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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申报2019年中山市第三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企业管理升级咨询辅导补助专项) 项目
一、扶持方式事后补助方式 企业管理升级咨询辅导补助标准:经港澳台及海外生产力(促进)中心等科技服务机构辅导的企业,可申报辅导费补助,给予企业补助辅导费用的60%,最高补助30万。二、申报要求(一)申报单位为经港澳台三地生产力(促进)中心(以下简称“服务机构”)辅导的、在我市行政辖区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发展方向,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并如实填报统计部门和科技部门相关科技统计数据的企业。(二)服务机构在研发管理、生产流程再造、清洁生产、节能减排、提升内部管理等方面对企业进行辅导的。(三)企业与服务机构签订协议并完成辅导,协议签订日期在2017年10月1日之后。(四)申报项目、申报材料应真实可靠,申报单位须对所有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提供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推荐单位负责项目审查推荐,保证申报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五)申报材料(一式三份)(1)《中山市企业管理升级咨询辅导补助专项资金申请表》;(2)企业与服务机构签订的协议复印件;(3)项目发票及付款凭证复印件;(4)营业执照复印件;(5)项目实施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资料复印件(包括签到表、辅导需求确认表、辅导项目确认表、辅导工作记录表、辅导验收同意书、辅导验收报告等),相关证明资料复印件需盖双方单位公章。网上申报截止时间为2019年9月30日下午5时材料报送截止时间为2019年10月18日下午5时企业邮箱:zlf@zlftm.com新浪微博:@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企业微信:广东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运营微信:中山科技汇企业地址:中山市东区兴政路1号中环广场3座①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商标注册、驰名商标认证、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等)②知识产权疑难案件(商标驳回复审案、专利无效等)③知识产权价值转化(高新技术企业、技改扶持、知识产权贯标等)④其他知识产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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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2019年度省级科技创新券申领和兑付工作
一、支持对象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省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符合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备案要求,并取得2018年度或2019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 3.与省创新券服务机构无任何投资与被投资、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影响公平公正市场交易的关联关系。 (二)创业者。 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省内已入驻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粤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等孵化平台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工商注册时间不超过2年,计算周期截至2019年9月1日)。 2.在中国创新创业大赛港澳台赛获奖并在广东注册的企业。 (三)省创新券服务机构。 2019年度省创新券服务机构以省科技厅2019年7月16日发布的《广东省2019年度科技创新券服务机构入库名单》为准。 二、支持范围和不支持范围 (一)支持范围。 1.购买研究开发服务:企业或创业者购买科技创新活动所必需的研究开发服务,包括工业(产品)设计与服务、工艺设计与服务、新产品与工艺合作研发、云计算服务、超算服务等。 2.购买检验检测服务:企业或创业者购买科技创新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服务,包括产品检验、指标测试、产品性能测试等。 3.购买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企业或创业者购买省内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提供的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共享服务,包括委托分析测试、委托实验、机时共享、仪器租赁等服务。 具体支持范围详见附件3。 (二)不支持范围。 1.按照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法定检测和强制检测等商业活动。 2.开展质量管理体系等非科技创新类的认定所需服务。 3.购置科研仪器设备,特别是大型科研仪器设备。 4.购买上述支持范围内的科技服务已获得其他财政科技资金资助的。 三、支持比例及额度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 符合条件的珠三角地区企业按照最高不超过服务实际金额30%的比例给予支持,年度累计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粤东、粤西、粤北地区的企业按照最高不超过服务实际金额35%的比例给予支持,年度累计资助额度不超过15万元。 (二)创业者。 符合条件的珠三角地区创业者按照最高不超过服务实际金额30%的比例给予支持,年度累计资助额度不超过2万元。粤东、粤西、粤北地区的创业者按照最高不超过服务实际金额35%的比例给予支持,年度累计资助额度不超过3万元。50万元,由孵化平台分配审核。 (三)省创新券服务机构。 入库的服务机构在接受省创新券支付的前提下,根据其年度累计服务金额5%的比例给予奖励,年度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四)地市配套。 鼓励各地级以上市对省创新券支持的项目给予协同支持,省市对单个项目的累计支持比例最高不超过服务实际交易金额的50%。四、申领与兑付程序 (一)企业或创业者注册。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创业者先登录“华转网”进行注册,并上传企业相关证明材料: 1.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2.创业者须提供入驻孵化平台的相关证明。 (二)孵化平台注册。 省内已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粤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等孵化平台登录“华转网”注册,注册账号用于审核平台内在孵创业者申领使用创新券。 (三)创新券申领。 已注册的企业或创业者登录“华转网”,在各创新券服务机构网上商店采购下单后,领取省创新券。“华转网”实时公示企业或创业者申领省创新券情况。 (四)创新券使用。 