默认栏目 2019-10-29
  • 组织申报2019年度中山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

    一、申报方式及流程本次申报采取下载表格申报和网上系统申报两种方式。(一)下载表格申报注册商标资助、港澳台地区发明专利授权资助、高校知识产权培训课程项目须下载本申报指南所附的申请表或申报书,按本申报指南第三、四大点的相关要求,填写申请表或申报书及提交所需附件材料(二)网上系统申报除上述(一)外的其余资助类、配套补贴类及项目类申报,因市市场监管局申报系统尚待调整完善的关系,本次申报仍需登录中山市科技局科技创新管理一体化系统(http://pro.zskj.gov.cn/)统一申报,待审核通过(项目类需由镇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并推荐),方可递交纸质材料到中山市行政服务中心A区生产经营综合窗口。二、申报时间及要求(一)配套补贴类专题:申报单位或个人应当在2019年11月5日下午17时截止日之前进行网上申报;申报截止日或审核通过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交申报材料(二)资助类、项目类专题:申报单位或个人应当在2019年11月7日下午17时截止日之前进行申报,申报截止日或审核通过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交申报材料三、申报内容及材料(一)资助类专题一:国内发明专利授权资助1、资助条件和额度:以本市地址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未获国家知识产权局费用减缴的每件资助0.3万元,已获减缴的每件资助0.05万元,对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申请的,每件增加资助0.2万元。专题二:港澳台地区发明专利授权资助1、资助条件和额度:以本市地址授权的港澳台地区发明专利,每件资助0.2万元。专题三:国内发明专利年费资助1、资助条件和额度:国内发明专利以本市地址第五年维持有效状态的,每件资助0.2万元;第十年维持有效状态的,每件资助0.5万元,已获国家知识产权局费用减缴的或已按原办法获得第九年年费资助的不再给予资助。专题四:PCT专利申请资助1、资助条件和额度:以本市地址申请PCT专利,且在PCT申请国际检索单位书面意见或者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中文版本)中显示该专利同时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单位每件资助1万元,个人每件资助0.3万元。专题五:PCT专利授权资助1、资助条件和额度:以本市地址申请的PCT专利进入国家阶段,并以本市地址获得美国、日本和欧盟国家发明类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3万元;获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发明类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2万元;同一PCT专利申请最多获得境外3个国家或地区的专利授权资助。专题六:新开办专利代理机构资助1、资助条件和额度:在本市新开办具有法人资格和专利代理资格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每家一次性资助10万元。专题七:首次考取专利代理师资格资助1、资助条件和额度:在本市具有专利代理资格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工作且在该单位连续缴纳社保至少满1年,首次考取了专利代理师资格,申报资助期间仍在该单位工作的人员,每人可获一次性资助1万元。专题八:知识产权代理机构资助1、资助条件和额度:在本市注册的具有专利代理资格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或在本市设立的具有专利代理资格的知识产权代理分支机构,上一年度代理以本市地址申请的专利申请的专利电子申请率为100%,没有出现非正常专利、商标申请代理,且上一年度代理以本市地址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超过10件的,给予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每件授权发明专利0.1万元资助。本年度同一代理机构该项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专题九:知识产权保险资助1、资助条件和额度:申报单位应当为国家或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广东省或中山市知识产权保护重点企业、中山市科技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风险补偿项目入池企业、通过贯标认证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或规模以上企业。本市单位购买专利执行险,且该专利已获市级以上专利奖或以专利权进行质押的,可按实际支出保费给予全额资助,同一单位每年获专利执行险资助总额不超过3万元。本市单位购买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险,可按实际支出保费的30%给予资助,同一单位每年获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险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专题十:知识产权海外维权资助1、资助条件和额度:本市单位获得外国或地区专利授权、商标注册或地理标志后,在外国或地区提起专利、商标或地理标志侵权诉讼,最终判定专利、商标或地理标志侵权成立的,美国、日本、欧盟国家的每件给予30万元资助,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每件给予15万元资助,每个单位资助不超过100万元。侵权是否成立以法院的判决书为准;本市单位在外国或地区被提起专利、商标或地理标志侵权诉讼,积极应对并最终判定专利、商标或地理标志侵权不成立的,美国、日本、欧盟国家的每件给予30万元资助,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每件给予15万元资助,每个单位资助不超过100万元。侵权是否成立以法院的判决书为准。专题十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费用资助1、资助额度:(1)银行贷款利息资助。根据企业申报,对已经偿还全部银行贷款本息的,按照最高不超过单笔实际贷款额度的3%给予一次性利息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利息,同一企业每年获贷款利息资助最高不超过45万元。(2)贷款保证保险费用或贷款担保费用资助。