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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19年“粤海智桥资助计划”项目
一、支持内容 支持我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机构以及我省设立的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站(以下统称:荐才机构)为我省推荐海外高层次人才,支持我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通过荐才机构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来粤工作,对荐才机构和用人单位分别给予资助。二、项目设置 包括荐才机构项目和用人单位项目两类: (一) 荐才机构项目。对成功推荐符合要求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来粤工作的荐才机构给予资助。 (二) 用人单位项目。对通过荐才机构有偿引进符合条件的海外高层次人才的用人单位给予资助。 荐才机构和用人单位可分开自行申报。鼓励用人单位支持配合荐才机构,提供人才落户广东、人才层次类别等证明材料申报项目。荐才机构牵头,联合用人单位通过“荐才机构项目”共同申报的,优先予以支持。三、申报要求 (一) 荐才机构条件。在我省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人力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且业务范围中具有国际猎头、海外人才推荐的相关内容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在我省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机构;或省科技厅(省外专局)设立的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站。上述荐才机构应为我省用人单位成功推荐符合条件的海外高层次人才。 (二) 用人单位条件。在我省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用人单位(不含党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上述用人单位应通过荐才机构有偿引进符合条件的海外人才。省实验室、高水平创新研究院、高新技术企业、“双一流”大学、“登峰计划”高水平医院申报本项目优先予以支持。 (三) 引进人才条件。荐才机构推荐,并成功引进到我省用人单位工作的海外人才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引进到我省工作前,在国外连续工作1年及以上;在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成功引进到广东工作,与我省用人单位签署一年以上工作协议,且在广东依法纳税;所引进的外国国籍人才,或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回国留学人员和海外华侨,参照并符合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的《广东省人才优粤卡实施办法(试行)》申领人才优粤卡的条件之一。四、资助方式 (一) 资助荐才机构。 根据荐才机构推荐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条件情况,按照A、B、C三档,分别给予荐才机构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资助,每家荐才机构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 A档:推荐1名符合申领人才优粤卡A卡条件中第(一)至(三)款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推荐1个“珠江人才计划”团队。 B档:推荐1名符合申领人才优粤卡A卡条件中第(四)至(十)款的海外高层次人才。 C档:推荐1名符合申领人才优粤卡B卡条件的海外高层次人才。 (二) 资助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通过荐才机构每引进1名符合以上A、B、C三档条件之一的海外人才,资助3万元。每家用人单位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12万元。 荐才机构和用人单位引进同1名海外高层次人才,并分别申报的或联合申报的,可同时给予资助。符合有关条件的项目予以入库,按年度经费预算分批出库支持,当年未能出库的项目,可在下一年安排预算予以支持。申报截止时间为10月10日企业邮箱:zlf@zlftm.com新浪微博:@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企业微信:广东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运营微信:中山科技汇企业地址:中山市东区兴政路1号中环广场3座①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商标注册、驰名商标认证、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等)②知识产权疑难案件(商标驳回复审案、专利无效等)③知识产权价值转化(高新技术企业、技改扶持、知识产权贯标等)④其他知识产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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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度省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项目库知识产权新闻宣传与开放合作项目申报
项目方向(一)知识产权新闻宣传项目1.以中央级知识产权传统媒体为载体的知识产权新闻宣传项目围绕广东创建引领型知识产权强省目标,加强知识产权深度报道,形成知识产权宣传合力。开展知识产权宣传队伍建设和宣传人才培养,促进知识产权战略深入实施和知识产权事业的快速健康发展。大力推动知识产权信息传播,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开展相关会议活动项目服务合作。2.以新媒体为载体的知识产权新闻宣传项目在新媒体开发便民的知识产权栏目与功能,加强知识产权宣传。加强微信公众号、微博等平台开展知识产权宣传的能力,加强在新媒体网站的知识产权工作宣传。3.知识产权宣传活动策划组织根据省市场监管局局全年重大知识产权活动安排,通过巡回采访、新闻报道、讲述故事、举办活动等方式,开展知识产权新闻宣传。4.知识产权工作成就宣传报道结合全省知识产权年度重点工作,挖掘新闻热点,开展新闻报道,提高我省知识产权曝光率,提升知识产权工作社会影响力。(二)知识产权开放合作项目1.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国际合作项目培育一批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国际合作基地,在国家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指导下,拓展粤港澳大湾区与知识产权国际组织、国外政府部门、高校、民间团体及专业服务机构的交往合作,举办高端知识产权交流活动,塑造大湾区知识产权良好国际形象,将粤港澳大湾区打造成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知识产权交流合作区域中心。2.“一带一路”知识产权交流合作项目按照中央和省委外事工作部署,针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以及欧美日韩等重点国家开展多层次、多维度的知识产权与市场监管国际交流活动,举办海外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市场监管和贸易政策的巡回研讨和宣讲活动,增强企业“走出去”适应海外市场规则的能力,提升广东知识产权与市场监管对外开放合作水平。助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加强与粤港澳三地知识产权与市场监管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创新主体和服务机构合作对接,开展粤港澳三地知识产权与市场监管交流活动,推动粤港澳大湾区融合发展。3.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发展动态研究开展国际知识产权和市场监管制度,以及与贸易壁垒相关的知识产权等热点问题的动态研究。