省创新券服务机构确认订单后,上传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企业或创业者在订单支付环节直接抵扣省创新券,仅需向服务机构支付扣除省创新券后的余款。 (五)创新券兑付。 服务机构完成订单服务后,在线提交兑付申请,上传交易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 (六)审核及公示。 华南技术转移中心对兑付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在省科技厅网站和“华转网”公示省创新券兑付清单,公示期5个工作日。 (七)资金拨付。 华南技术转移中心在公示完成后将兑付资金拨付给相关单位。 (八)办理时间。 1.申领时间:2019年9月1日~11月30日17:00,申领期间常年受理。 2.兑付时间:具体时间以“华转网”公布为准。企业邮箱:zlf@zlftm.com新浪微博:@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企业微信:广东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运营微信:中山科技汇企业地址:中山市东区兴政路1号中环广场3座①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商标注册、驰名商标认证、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等)②知识产权疑难案件(商标驳回复审案、专利无效等)③知识产权价值转化(高新技术企业、技改扶持、知识产权贯标等)④其他知识产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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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办法
广东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规范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管理,推动全省高新区高质量发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省级高新区。 第三条 省级高新区要以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为方向,创新发展体制机制,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打造国际一流的创新创业生态,建设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新兴产业集聚区、转型升级引领区、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珠三角地区省级高新区要加快建成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东西两翼沿海经济带省级高新区要积极打造区域创新发展特色园、专业园,北部生态发展区省级高新区要着力建设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功能园和示范园。 第四条 省级高新区管理工作遵循科学规划、分类指导、注重实效、严格审核的原则,确保省级高新区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省级高新区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省级高新区的开发建设和管理工作,省科技厅负责省级高新区归口管理和协调指导,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省级高新区的工作进行指导和支持。 第二章 认定 第五条 按照“统筹布局、优中选优,成熟一个、批准一个”的要求,围绕“一核一带一区”区域发展格局,支持新兴产业园区通过创建省级高新区加快创新发展,支持传统工业园区通过创建省级高新区实现转型升级。鼓励符合条件的粤东西北产业转移工业园、经济开发区创建省级高新区,培育高端竞争优势。 第六条 申请认定省级高新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础条件方面。 1.原则上应为国务院批准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委批准设立、省人民政府批准或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省直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园区,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满2年且产业基础和创新能力较好的园区。 2.符合所在地国土空间规划,与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有机衔接。 3.土地利用结构和用地布局合理,发展空间充分,基础设施配套完备,四至范围明确,符合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要求。 (二)产业特色方面。 1.产业特色鲜明,主导产业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导向,实现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产业主要指标增速高于全省平均水平,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低于全省平均水平。 2.产业集聚度高,产业链完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工业增加值占园区工业增加值50%以上,具备形成创新型产业集群的基础和条件。 3.拥有竞争力较强的龙头骨干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数量占园区企业总数的50%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占比持续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蓬勃发展。 (三)创新创业方面。 1.创新活力强。研究开发经费投入强度为全市平均水平两倍以上,专利申请数及授权数增速不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科技合作活跃,具有较好的产学研和国际合作基础。 2.创新资源集聚。科技创新人才和团队、省级企业研发机构、公共服务平台集聚发展,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研发攻关能力较强。 3.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健全。建有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风投机构等创新创业载体和服务机构,科技金融产业融合发展程度较高。 (四)支持保障方面。 1.当地政府重视园区建设,把园区作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重要载体,建立相应统筹机制,出台了支持园区创新发展的政策措施。 2.园区管理机构科学精简高效,能为创新创业和产业发展提供优质服务,并设有专门负责科技创新工作的内设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对全省前瞻性布局、对区域发展具有重大引领作用的园区可适当降低条件要求。 第七条 申请省级高新区认定须提交以下材料:1.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关于申请认定省级高新区的请示及申请书。2.园区战略发展规划、产业发展规划,总体规划、近期开发建设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审查意见。