根据企业申请,对已经偿还全部银行贷款本息的,按照最高不超过单笔实际贷款额度的1.2%给予一次性费用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费用,同一企业每年获贷款保证保险费用或贷款担保费用资助最高不超过18万元。(3)评估费用资助。企业贷款成功后,按照最高不超过单笔实际贷款额度的0.5%给予一次性费用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费用,同一企业每年获评估费用资助最高不超过7.5万元。专题十二:注册商标资助1、资助条件和额度:(1)成功注册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给予一次性资助20万元。(2)成功注册证明商标(非地理标志商标)的,给予一次性资助5万元。(3)成功注册集体商标(非地理标志商标)的,给予一次性资助1万元。(4)通过马德里体系取得注册商标的,在获取《国际注册证》并通过各指定国或地区核准注册后一次性申报资助,每指定一个国家或地区给予资助0.2万元,每件最多资助20个国家或地区。(5)在欧盟或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取得注册商标的,每件给予一次性资助0.3万元。(6)在国外单一国家取得注册商标的,每件给予一次性资助0.1万元,同一商标注册人每年获资助不超过3件。(7)在港澳台地区取得注册商标的,每件给予一次性资助0.1万元,同一商标注册人每年获资助不超过3件。除地理标志商标资助外,同一商标注册人年度申报商标资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且对续展、变更、转让等行为不给予资助。专题十三:建设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或市级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资助1、资助条件和额度:本市建设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资助200万元、建设市级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资助100万元,分两年资助,筹建阶段资助50%,建设完成资助50%。(二)配套补贴类本次受理的配套补贴类申报范围为2018年、2019年获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及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或全国中小学生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学校;获第二十届中国专利奖;2019年度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认证的单位。自国家、省知识产权项目正式认定文件发布之日起1年可申报相关配套补贴;首次取得《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证书之日起1年内可申报相关配套补贴。2019年10月21日前获国家、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和国家、广东省专利奖配套补贴,按原《中山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办法》(中山知发〔2018〕30号)执行,因申报指南(申报通知)滞后导致超出时效的,不视作逾期。1、支持额度:(1)经我局推荐获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每家给予补贴50万元;获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每家给予补贴30万元。(2)经我局推荐获全国中小学生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学校的,每家给予补贴20万元;获全国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学校的,每家给予补贴10万元。(3)获中国专利(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的,每项给予补贴100万元;获中国专利(中国外观设计)银奖的,每项给予补贴50万元;获中国专利(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每项给予补贴20万元。(4)2019年首次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每个单位一次性补贴3万元。(三)项目类同一年度、同一单位只能在本项目类中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申报。专题一:专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1、支持内容:重点支持建立面向社会的知识产权服务机制。2、支持额度:专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每个单位一次性支持不超过30万元。专题二: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项目1、支持内容:重点支持面向生物医药、医疗器械等产业规划发展的专利导航服务。2、支持额度: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项目每个单位一次性支持不超过50万元。专题三: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项目1、支持内容:重点支持面向企业运营发展的专利导航服务。2、支持额度: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项目每个单位一次性支持不超过30万元。专题四:企业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1、支持内容:重点支持围绕核心专利培育高价值专利企业。2、支持额度:企业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每个单位一次性支持不超过30万元。专题五:高校知识产权培训课程项目1、支持内容:重点支持高校开展知识产权培训课程服务。2、支持额度:高校知识产权培训课程项目每项支持不超过10万元。企业邮箱:zlf@zlftm.com新浪微博:@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企业微信:广东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运营微信:中山科技汇企业地址:中山市东区兴政路1号中环广场3座①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商标注册、驰名商标认证、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等)②知识产权疑难案件(商标驳回复审案、专利无效等)③知识产权价值转化(高新技术企业、技改扶持、知识产权贯标等)④其他知识产权服务