开展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和市场监管制度调研,跟踪研判国际与粤港澳大湾区的最新发展状况,进行国际一流湾区和粤港澳大湾区的对比研究。为广东知识产权和市场监管对标国际规则,以及推动粤港澳三地制度和规则对接提供决策依据。申报要求 (一)申请单位原则上应为广东省内注册的科研机构、高校、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行业组织等,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体项目申报指南中另有要求的,须一并遵循。 (二)项目申报资料。申请单位按照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填写规定格式的申报材料,相关附件在申请时必须同时提交,未按规定提交的,视为形式审查不合格。 (三)申请单位不得以同一个项目内容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专项资金。 (四)申报单位对申报项目及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行性负责。对申报单位存在虚假申报、骗取专项资金的违法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追回财政资金,5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不守信用信息。申报截止时间2019年8月22日17:00时前企业邮箱:zlf@zlftm.com新浪微博:@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企业微信:广东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运营微信:中山科技汇企业地址:中山市东区兴政路1号中环广场3座①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商标注册、驰名商标认证、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等)②知识产权疑难案件(商标驳回复审案、专利无效等)③知识产权价值转化(高新技术企业、技改扶持、知识产权贯标等)④其他知识产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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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19年中山市工程实验室的通知
现拟开展2019年中山市工程实验室的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一)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应属于以下领域1.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2.生物医药产业。3.新能源产业。4.新材料产业。5.航空航天器产业。6.海洋高技术产业。(二)项目建设单位须是在中山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机构或高校。(三)原则上项目建设单位主营业务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项目单位拥有先进的研发试验设施和高素质的研发团队,相关研发设备原值不少于1000万元,研发场所面积不小于500平方米;研发团队总人数不少于30人,其中专职技术研发人员不少于15人。(四)项目建设单位具有承担市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或产业化项目)经历。(五)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要有明确可行的发展思路、研发任务和建设目标;建设方案合理,管理和运行机制规范,建设期为2-3年。二、申报要求(一)项目申报单位(项目建设单位)需同时满足以上5项申报条件,不符合条件的不得申报。项目申报单位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出具承诺书,承诺其所报材料的真实性。(二)申报单位需编写项目申请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建设背景与意义、前景分析、任务与目标、管理与运行机制、建设方案、节能与环境影响、实施进度与管理、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方案、经济社会效益及风险分析等,并填写项目基本情况表。(三)申报项目应为在建或新建项目,须有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建筑工程或新购置设备),并应取得项目投资立项(备案)证明。于8月30号前提交申报意向于9月27号前提交申报纸质材料企业邮箱:zlf@zlftm.com新浪微博:@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企业微信:广东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运营微信:中山科技汇企业地址:中山市东区兴政路1号中环广场3座①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商标注册、驰名商标认证、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等)②知识产权疑难案件(商标驳回复审案、专利无效等)③知识产权价值转化(高新技术企业、技改扶持、知识产权贯标等)④其他知识产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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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2020年度对外科技合作平台专题
专题一:设立境外研发机构(专题编号:20190518)(一)支持内容。重点支持广东省创新主体以独资新建、合资合作及其他方式在境外设立研发中心、联合实验室、分支研究机构。鼓励境外研发机构承担或参与双(多)边政府科技合作协定(协议)框架项目,促进所在国家(地区)的就业和科技发展。(二)考核指标。1.人员配置完善,境外高层次专家比例合理,研发任务明确。2.已完成以下至少2项指标:(1)在国际三大索引收录期刊发表论文不少于2篇;(2)已申请发明专利不少于2件;(3)形成新产品或新工艺不少于1项;(4)对新产品、新服务、新工艺等进行应用推广,并获得用户证明不少于2项;(5)参与制定行业国际技术标准不少于1项。3.设立境外研发机构的投入累计总金额不低于3000万元(截止至本指南发布日期)。(三)资助方式。根据专家评估和审核结果,对符合申报要求、运行良好且绩效突出的境外研发机构予以后补助支持,每项100万元,拟支持不超过5项。专题二:广东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专题编号:20190519)(一)支持内容。重点支持在广东省内建成的、面向创新型国家、“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金砖国家”开展合作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包括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和国际技术转移中心两种类型。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已获得省级(含)以上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认定、或与港澳创新主体携手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基地(2014年及以后已获得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专题或粤港创新平台专题资助的除外)。(二)考核指标。1.国际联合研究中心是面向国际科技前沿,为促进长期国际科技合作,依托具有高水平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能力的国内机构建立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申报国际联合研究中心须在过去3年内承担过省级(含)以上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并通过结题验收;在本领域形成科技发展及创新热点报告不少于1篇;已引进创新人才、联合培养研究生、国际科技合作人才不少于3人;已申请发明专利不少于3件;在国际三大索引收录期刊发表论文不少于3篇;与合作伙伴建立常态化的人员互访和学术交流机制。