3.园区符合所在地国土空间规划的证明及四至范围坐标图件。4.园区的批准或同意设立文件,管理机构设置、产业发展、科技创新等相关材料,以及所在地政府对园区的支持措施及政策。 第八条 申请省级高新区认定的审批程序:1.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报送申请认定省级高新区的请示。2.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科技厅牵头会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等有关部门及园区原主管部门办理。3.省科技厅牵头组织专家考察,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提出审核办理意见后报请省人民政府审定。4.省人民政府审定批复。 第九条 经省人民政府审定批复后,园区统一命名为“市名+县(市区)名或特征名+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挂同名牌子及“火炬”标识。 第三章 调区 第十条 省级高新区原选址不够科学,无法满足当地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需要的,或区块布局零乱、不符合城市发展总体要求的,或所在地政府对城乡规划有重大调整的,或因被国家重点项目占用无法利用的,可申请调区。 第十一条 省级高新区调区分为部分调区和整体调区。申请省级高新区调区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调区后园区的选址合理,四至范围明确,工业用地比例不低于调区前的工业用地比例,符合所在地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发展规划科学,功能分区合理,符合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要求。 (二)属部分调区的,拟调入区块应与原省级高新区区块集中连片,原则上控制在原省级高新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确定的发展方向区范围内。受地形或其他条件的限制确实不能相连的,调区后省级高新区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区块,且应在同一行政区划内。 (三)属整体调区的,新置换园区原则上应符合本办法第六条“(一)基础条件方面”第1点要求。 (四)如调区涉及扩大原省级高新区面积的,须同时按扩区条件和程序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省级高新区调区须提交以下材料:1.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关于申请省级高新区调区的请示、可行性研究报告。2.调区后省级高新区的战略发展规划、产业发展规划,总体规划、近期开发建设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审查意见。3.调区后省级高新区符合所在地国土空间规划的证明材料,以及园区现状和调区后的四至范围坐标图件。4.省级高新区及拟调区区块的批准或同意设立文件,以及调区后省级高新区管理机构设置方案等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省级高新区调区的审批程序:1.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省级高新区调区的请示。2.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科技厅牵头会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等有关部门及园区原主管部门办理。3.省科技厅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提出审核办理意见后报请省人民政府审定。4.省人民政府审定批复。 第四章 扩区 第十四条 支持发展水平较高的省级高新区整合区位相邻、产业相近的园区。对布局分散的省级高新区,严格控制扩区,通过调区逐步实现布局集中和土地高效利用。 第十五条 申请省级高新区扩区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原省级高新区发展水平较高但发展空间受限。1.拟扩区的省级高新区主要科技指标、经济指标在申请前两年保持持续增长。2.在全省省级高新区评价监测中排名前列,单位面积规上工业增加值高于全省省级高新区的平均水平。3.拟扩区的省级高新区土地开发率达到80%以上;土地集约利用成效明显,土地集约利用程度在全省同评价类型开发区中排名前三分之二或达到相当水平。 (二)拟扩区块具备充分发展空间。1.拟扩区块已建成面积不得超过该区块的20%,基础设施较为完备,有入驻项目储备。2.拟扩区块主要用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生产性服务业项目用地不低于扩区规划面积的60%,工业项目建筑系数不低于30%。 (三)扩区后园区布局集中且符合要求。1.拟扩区块不得超过原省级高新区核准面积的80%,扩区后园区四至范围明确,符合所在地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发展规划科学,功能分区合理,符合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要求。2.拟扩区块应与省级高新区原规划区块集中连片,原则上控制在原省级高新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确定的发展方向区范围内,原则上规模不超过10平方公里。受地形或其他条件的限制确实不能相连的,扩区后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区块。3.扩区后园区建立统一管理机构、实行集中管理。 第十六条 申请省级高新区扩区提交材料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并另行提供省级高新区近3年主要科技、经济指标等材料。审批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十三条执行。 第五章 更名 第十七条 省级高新区为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并具有合理理由的,可提出更名申请。重点支持以下类型省级高新区更名:1.在《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中名称未登记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且拟申请升级国家级高新区的。2.原批准名称包含经济开发区、工业园、产业转移园等其他名称,且需要突出其功能已经调整为重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3.更名后更加有利于园区品牌打造、高端项目招引、创新资源集聚的。4.具备其他合理原因的。更名后的名称须符合第九条要求。 第十八条 申请省级高新区更名须提交以下材料:1.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关于申请省级高新区更名的请示。2.省级高新区的批准或同意设立文件。3.管理机构设置相关材料。审批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十三条执行。 第六章 升级 第十九条 促进省级高新区提质增效,加快推动省级高新区升级为国家级高新区,努力实现国家级高新区地市全覆盖。 第二十条 申请省级高新区升级须具备以下条件:1.原则上须认定省级高新区3年以上,符合国务院有关政策要求以及区域经济发展战略。2.已纳入《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四至范围明确,符合所在地国土空间规划。3.符合集约用地的要求,土地集约利用程度在全省同评价类型开发区中排名前1/3。4.优先支持在省级高新区评价监测中排名前列、在支撑区域创新驱动发展中作用明显的省级高新区申请升级国家级高新区。 