    默认栏目 2019-10-28
  • 新《商标法》你了解了多少

    10月即将过去,而在11月1日,新商标法将正式开始实施。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解决实践中出现的突出问题,更有效地遏制商标恶意注册,加大商标专用权保护力度,2019年4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商标法》进行修改。本次修改涉及条文共6条,将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尽快研究起草完善配套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充分保障此次商标法修改内容顺利实施。对于新的《商标法》,你了解吗!赶快随我一起看看吧!经查询,上一次《商标法》修改是在2013-08-30,实施于2014-05-01,距今5年的时间,看起来时间跨度很长,但是对于一部法律来说,可以说再次修改的时间是很快的了。为什么?因为中国普遍知识产权意识还不够强,从重多侵权案例就可以看出,侵权成本低也是造成侵权原因,所以再次修订《商标法》就很有必要了。《商标法》修正案说明:一是为规制恶意申请、囤积注册等行为,增加规制恶意注册的内容。增强注册申请人的使用义务,在第四条第一款中增加了“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规定;增加商标代理机构的义务,在第十九条第三款中增加了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商标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注册申请”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的规定;将规制恶意注册关口前移,在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增加规定,将不以使用为目的申请商标注册、商标代理机构违法申请或者接受委托申请商标注册一起纳入异议程序和无效宣告程序中,作为提出商标异议、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事由;同时,在第六十八条中对商标代理机构不以使用为目的申请商标注册、明知委托人不以使用为目的申请商标注册还接受委托行为,以及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行为规定了行政处罚。二是加大对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惩罚力度。对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在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将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赔偿数额计算倍数由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提高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并将法定赔偿数额上限从三百万元提高到五百万元,以给予权利人更加充分的补偿。对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以及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加大处置力度,在第六十三条中增加两款作为第四款、第五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此外,为做好与其他法律的衔接,实施日期拟为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后。还是没了解的请继续往下看哦!我们再细分一下。第四条第一款修改前:“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修改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第十九条第三款修改前:“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修改为:“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四条、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第三十三条修改前:“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修改为:“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代理机构不得注册商标代理服务以外),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修改前:“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修改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第六十三条修改前:“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修改为: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修改为“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第三款中的“三百万元以下”修改为“五百万元以下”;增加两款分别作为第四款、第五款:“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前:“(三)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修改为:“(三)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的”;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处罚。”商标侵权行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容易导致混淆的。不规范使用我国、美国、欧盟(不含英国)商标侵权赔偿标准我国商标侵权赔偿标准1、赔偿确定顺序: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确定数额1-5倍)一百万—五百万美国商标侵权赔偿标准:1、实际损失赔偿(是补偿而非惩罚):原告侵权利润+被告实际损失+法院诉讼成本 (故意侵权法院可做三倍赔偿决定)2、法定赔偿:单个侵权行为1000-20万美元(故意侵权 每个商标每款产品可提升到200万美元)法定标准(一类侵权产品和单个商标)3、惩罚性赔偿(视各州所定)欧盟(不含英国)商标侵权赔偿标准1、利润损失 +侵权人所获任何不正当收益+非经济型因素(适当情况下考虑如“精神上的伤害”)2、一次性全额赔偿:一般为许可费用两倍(如专利许可费)但是法官有裁量权可以看出侵权的成本高了,惩罚力度更加大,对于恶意囤积商标不使用的将不予注册

    知产课堂 2019-10-25
  • 关于收集小榄镇2018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材料的通知

    各企业、组织:为充分发挥专项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按照《中山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山科发〔2017〕278号),现对小榄镇2018年获广东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的企业进行高品核查(名单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材料采集及要求1.《高新技术产品申报书》一式1份。2.高新技术产品3.申报书所提供知识产权的原件(属于受让的,还需提供变更佐证)。4.高新技术产品大额发票原件。要求:项目1提供扫描件;项目2、3、4提供彩色照片二、申报程序材料采用网上填报方式进行。填报单位于10月27日前在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网(http://fczj.zs.gov.cn/)提交电子材料。附件:2018年度广东省高新技术产品核查名单中山市小榄镇经济和科技信息局2019年10月22日

    默认栏目 2019-10-24
  • “江小白”商标争夺战之“江记小白”