第二十一条 省级高新区申请升级为国家级高新区,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参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提出审核办理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程序报国务院审批。 第七章 管理 第二十二条 省级高新区所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省级高新区的指导和支持,制定实施支持省级高新区开发建设的具体措施。省级高新区管理机构要完善与当地科技行政部门的会商沟通机制,争取支持。 第二十三条 实行“一区多园”管理的省级高新区,要逐步做实“一区多园”,强化主园区对分园区的统筹协调和政策延伸覆盖。原则上不支持已纳入国家级高新区“一区多园”管理的分园区申请省级高新区。 第二十四条 省级高新区要按照国家级高新区要求按时完成统计填报任务,并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省科技厅每年开展省级高新区评价监测工作,评价监测结果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向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通报。具体评价监测办法及指标由省科技厅负责研究制定,并根据国家政策导向和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十五条 省级高新区管理机构主要领导由所在地党政领导成员兼任,所在地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同志兼任省级高新区管理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二十六条 设立高新区和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资金,提升省级高新区产业集聚和公共服务能力。对园区成功认定为省级高新区或升级为国家级高新区的,以及对省级高新区在评价监测中结果排名靠前或进步明显的,给予奖励。鼓励地方各级财政加强配套支持,强化纵向协同。对评价监测排名连续2年位居最后3位的省级高新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效果不明显、不符合要求的,由省科技厅报请省人民政府撤消其省级高新区资格。 第二十七条 各地区要优先保障省级高新区产业用地,适度提高商业用地比例,支撑产城融合发展;同时综合考虑省级高新区吸纳就业和常住人口规模,加强对园区内特色小镇、产业新城等配套项目的科学论证,从严控制房地产开发。支持省级高新区与周边专业镇融合发展,强化产业链条有效衔接。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向省级高新区加速集聚,围绕园区主导产业打造高新技术企业集群。 第二十八条 省级高新区布局和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强化环境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建设。严格资源节约和环境准入门槛,用严格的技术、环保、安全标准倒逼低效落后产能退出。严格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强化安全监管责任体系建设,落实安全监管主体责任。 第二十九条 省级高新区发展要符合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要求。园区在近3年发生严重违反土地和建设规划,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突发性、群体性及对社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事件且整改不力的,不得申请省级高新区认定、调区、扩区、更名和升级。评价监测年度内发生上述重大事件的,当年评价监测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且排序以末位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02〕41号)和《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认定申报暂行办法〉的通知》(粤科高字〔2010〕79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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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关于商标电子申请的规定》的公告(第323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三二三号 为便利商标注册申请,规范商标电子申请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了《关于商标电子申请的规定》。现予以发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9年8月27日关于商标电子申请的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商标电子申请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网上服务系统开通的各类商标电子申请业务。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商标电子申请是指当事人将商标申请文件以符合规定的电子文件形式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的商标申请。 商标文件电子送达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以电子文件形式向当事人送达商标文件。 第四条 当事人提交商标电子申请或者接受商标文件电子送达的,应当依照本规定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签订《商标网上服务系统用户使用协议》(以下简称用户协议),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进行用户注册,按要求填写的用户信息应当真实有效。 第五条 当事人可以自行办理商标电子申请事宜,也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代理机构应当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签订用户协议。 未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或者办理其他共有商标事宜的,由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所述的代表人提交商标电子申请。 第六条 提交商标电子申请文件或者材料的,应当遵守规定的文件格式、数据标准、操作规范和传输方式。 第七条 提交商标电子申请文件或者材料的日期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网上服务系统收到商标电子申请文件或材料的时间为准,商标网上服务系统未能正常接收的,视为未提交。 第八条 提交商标电子申请文件或者材料的内容以国家知识产权局档案、数据库记录为准,但是当事人确有证据证明记录有错误的除外。 第九条 当事人提交商标电子申请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不再接受以纸件形式提交的与本次申请相关的后续材料,但是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对应的纸件材料、实物证据等。 第十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电子送达商标文件的日期,以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视为送达当事人。 第十一条 对于国家知识产权局电子送达的商标文件,当事人应当及时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网上服务系统查看;未登录或者未查看的,不属于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无法送达的情形,不再通过公告方式送达。 第十二条 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关于商标申请和商标文件的所有规定,除专门针对以纸件形式提交的商标申请和商标文件的规定之外,均适用于商标电子申请。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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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0年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项目入库申报工作
一、以事后奖补方式支持先进装备制造业项目引进和落地建设专题(一)申报条件1. 在中山市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管理规范,依法纳税,且在近5年来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装备制造业企业。2. 申报项目应为2014年及以后新引进、新建或扩建的符合《珠江西岸先进装备制造产业带聚焦攻坚行动计划(2018-2020年)》发展重点的先进装备制造业项目或本地特色的先进装备制造业及配套产业(即符合《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2年)的通知》九大重点发展领域)。3. 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且已完成固定投资额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50%。备注:项目固定资产指厂房、设备等基础设施(包括与申报项目配套的宿舍、食堂、办公楼及项目竣工验收后可转入固定资产的相关建设费用),土地资产和非生产性交通运输设备不属于固定资产,但可计入项目投资总额,核算固定资产奖补资金时应扣除土地、非生产性交通运输设备等资产。(二)扶持方式和标准本专题以事后奖补方式扶持。具体标准如下:按照项目已形成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5%-10%的标准予以分期奖补。具体奖补比例视项目质量和资金安排分档确定。二、以贴息方式支持先进装备制造业项目引进和落地建设专题(一)申报条件1. 在中山市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管理规范,依法纳税,且在近5年来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装备制造业企业。2. 项目实施地在中山市境内,属于2014年及以后新引进、新建或扩建的项目,符合《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印发珠江西岸先进装备制造产业带聚焦攻坚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九大重点发展方向或本地特色的先进装备制造业及配套产业(即符合《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2年)的通知》九大重点发展领域)。3. 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期内有贷款。(二)扶持方式和标准本专题以贴息方式扶持。具体标准如下:1. 贴息率根据资金预算等因素确定,不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2. 予以贴息的借款总额不超过项目完工形成的固定资产总额的70%。其中:投资额为1000万(含)—1亿元之间的,贴息1年;投资额为1(含)—5亿元之间的,贴息2年;投资额5亿元(含)以上的项目,贴息3年。3. 符合条件的项目正式动工后,项目固定资产已投资额不低于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30%,可申请首期贴息资金(不超过贴息资金总额的50%)。项目已建成投产或试产成功后,可申请第二期贴息资金(贴息资金总额的其余部分)。备注:项目固定资产指厂房、设备等基础设施,土地资产和非生产性交通运输设备不属于固定资产,但可计入项目投资总额,核算固定资产奖补资金时应扣除土地、非生产性交通运输设备等资产。三、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研发与使用专题(一)申报条件1. 在中山市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管理规范,依法纳税,且在近5年来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装备制造业企业。2.申报产品应属于工业和信息化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17版)或《广东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17版)的最末级目录相对应的产品,且于2016年12月25日后实现销售。3. 成套装备售价在100万元以上,单台装备售价在50万元以上,总成、核心部件售价在1万元以上。4. 同一申报单位申报多个项目的,所用专利应不存在重复使用的情况;5. 同一申报单位申报系列项目的,每个项目产品应有重大技术创新;6.同一申报单位,同一末级目录不得重复申报。(二)扶持方式和标准本专题以事后奖补方式扶持。具体标准如下:1. 属于省级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的,实现销售后对研制企业进行奖励,原则上按单台(套)售价的30%给予奖励,成套装备奖励最高不超过700万元/套,单台设备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台,总成或核心部件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台。2. 属于国家级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的,实现销售后对研制企业进行奖励,原则上按单台(套)售价的30%给予奖励,成套装备奖励最高不超过900万元/套,单台设备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台,总成或核心部件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台。四、支持先进装备制造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专题(一)申报条件1.在中山市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管理规范,依法纳税,且在近5年来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装备制造业企业。2. 申报项目应为2014年及以后新引进、新建或扩建的符合《珠江西岸先进装备制造产业带聚焦攻坚行动计划(2018-2020年)》发展重点的先进装备制造业项目或本地特色的先进装备制造业及配套产业(即符合《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2年)的通知》九大重点发展领域)。3. 平台必须是公共服务性质,具备先进装备制造产业服务资质和能力(产业服务能力强的优先支持)。4. 项目总投资800万元以上,有固定资产投资。(二)扶持方式和标准本专题以事后奖补方式扶持。