    说到白酒,大多数人第一时间想到的可能就是最近股价突破1200元的茅台,要不就是五粮液等等名酒,但是近几年还有一款白酒脱引而出成为了一个现象级的产品,俘获了大部分年轻人的心,在商场都会忍不住的想买来尝试尝试,这白酒就叫做江小白。随着中国传统文化面临着在年轻消费群体中流失,越来越多的人感叹着“年轻人不懂白酒文化”,江小白却认为是“白酒不懂年轻人”。作为一款白酒,江小白选择的消费群体确实年轻人,并打出了“我是江小白,生活很简单”的品牌理念。其营销策略的在白酒市场大获成功,经过短短几年时间的发展,销售额已达数十亿元。然而就在最近,“江小白”系列案件之“江记小白”商标权无效宣告行政诉讼案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这也是继此前的“江小白”“江大白”“小白江”之后,重庆江小白酒业有限公司(下称江小白公司)与重庆市江津酒厂(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江津酒厂)之间进入司法程序的第4起商标权属争议。其实双方之间的争议由来已久。2011年,现重庆江小白酒业的创始人陶石泉与江津酒厂达成了合作意向,开发一款定位于年轻消费群体的白酒产品。随后,陶石泉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四川新蓝图商贸有限公司与江津酒厂关联企业重庆市江津区糖酒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2月正式签订了《定制产品销售合同》。从2011年12月19日起,成都格尚广告有限责任公司陆续提交“江小白”系列商标的注册申请。此后,相关商标转让给新蓝图公司,后来又都转至江小白公司名下。均在初审公告后被江津酒厂提出异议,经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裁定异议不成立,后被核准注册在第33类果酒、烧酒等商品上。2016年5月,在对“江小白”系列商标提出异议无果后,江津酒厂向原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无效宣告请求,主张其对“江小白”商标拥有在先权利。原商标评审委员会所作裁定宣告“江小白”“江大白”“小白江”等商标无效。在“江小白”被宣告无效后,重庆江小白酒业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行政诉讼中,法院认为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江小白”商标并非江津酒厂的商标,未构成2001年修正的我国商标法第十五条之情形,决定撤销原商评委的裁定。而在后续的二审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与商评委原意见一致,认为新蓝图公司是江津酒厂的经销商,虽然双方签订的《定制产品销售合同》并未约定知识产权的归属,但根据江津酒厂提供的证据表明,江津酒厂已经在先使用“江小白”品牌。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维持原商标评审委员会所作裁定。而本次案件的“江记小白”案与上述案件相关,核心争议点是双方之间究竟属于经销商关系还是定牌加工关系。由于该案是“江小白”案的延续案件,双方辩论意见仍大多围绕“江小白”案展开。江小白公司代理人认为,“江小白”系列商标由陶石泉等人在先创意设计,新蓝图公司及江小白公司先后投入1.6亿余元对“江小白”酒进行宣传推广,并采取独特新颖的营销策略进行市场开发,使“江小白”酒在市场上出现了热销的局面,由此产生的市场开发成果理应归属于新蓝图公司及江小白公司。江津酒厂代理人、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戎进则表示,根据双方签订的《定制产品销售合同》以及合同中约定的内容,可以得知两者存在代理关系,并且该合同中未约定“江小白”商标等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江津酒厂提供的销售合同及出货单、货物运输协议等证据均可以证明江津酒厂的在先使用行为,并据以拥有在先权利,这些证据并非江小白公司所称的伪证。因此,“江记小白”商标应与此前的“江小白”等商标一样予以撤销。虽然庭审结束后,法院没有作出当庭判决,但是重庆江小白企业依旧针对“江小白”、“江大白”等系列商标的无效宣告行政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了再审申请。