具体标准如下:对于已运营的先进装备制造业公共服务平台,奖励资金额度不超过项目已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30%,并由项目建设单位用于后续设备购置、平台建设等。备注:项目固定资产指厂房、设备等基础设施,土地资产和非生产性交通运输设备不属于固定资产,但可计入项目投资总额,核算固定资产奖补资金时应扣除土地、非生产性交通运输设备等资产。五、以股权投资方式支持先进装备制造业项目引进和落地建设专题(一)申报条件1. 在中山市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管理规范,依法纳税,且在近5年来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装备制造业企业。2. 申报项目应为2014年及以后新引进、新建或扩建的符合《珠江西岸先进装备制造产业带聚焦攻坚行动计划(2018-2020年)》发展重点的先进装备制造业项目或本地特色的先进装备制造业及配套产业(即符合《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2年)的通知》九大重点发展领域)。3. 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二)扶持方式和标准本专题以股权投资方式扶持。具体标准如下:对申报企业进行直接投资的,财政资金出资额占被投资企业的股份不超过其总股本的3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通过合作发起专门的项目公司形式实施股权投资的,财政资金出资额占项目公司的股权不超过其总股本的3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企业材料报送截止时间为2019年9月5日镇区网上初审及纸质材料报送截止时间为2019年9月10日企业邮箱:zlf@zlftm.com新浪微博:@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企业微信:广东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运营微信:中山科技汇企业地址:中山市东区兴政路1号中环广场3座①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商标注册、驰名商标认证、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等)②知识产权疑难案件(商标驳回复审案、专利无效等)③知识产权价值转化(高新技术企业、技改扶持、知识产权贯标等)④其他知识产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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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中山市国家级创新平台(及分支机构)、院士工作站建设资助
为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努力将中山打造成为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重要承载区和创新成果产业化基地,加快推进我市高层次人才科技创新载体建设,现启动中山市国家级创新平台(及分支机构)、院士工作站建设资助申报工作。重点支持在我市创建并已获科技部批准的国家级创新平台、获科技部批准的国家级创新平台在我市建设的分支机构和院士工作站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专题一:国家级创新平台建设资助(一)支持内容。支持在我市创建并已获科技部批准的国家级创新平台建设,此类平台主要包括: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二)考核指标。1.发明专利申请累计不低于3件;2.引进/培养人才累计不少于8人;3.在国内外核心期刊发表高被引论文论著累计不低于3篇,或累计新增授权发明专利1件;4.参与产学研交流活动或学术会议等累计不少于3场;5.以高校或科研院所牵头建设的平台,技术转移或成果转化累计不低于2项,且技术转让合同额累计不低于500万元;6.以企业牵头建设的平台,累计新增销售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三)资助方式。按项目总投资(不含土地成本等)的30%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最高资助1000万元。专题二:国家级创新平台分支机构建设资助(一)支持内容。支持获科技部批准的国家级创新平台在我市建设的分支机构建设。此类国家级创新平台主要包括: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二)考核指标。1.发明专利申请累计不低于2件;2.引进/培养人才累计不少于5人;3.在国内外核心期刊发表高被引论文论著累计不低于2篇,或累计新增授权发明专利1件;4.参与产学研交流活动或学术会议等累计不少于2场;5.以高校或科研院所牵头建设的平台,技术转移或成果转化累计不低于2项,且技术转让合同额累计不低于300万元;6.以企业牵头建设的平台,累计新增销售收入不低于800万元。(三)资助方式。择优立项支持,按项目总投资(不含土地成本等)的30%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最高资助500万元。专题三:院士工作站建设资助(一)支持内容。支持我市产业创新主体与两院院士建立产学研长效合作机制、合作共建的院士工作站建设。(二)考核指标。1.发明专利申请累计不低于1件;2.引进/培养人才累计不少于3人;3.在国内外核心期刊发表高被引论文论著累计不低于1篇,或累计新增授权发明专利1件;4.参与产学研交流活动或学术会议等累计不少于2场;5.技术转移或成果转化累计不低于2项。(三)资助方式。择优立项支持。单个项目资助100万元。网上申报截止时间为9月30日17:00企业邮箱:zlf@zlftm.com新浪微博:@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企业微信:广东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运营微信:中山科技汇企业地址:中山市东区兴政路1号中环广场3座①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商标注册、驰名商标认证、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等)②知识产权疑难案件(商标驳回复审案、专利无效等)③知识产权价值转化(高新技术企业、技改扶持、知识产权贯标等)④其他知识产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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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花税征收单位的变更通知
关于印花税征收单位的变更通知尊敬的专利权人: 您好!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317号),从2019年8月25日起,印花税业务调整为应由专权利人在获得《专利证书》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后自行向税务部门缴纳。具体缴费方式: 如果专权利人是公司的,可以登陆电子税务局平台,向税务局缴纳印花税费5元,需要列明专利号或布图登记号信息,缴纳后税务局则会在系统中登记已纳税。 如果专权利人是个人的,则需要在办税大厅缴纳印花税费5元,需要列明专利号或布图登记号信息,取得印花贴,粘贴到证书上。 港澳台企业或个人,可以到国内任意一地的办税大厅缴纳印花税费5元。缴费期限及滞纳金: 缴纳印花税费的时间为证书发文日起一个月内,超过时间未缴纳税务局会按每超过一天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除滞纳金以外,每逾期一次另罚款(企业50元,个人20元)。税务局不会主动通知专利权人缴纳税费,但被税务局查到未缴纳的则应补缴所有罚款。如何辨别是否需要单独纳税: 在《专利证书》的背面(第2页)右上角、《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右上角,如未发现“印花税代扣专用章”小红章,则表示该证书需要单独向税务局缴纳印花税费。 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站,及更多印花税缴纳详情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 附官网公告网址链接:http://www.cnipa.gov.cn/zfgg/1141382.htm 如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随时联系我们。广东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2019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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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9~2020年广东省海外名师项目申报工作
一、项目支持重点 海外名师项目要与学校的专业发展方向和学科建设规划密切关联,通过项目专家来粤的学术交流和科研合作,促进学校学科建设能力和科研教学能力,更好地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 (一) 鼓励和支持各院校围绕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粤港澳大湾区国家科技创新中心建设需求申报的项目。 (二) 鼓励和支持各院校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产业转型升级需求申报项目。 (三) 鼓励和支持各院校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合作,开展科技联合攻关、人才联合培养、重大科技项目合作的项目。 (四) 鼓励和支持职业技术学院、技工院校聘请世界技能大赛获奖选手、国际知名技能大师、工匠级高技能领军人才等来粤交流合作的项目。 (五) 鼓励和支持各院校与香港、澳门院校之间,“一核一带一区”院校之间,院校结合产业发展与相关企业之间共同聘请的海外名师来粤交流合作,实现“二次引智”的项目。 (六) 鼓励和支持沿海经济带、粤北生态发展区的院校引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项目。二、申报单位要求 省内各高等院校、职业技术学院、技工院校均可作为项目单位。项目单位应准确把握申报项目与院校的发展战略和整体规划的关系,准确评估项目对学校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等方面的作用,并明确拟邀请短期来粤的海外名师层次、来粤交流的目标计划、项目计划执行时间进度等。 三、海外名师条件 本项目所称海外名师,是指在某一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国际公认的较高学术造诣、或掌握高超技术技能的具有外国国籍的高水平专家。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 在国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副教授(或相当)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 (二) 重要著述或者论文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 (三) 曾经或者现在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权威学术组织或者研究机构任职。 (四) 曾任或者现任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权威学术刊物的主编、副主编、主要审稿人或审稿人。 (五) 曾为或者现为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的权威学术会议的主席、主旨报告人或报告人。 (六) 曾任或者现任国际一流演出团体的主要演奏员、演员或者驻团指挥、常任导演。 (七) 在国际教育科技、文化艺术、新闻出版、体育卫生领域担任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八) 世界技能大赛获奖选手、国际知名技能大师、工匠级高技能领军人才。 (九) 其艺术作品具有开创性(原创性、独创性)的艺术语言,能够发掘和表现多样而无限的人类精神世界,并对学术思想和社会生活形成巨大影响的画家、作家、雕塑家、设计师等。 (十) 各院校学科和专业建设发展急需紧缺的其他人才。经费使用要求 项目立项后每个定额资助2万元,项目实施经费超出资助部分由项目单位自行承担。申报截止时间为9月15日企业邮箱:zlf@zlftm.com新浪微博:@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企业微信:广东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运营微信:中山科技汇企业地址:中山市东区兴政路1号中环广场3座①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商标注册、驰名商标认证、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等)②知识产权疑难案件(商标驳回复审案、专利无效等)③知识产权价值转化(高新技术企业、技改扶持、知识产权贯标等)④其他知识产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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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19年度海外就地吸纳培养博士博士后资助项目
一、项目支持重点 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国家科技创新中心需要,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绿色低碳、生物医药、数字经济、新材料、海洋经济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专业领域申报的项目。 二、支持内容方式 (一) 支持省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事业单位在海外设立海外研发中心聘雇博士、博士后进行研发工作和科研管理工作。 (二) 支持省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事业单位在海外设立孵化基地、人才创新创业基地吸纳博士、博士后携带人才项目创新创业。 (三) 经竞争性评审入选的博士、博士后,向申报单位拨付10万元人民币统筹用于入选人才的生活补贴。 (四) 采用项目库方式管理,符合有关条件的项目给予入库,按年度经费预算分批出库支持,当年未能出库的项目,可在下一年安排预算予以支持。 三、申报单位要求 申报单位主要为省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事业单位,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 申报单位须为在我省依法注册(截止申报之日前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或内资单位及由中方控股的合资单位,符合广东省信用管理要求,无不良诚信和违法记录。 (二) 2019年7月1日以前,在海外成功设立研发中心、孵化基地、人才创新创业基地,具有固定的场所、仪器设备,能够提供良好科学研究或科技成果转化等条件,并从其相关海外机构中择优推荐博士、博士后人才进行申报。