    默认栏目 2019-10-24
  • 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新华社北京10月23日电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顺应社会期盼,持续推进“放管服”等改革,我国营商环境明显改善。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有必要制定专门行政法规,从制度层面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更为有力的保障和支撑。《条例》认真总结近年来我国优化营商环境的经验和做法,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人民群众满意、市场主体支持的改革举措用法规制度固化下来,重点针对我国营商环境的突出短板和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从完善体制机制的层面作出相应规定。一是明确优化营商环境的原则和方向。《条例》将营商环境界定为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二是加强市场主体保护。《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各类生产要素和依法平等享受支持政策,保护市场主体经营自主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推动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主体维权服务平台等。三是优化市场环境。《条例》对压减企业开办时间、保障平等市场准入、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落实减税降费政策、规范涉企收费、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简化企业注销流程等作了规定。四是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条例》对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精简行政许可和优化审批服务、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减证便民、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建立政企沟通机制等作了规定。五是规范和创新监管执法。《条例》对健全监管规则和标准,推行信用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包容审慎监管、“互联网+监管”,落实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等作了规定。六是加强法治保障。《条例》对法律法规的立改废和调整实施,制定法规政策听取市场主体意见,为市场主体设置政策适应调整期,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等作了规定。来源:新华社

    行业资讯 2019-10-24
  • 将知识产权服务至最后“一公里”

    有没有一种方式,既可以让企业“足不出户”就能享受到专业知识产权服务,又可以让市场“无缝对接”到所需的知识产权成果,更能让知识产权战略与企业科技创新和经济产业发展实现有机融合?近年来,我司通过实际的知识产权工作给出了答案。自成立以来,我司致力于建设知识产权保护、运用、服务三大体系,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等业务水平,努力为客户的知识产权布局及企业发展提供专业建议以及技术支持。2018年,我司启动了知识产权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大力推动知识产权服务下沉至各企业、个人。对于上述工作开展的初衷,总经理有着自己独到的见解。在她看来,知识产权虽然有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5个环节,但实际上,前4个环节都与服务环节密不可分,相关工作的开展也都需要高水平的知识产权服务的支撑和促进。多年来,得益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和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本公司的知识产权业务也得到了飞速发展,工作内容已从以往相对单一的代理服务逐步转向知识产权的申请代理、诉讼维权、信息服务、成果转化等多样化、高端化和国际化服务,并且范围还在不断扩大。为了进一步助力客户企业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发展,我司采取了一定的措施,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基于客户需求信息存在滞后性、服务双方信息不对称以及对知识产权信息不敏感等原因,目前的服务方式难以满足客户即时的需求以及企业长远发展的需要。此前通过客户服务反馈及调研,发现多数的客户在知识产权布局方面不全面以及缺乏专业的指导。基于此,我司在推进知识产权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过程中开展了知识产权服务“下沉”工作。整个服务体系由企业与我司共建,我司负责对各企业的知识产权活动给予专业的指导以及相应的技术支持。截止目前为止,该服务体系已经在多个企业建立起了知识产权服务中心,在多家企业设立了知识产权联络专员,以便将我司的知识产权服务及时与客户的需求相结合,产生更高的经济效益。目前,我司仍在推进该项工作,计划在年底全面覆盖有过合作往来的客户,实现知识产权服务全面“下沉”至企业。目前各知识产权服务点已经收集了多家企业的知识产权需求,我司将客户的需求与现实情况结合,主动为客户推送有关的专利信息以及最新的商标信息,除此之外还定期发布新出政策以及政策分析意见,提供技术创新、竞争对手跟踪等需求的知识产权服务。此外公司各服务点还通过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实时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信息的监测,为企业提供从技术创新、知识产权创造、管理到运营的全链条式综合服务。“工作人员用专业的系统帮我们检索了专利信息,让企业对后续研发有了较为明晰的方向,这在一定程度上帮助企业提高了研发起点,有利于高价值专利的布局和产出。”一名客户如是说道,以前该客户在进行知识产权布局的时候往往会到大城市寻求服务。如今,对于设有知识产权服务点的客户来说是更加方便,一方面是通过长期的合作,对客户的需求以及具体情况有了全面的了解,可以更加有针对性的开展知识产权工作,能够更好的保证知识产权服务的质量,更好的满足客户对于知识产权的需求。客户在进行知识产权布局的时候更加的方便。通过服务窗口“下沉”的方式,实现知识产权服务的高效化。通过对各服务点优质资源信息的整合,使各服务点企业享受“一站式”综合服务。在知识产权综合服务体系构建中,服务“下沉”至企业、个人的工作正在有序开展,并颇有成效。在接下的日子来,我司将实现服务全覆盖,不断的推进知识产权“最后一公里”服务工作的开展,努力建设知识产权保护、运用、服务三大体系。责任编辑:洪日月日期:2019-10-20