四、博士博士后条件 申报单位推荐的博士、博士后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 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1974年7月1日以后出生),思想品德端正,身体健康。 (二) 受雇于申报单位设立的海外研发中心进行研发或科研管理,或者携带科技项目在申报单位设立的海外孵化基地、人才创新创业基地内创新创业。 (三) 须在世界排名前200名的高校(排名以2019年泰晤士报高等教育副刊为准)、或世界大学学科排名前50名专业(排名以全球高等教育研究机构2019年QS世界大学学科排名为准)、或其所在国家和地区排名前10名的高校获得博士学位,或在上述高校(学科)进行博士后研究工作并已出站的其他博士。申报截止时间为9月20日企业邮箱:zlf@zlftm.com新浪微博:@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企业微信:广东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运营微信:中山科技汇企业地址:中山市东区兴政路1号中环广场3座①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商标注册、驰名商标认证、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等)②知识产权疑难案件(商标驳回复审案、专利无效等)③知识产权价值转化(高新技术企业、技改扶持、知识产权贯标等)④其他知识产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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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广东省2019年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工作的通知
一、申报条件:(一) 凡在广东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生产的产品及其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科发火〔2016〕32号文)规定的范围,或产品属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6年)》、《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2006年)》、《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7年版)》(以下文件均可在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协会网站下载:http://www.gdhte.cn/)均可申报。(二)申报的产品应经过国家授权部门的认定或经市场检验并得到认可的新产品。(三)申报产品要求有知识产权,产品技术成熟、市场潜力大,有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四)产品及其生产过程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二、2019年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只受理一批次,请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及相关负责单位做好辖区内企业的组织申报工作。三、2019年广东省高新技术产品的申报工作采用“纸质材料+电子文件报送”的方式进行。四、申请材料包括纸质材料与电子文件两部分。(一)纸质材料提供的纸质材料包括:1.《广东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申请表》。2.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反映企业申报的产品及其核心技术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科发火〔2016〕32号文)规定的范围,或产品属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6年)》、《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2006年)》、《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7年版)》范围的200-300字说明。4.反映知识产权的材料:知识产权权属人应为申请企业。要有效期内知识产权授权证书或授权通知书及缴费收据;通过转让、受赠、并购取得的知识产权需提供相关主管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等材料。若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只能由一个权属人在申请时使用,并需提供其他权属人同意该企业使用本知识产权申报高新技术产品的声明,所有权属人需加盖公章。按有关部门划分的Ⅱ类评价知识产权在申请高新技术产品时,作为申报产品佐证材料仅限使用一次。申报企业使用软件著作权作为佐证材料,须同时提供证书及软件运行截图。5.反映产品的证明材料:销售发票、近三年经政府部门授权的检测报告、生产许可、产品出口合同、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其中一项或以上,并附上申报产品的图片。证明材料名称需与申报产品名称基本相符,名称差异较大的要作说明。6.产品及其生产过程涉及对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的,需要提供环境保护部门的检测报告或已整改并经批准等相关文件。7.反映企业创新能力:研发机构设置及主要设备(提供图片),承担政府科技项目立项证书。8.产品市场前景预测分析报告:从产品技术水平、产品市场占有率分析、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符合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叙述。9.反映产品技术水平的材料:科技成果鉴定、产品获奖证书。10.企业上年度资产负债表、企业上年度损益表、企业上年度现金流量表。11.其他证明材料其中2~6为必须提供的佐证材料;7~11的附件材料,企业视实际情况提供。每个产品纸质材料需独立胶装成册,并在封面上标注“产品名称”、“申报单位名称”、“企业所在地级市”、“申报技术领域(《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二)电子文件申报单位电子文件包括《申请表》和《申报单位汇总表》。1.《申请表》用于申报产品的填写,每一件产品填写一份《申报表》。2.《申报单位汇总表》要求将本单位申报的所有产品按要求汇总(申报数量为单项也需填写)。3.电子文件只需提供Word格式的《申请表》和Excel格式的《申报单位汇总表》,附件材料不录入电子文件。每一个申报单位将电子文件打包在一个文件夹并以“XX单位 高新产品申报材料”命名,发送到所在地级以上市高新技术产品申报联系人邮箱。4.电子文件及申报的纸质材料名称必须一致,否则无法进入评审。材料报送截止日期为2019年10月11日企业邮箱:zlf@zlftm.com新浪微博:@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企业微信:广东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运营微信:中山科技汇企业地址:中山市东区兴政路1号中环广场3座①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商标注册、驰名商标认证、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等)②知识产权疑难案件(商标驳回复审案、专利无效等)③知识产权价值转化(高新技术企业、技改扶持、知识产权贯标等)④其他知识产权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