    行业资讯 2019-10-23
  • 国家知识产权局:《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一问一答

    问题一:规章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答:伴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和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商标促进市场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作用日益凸现。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背景下,中小微企业不断涌现,市场主体对注册商标的需求增长空前。近年来,随着商标注册程序优化、注册周期缩短、注册成本降低,当事人获得商标注册更为便捷,与此同时,也出现了大量以傍名牌为目的的恶意申请和为转让牟利而大量囤积商标等问题。这些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和商标管理秩序,破坏营商环境,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2019年4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修改决定。规制恶意申请、囤积注册等行为是此次修改的重点内容之一,主要涉及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增强商标使用义务,增加“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规定,首先在审查阶段予以适用,实现打击恶意注册的关口前移,并将其作为提出异议和请求宣告无效的事由,直接适用于异议程序和无效宣告程序中;二是规范商标代理行为,规定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存在恶意注册行为的不得接受委托,一经发现,依法追究责任;三是对申请人、商标代理机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恶意诉讼的行为规定了处罚措施。从而将规制恶意注册行为贯穿于整个商标申请注册和保护程序,在责任主体方面既包括申请人和权利人也包括商标代理机构。本次修改为规制恶意商标申请注册行为提供了直接、明确的上位法依据。  为着力营造尊重知识价值的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保障商标法顺利实施,有效规制恶意商标申请注册行为,体现严厉打击的决心和导向,促进公平竞争,在广泛征求社会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规章。问题二:规章的起草思路是什么?  答:规章在起草思路上主要有以下三点:一是遏制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行为,明确申请商标注册和从事商标代理的要求,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职能,将打击关口前移并实现全流程覆盖。二是配合商标法最新修改,细化商标注册部门依据商标法第四条进行审查时的考量因素,以及第六十八条行政处罚的适用情形和处罚幅度。三是强调监管与引导相结合,将商标审查、管理流程内规制手段与信用记录和代理管理等流程外措施相结合,将政府部门积极引导与行业自律相结合,形成严厉打击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行为的长效机制。问题三:依据规章规定,属于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商标申请注册行为有哪些?  答:目前商标法中关于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申请商标注册的规定散见于多个条款,规章在第三条对商标法规定的、实践中常见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类型进行集中列举,包括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的,代理人、代表人未经授权申请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的,基于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明知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存在而申请注册该商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商标注册的,以及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或者有其他具有不良影响的行为。明确了申请商标注册的要求,为审查和执法提供更为明确的依据,并对社会公众进行宣传解读和正面引导。问题四:规章对商标代理机构从事商标代理业务有哪些要求?  答:为了规范代理行为,净化商标代理市场秩序,规章第四条规定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存在恶意注册行为不得接受委托及其他不得从事的行为,包括属于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代理人、代表人或其他特定关系人抢注商标的,以及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损害他人现有在先权利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此外,规章明确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问题五:近期恶意申请注册商标行为引发社会舆论广泛关注,尤其是知名网红敬汉卿的名字被他人恶意抢注事件。依据商标法和规章规定,将如何处理恶意申请注册行为?  答:修改后的商标法和刚刚出台的规章,将实现在审查、执法等多个环节有效打击恶意商标申请注册行为。如抢注知名网红名字类似案件,对于尚未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部门在审查过程中根据舆情、举报线索等发现相关申请属于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应当依法驳回,不予公告;在初步审定公告期间被提出异议的,商标注册部门经审查认为异议理由成立,应当依法作出不予注册决定。对于已注册的商标,相关权利人可以依法提出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的申请,经审查无效宣告理由成立的,商标注册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该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注册部门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对于上述决定或裁定结果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复审、诉讼等程序。  此外,申请人所在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下一步,商标注册部门还将发布近年来处理的商标恶意申请典型案例,以体现立法效果和威慑力。问题六:商标注册部门在实践中将如何审查商标注册申请是否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  答:审查实践中,如果商标注册部门发现商标注册申请的申请人存在无正当理由大量申请商标注册、交易商标、占用公共资源,及多次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抢注他人商标等情形,则会继续审查该申请是否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具体来说,在认定是否构成恶意申请时,审查员需要综合多项考虑因素和个案证据进行分析判断,如利用商标审查系统中查询申请人的申请历史、转让情况等相关事项,筛查驰名商标、知名地名等禁注词;通过营业执照、企业信息公示系统等对所在行业、违法记录等进行查询。此外,依据商标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在审查过程中,审查员认为申请人涉嫌恶意申请或者囤积注册的,可以要求其做出相关说明。问题七:规章规制了商标代理机构的行为,如果代理机构明知委托人存在恶意申请行为仍然接受其委托办理申请,将如何处理?  答:根据商标法和规章的规定,对于上述行为,如果查证属实,将由行为人所在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以决定停止受理该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代理业务,予以公告。  此外,还可以适用其他处理措施,包括将处罚信息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代理机构负责人进行整改约谈;由商标代理行业组织依法采取行业自律措施等。问题八:针对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行为人,在信用惩戒方面会有哪些具体措施?  答:实践中,对从事违法行为的行为人给予信用惩戒是非常有效的规制手段。在专利领域已经有了很多成功经验,包括2018年11月,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印发了《关于对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其中将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之一。为此,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在研究制定《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对落实备忘录的操作问题进行细化。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正在制定中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也在研究考虑将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作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情形之一。下一步,将仿照专利领域的做法,将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纳入联合惩戒的范围在相关规章和文件中予以明确。问题九:相关部门在提升便利化服务水平,健全内部监督方面有哪些举措?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积极引导申请人依法申请商标注册、商标代理机构依法从事商标代理业务,规范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将进一步畅通商标申请渠道、优化商标注册流程,提升商标公共服务水平,为申请人直接申请注册商标提供便利化服务。  在内部监督方面,将健全相关制度,对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对从事商标注册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办理商标注册事项,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问题十:请问近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采取了哪些措施规制恶意商标申请注册行为?下一步将如何加强?  答:国家知识产权局一直高度重视商标恶意注册问题,依法对商标恶意抢注进行规制,尤其是近年来将打击恶意注册关口前移,在商标注册审查和审理阶段采取有效措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商标恶意抢注行为,这些措施包括:一是通过梳理典型案例,明确需要规制的包括大量摹仿、抢注他人驰名商标等在内的恶意注册行为。二是在审查系统中增加提示功能,对涉嫌恶意注册的申请要求审查员综合考量相关信息,严格审查。三是采取提前审查和并案集中审查等措施,从严适用法律,坚决遏制商标恶意抢注行为。四是加强对恶意商标申请的监测,一经发现及时处理。五是向社会公布典型案例,约谈代理机构,加强警示规范和正面引导,有效维护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2018年,在审查和异议环节累计驳回非正常商标申请约10万件,2019年第二季度共驳回恶意申请2.4万件,约占同期驳回量的4.2%。  商标法的最新修改和这次规章的出台,为严厉打击恶意申请注册行为提供了更加明确和直接的法律依据,有利于进一步加大打击恶意商标注册行为的力度。下一步,商标注册部门将尽快制定具体规程,对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行为进行细化,并发布近年来处理的商标恶意申请典型案例,以体现立法效果和威慑力。同时,国家知识产权局将继续推进商标法新一轮全面修改准备工作,通过对商标法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对社会关注热点问题开展专题论证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建议,继续加大商标恶意申请打击力度,加强商标专用权保护,发挥商标促进经济发展作用。我们相信,随着这些新规定的实施,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必将进一步规范,营造更好的市场竞争环境。

    行业资讯 2019-10-23
  • 征集和更新 《广东省节能技术、设备(产品)推荐目录》

     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2019年能耗“双控”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发改能源函﹝2019﹞2604号)和《广东省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实施方案》(粤经信节能函〔2014〕1811号)要求,为加快重点节能技术推广应用,现组织开展我省今年节能技术、设备(产品)推荐目录征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重点节能技术征集  (一)技术范围。电力、钢铁、有色、石化、化工、建材、机械、纺织、轻工等工业行业,农业、建筑、交通、通信、民用及商用等领域的节能新技术、新工艺。全行业普及率在50%以上的技术不在推荐范围之内。  (二)技术要求。推荐技术应符合节能降碳效果显著、经济适用、有成功实施案例等条件;能够反映节能技术最新进展,可以在全行业或多领域广泛应用,推广潜力较大,有利于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二、关于技术目录更新  (一)更新范围。《广东省节能技术、设备(产品)推荐目录》(2018年本),名单见附件4。  (二)更新要求。增加技术的新推广进展、相关指标等情况,增加新典型案例和技术提供单位,并对能效指标明显提高的技术更新其相关指标。三、相关要求  (一)申报要求  1.申报单位:包括节能技术装备(产品)制造企业、技术服务单位、技术应用单位、技术研发单位、科研院所等。  2.报送方式:技术申报单位应编写《重点节能技术申请报告》、技术更新申报单位填写《重点节能技术更新情况表》,提交所在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节能主管部门或省级行业协会。  3.每个申报主体申报技术数量不限。申报材料A4纸装订成册,每一项技术需单独提交纸质版申请报告。  (二)推荐要求  1.推荐单位: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节能主管部门、省级行业协会。  2.报送内容:各推荐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将推荐文件、《重点节能技术推荐汇总表》,以及符合条件的技术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含电子版,刻录光盘),于2019年11月10日前报送至省节能中心企业邮箱:zlf@zlftm.com新浪微博:@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企业微信:广东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运营微信:中山科技汇企业地址:中山市东区兴政路1号中环广场3座①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商标注册、驰名商标认证、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等)②知识产权疑难案件(商标驳回复审案、专利无效等)③知识产权价值转化(高新技术企业、技改扶持、知识产权贯标等)④其他知识产权服务

    默认栏目 2019-10-22
  • 《五环之歌》侵权?判了!岳云鹏的本名意外火了

    近日,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就《牡丹之歌》著作权案作出终审判决!但是网友的关注点确实岳云鹏的本名!!!《五环之歌》,电影《煎饼侠》的推广曲,因调侃北京城市道路状况而走红,在电影上映后广为流传,歌曲《牡丹之歌》创作于1980年,由乔羽作词,吕远、唐诃作曲,蒋大为演唱,是电影《红牡丹》的主题曲。2018年4月,众得公司经《牡丹之歌》词作品权利人授权,获得了《牡丹之歌》词作品的著作权财产权利,包括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表演权、复制权,授权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止。因认为《五环之歌》涉嫌侵犯《牡丹之歌》的改编权,众得公司将电影出品方及歌曲演唱者告了!据中国知识产权报报道,近日,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就北京众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众得公司)与万达彩视传媒有限公司(下称万达公司)、新丽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新丽公司)、天津金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金狐公司)、岳龙刚(艺名岳云鹏),关于音乐作品《五环之歌》侵犯《牡丹之歌》改编权一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原告众得公司的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认为,《牡丹之歌》是词、曲作者共同创作的合作作品,其著作权归属词作者乔羽及曲作者吕远、唐诃共同享有。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该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应由合作作者共同行使,各个合作作者不能单独行使合作作品的著作权。该案中,乔羽授权乔方、乔方再授权众得公司的授权书均载明,乔羽将包括涉案音乐作品《牡丹之歌》(合作作品)著作权共有权之财产权利之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表演权、复制权以独占排他的方式不可撤销地授予被授权人。可见,众得公司作为被授权人,对于音乐作品《牡丹之歌》著作权属于合作作者共有,词作者乔羽仅为著作权共有人之一应属明知,故众得公司不享有音乐作品《牡丹之歌》改编权。此外,《五环之歌》与《牡丹之歌》的歌词作品从立意到内容均不相同,《五环之歌》歌词构成了全新的作品。因此,《五环之歌》没有利用《牡丹之歌》歌词的主题、独创性表达等基本内容,不构成对《牡丹之歌》歌词的改编,四被上诉人未侵犯《牡丹之歌》歌词的改编权。综上,众得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原判。网友热议↓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仁堂律师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改编他人作品应当注意合理使用,确认著作权人并积极沟通交流,尊重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音乐作品是著作权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的主要作品种类之一。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以印刷出版、录音发行、公开演奏演唱、公开放送录音、广播、编配和音像混成的方式使用音乐作品,都应征得音乐著作权人的许可,尊重著作权人获得报酬的权利。来源:中国青年报(ID:zqbcy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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