已运营3年以上(截止至本指南发布日期)。2.国际技术转移中心是专门面向国际技术转移和科技合作中介服务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申报国际技术转移中心须具有广泛并相对稳定的科技合作渠道和较为完备的服务支撑条件;拥有具备国际技术转移服务能力和经验,可以提供高效服务的专业化团队;有能力提供技术或人才国际寻访、引入、推荐和测评等中介服务;具有明确的目标服务群体和特色鲜明的发展模式,在技术引进、技术孵化、消化吸收、技术输出、技术产业化,以及国际人才引进等领域具有效果显著的服务业绩。在过去三年实现技术交易额500万元以上(以合同为准)或促成技术转移、人才引进、成果转化项目20项以上(提供佐证材料),且跨境交易项目数量(金额)不少于30%。已运营3年以上(截止至本指南发布日期)。(三)资助方式。根据专家评估和审核结果,对符合申报要求、运行良好且绩效突出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予以后补助支持,每项100万元,拟支持不超过10项。专题三:国际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培育(专题编号:20190520)(一)支持内容。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以下简称“创新联盟”)是由龙头骨干企业、相关领域优势高校、科研机构等按照市场经济规则联合组建,通过合作促进价值形成的创新合作组织。本专题支持已认定的省级以上创新联盟,聚焦关键技术攻关、先进技术示范推广、技术标准制定等问题,加强与创新型国家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交流合作,吸引在本技术领域处于国际先进水平的境外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参与联盟的合作,并逐步将其发展为联盟的成员或战略合作伙伴,提高联盟的开放性和国际影响力。项目实施期限3年。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携手港澳开展国际合作的创新联盟。(二)考核指标。1.在本领域形成科技发展及创新热点报告不少于1篇,并在本领域国际学术会议上发布。2.引入2-3家在本技术领域处于国际先进水平的境外高校、科研机构或企业参与联盟的合作项目,共同发表论文、共同申请专利,或共同开展技术推广和标准制定工作。3.与本技术领域处于国际先进水平的境外高校、科研机构或企业建立常态化的人员互访和学术交流机制,举办至少1次本领域重要的科技交流活动。4.与至少1家在本技术领域处于国际先进水平的境外高校、科研机构或企业建立长期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或吸纳其为联盟成员。5.建立联盟内部的国际科技合作知识产权管理机制与数据库。(三)资助方式。根据专家评估和审核结果,对符合申报要求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择优予以事前立项支持,每项100万元,拟支持不超过5项。采用项目库管理方式,符合条件的项目一并入库,按年度财政科技预算分批出库支持,当年未能出库的项目,可在下一年安排预算予以支持。申报截止时间为2019年9月20日企业邮箱:zlf@zlftm.com新浪微博:@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企业微信:广东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运营微信:中山科技汇企业地址:中山市东区兴政路1号中环广场3座①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商标注册、驰名商标认证、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等)②知识产权疑难案件(商标驳回复审案、专利无效等)③知识产权价值转化(高新技术企业、技改扶持、知识产权贯标等)④其他知识产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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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落地!三部门联合发文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中国银保监会联合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通知》,进一步促进银行保险机构加大对知识产权运用的支持力度,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通知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强调优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体系,明确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创新,要求健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管理,明确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障工作。具体措施包括:鼓励商业银行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通过单列信贷计划、专项考核激励等方式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发展;鼓励商业银行在知识产权打包融资以及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作为知识产权质押物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探索;规定商业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不良率高出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含)以内的,可不作为监管部门监管评级和银行内部考核评价的扣分因素等。近年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规模持续增长,产品不断创新,但实践中仍存在一些困难制约着业务的发展。其中,价值评估难、处置变现不易是制约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规模增长的主要难点问题。针对这些实践中的困难,通知提出一系列政策措施。具体通知如下: 中国银保监会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版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通知 银保监发〔2019〕34号 各银保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版权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经营类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一系列重要部署,促进银行保险机构加大对知识产权运用的支持力度,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体系 (一)银行保险机构、知识产权质权登记机构应当统一思想认识、保持战略定力,高度重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重要性。鼓励银行保险机构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支持具有发展潜力的创新型(科技型)企业。 (二)支持商业银行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管理制度。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应当研究制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支持政策,并指定专门部门负责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 (三)鼓励商业银行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通过单列信贷计划、专项考核激励等方式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发展,力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年累放贷款户数、年累放贷款金额逐年合理增长。 (四)支持商业银行建立适合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特点的风险评估、授信审查、授信尽职和奖惩制度,创新信贷审批制度和利率定价机制。鼓励商业银行通过科技支行重点营销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等金融产品。鼓励商业银行积极探索知识产权金融业务发展模式,根据自身业务特色和经营优势,重点支持知识产权密集的创新型(科技型)企业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需求。 二、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创新 (五)鼓励商业银行对企业的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著作权等相关无形资产进行打包组合融资,提升企业复合型价值,扩大融资额度。研究扩大知识产权质押物范围,积极探索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作为知识产权质押物的可行性,进一步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六)鼓励商业银行建立对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的评价体系,通过综合评估企业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价值等方式,合理分析企业创新发展能力和品牌价值,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把握企业发展方向。商业银行应当积极同相关部门合作,完善对创新型(科技型)企业的认定及评价机制。支持商业银行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研发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新模式。鼓励商业银行在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基础上,为企业提供综合金融服务。 (七)支持商业银行与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园区开展战略性合作,给予园区合理的意向性授信额度。鼓励商业银行加大对产业供应链中的创新型(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促成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首贷”,进一步探索将小微企业纳入知识产权金融服务体系的有效途径。 (八)支持商业银行与投资基金等具备投资能力和条件的机构开展合作,积极支持拥有较高技术水平、良好市场前景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借款人。支持保险机构依法合规投资知识产权密集的创新型(科技型)小微企业,有效提升保险机构金融综合服务能力。 三、健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管理 (九)商业银行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应当对出质人及质物进行调查,办理质权登记,加强对押品的动态管理,定期分析借款人经营情况,对可能产生风险的不利情形要及时采取措施。 (十)鼓励商业银行培养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专门人才,建立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机构库,加强对知识产权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的合作准入与持续管理。逐步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内部评估体系,加强内部风险评估、资产评估能力建设,探索开展内部评估。支持商业银行探索以协商估值、坏账分担为核心的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 (十一)商业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不良率高出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含)以内的,可不作为监管部门监管评级和银行内部考核评价的扣分因素。商业银行应当进一步建立健全符合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特点的内部尽职免责机制和科学的绩效考核机制。对经办人员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办理过程中已经尽职履责的,实行免责。 (十二)鼓励保险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展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相关的保证保险业务。鼓励保险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被侵权损失保险、侵权责任保险等保险业务,为知识产权驱动创新发展提供保险服务。 四、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障工作 (十三)银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版权管理部门建立知识产权金融协同工作机制,加强信息数据共享,共同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相关支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工作。 (十四)各银保监局、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地方版权管理部门等应当加强对本地区知识产权金融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和完善本地区知识产权金融工作的具体措施。各银保监局、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地方版权管理部门要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合作,推动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风险分担和损失补偿机制,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可持续发展。 (十五)各银保监局、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地方版权管理部门应当积极为商业银行与创新型(科技型)企业创造对接机会与平台。推动建立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机构库、专家库和知识产权融资项目数据库,推进知识产权作价评估标准化,为商业银行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创造良好条件。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地方版权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商业银行知识产权押品动态管理的专项服务,联合商业银行探索知识产权质物处置、流转的有效途径,充分发挥国家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等各类知识产权交易平台作用,做好质物处置工作。 (十六)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版权管理部门推动建立统一的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著作权质押登记公示信息平台,便于商业银行、社会公众等进行查询。对于商业银行行使质权获得的知识产权等,可按程序减免维持费用。知识产权质权登记机构应当不断优化知识产权质押登记流程,缩短登记时间。 (十七)商业银行应当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统计分析,定期向银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统计数据及相关工作情况。各级银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版权管理部门应当积极促进银行保险机构之间、银行保险机构与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之间的交流,适时对辖内银行保险机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情况进行评估,对业务开展良好的商业银行可按规定实施监管激励。 (十八)鼓励商业银行以外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经银保监会或银保监局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本通知的规定,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支持具有发展潜力的创新型(科技型)企业。 (十九)各级银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版权管理部门要及时总结交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典型案例和良好经验;对于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要加强研究,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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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2019年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通知
建设要求工程中心是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聚集和培养面向产业的创新人才,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载体,是推进企业研发机构建设,提高企业的自主研发能力,防范化解科技领域技术风险的重要抓手。工程中心建设要求围绕产业发展的重要需求,搭建技术创新平台,推进产学研协同创新,突破制约产业发展的关键共性技术,培育行业领军企业,为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和科技强省建设提供有力支撑。根据功能定位的不同,工程中心主要任务可以分为:(一) 企业类:1.参与制定和执行本单位技术发展战略和技术创新、技术引进、技术开发规划和计划,建立完善研究开发和知识产权制度。2.对具有广阔应用前景的科研成果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开发,为适合企业规模生产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技术装备和技术标准,不断地推出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系列新产品,为企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3.综合运用国内外创新资源,开展多层次、多形式、多领域的技术交流与合作。注重产学研相结合,与高校和科研机构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提高承接国家及省市重大科技项目的能力。4.组织工程技术人才培训,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建立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和分配机制,吸引人才以各种形式为本单位服务。(二) 公益类:1.根据我省经济建设和市场需要,针对行业或区域发展的重大技术问题进行攻关,持续不断地创造新成果,开发新技术,并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提供成熟配套的工艺、技术、装备,推动相关行业、领域的科技进步和新兴产业的发展。2.实行开放服务,承担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试验项目和科技服务项目,参与技术和重大装备的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并为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提供技术咨询服务。3.为本行业相关企业、科研单位提供技术咨询、产品检测、质量监督及技术信息等服务,参与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的研究制订,提升行业、领域的科技竞争力。4.培养、聚集相关专业的高层次工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为相关行业、企业提供工程技术人才培训。申请建立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 基本条件:(一) 单位规模。依托单位在行业、领域具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企业单位上一年度主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企业研发经费不少于100万元且不低于主营业务收入的3%(研发经费超过3000万元的,不受该比例限制)。科研院所单位近三年在该领域的研发经费总额不少于1000万元。(二) 科研条件。依托单位具有较好的科研基础条件,具备进行工程化研发、设计和试验的综合能力,有必要的场地和实验、检测、分析的工艺设备(不含生产设备),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拥有高水平的技术带头人和工程技术队伍,专职科研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本科(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职称的人员不低于专职科研总人数的50%。(三) 科研成果。依托单位在本领域开展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具有较高的成果产出和转化水平,拥有5项以上自主知识产权。其中科研院所单位近三年牵头承担过本领域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且与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形成的标志性成果不少于3项。(四) 管理机制。研发机构有完善的管理架构和运行管理机制,有健全的研发体系和人才激励、知识产权管理等制度。(五) 鼓励有较强创新实力的新经济企业建设工程中心。新经济企业获得股权投融资500万以上或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投入高于500万元的,不受申报条件(一)、(二)限制。(六) 对粤东西北地区给予倾斜支持。鼓励粤东西北地区企业与高校院所签署协议联合共建,共建单位在该领域的实验设备和研发人员可纳入条件(二)核算。(七)对近三年牵头或参与省级以上科研项目,解决产业技术重大问题的企业,给予优先认定。(二) 分类条件:——企业类:1.企业经营和运行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上一年度销售额原则上不低于5000万元,能够提供组建工程中心需要的主要资金,软件、创意设计及研发服务类企业可适当降低。2.企业建有专门的研发机构,有持续的研发投入,上年研究开发经费占年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或不少于300万元。组建后每年研究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或不少于500万元。3.企业拥有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自主知识产权。4.优先支持产品、技术水平和综合实力在同行业中名列前茅的大中型企业建立省级工程中心。——公益类: 1.必须能保证落实工程中心的建设资金和日常研究开发经费。每年承担所申报行业(领域)的科研项目不少于5项且此类项目的经费总额不低于300万元,同技术领域至少已推广转化3项重大技术成果。依托高校、科研机构组建的,应拥有5项以上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自主知识产权。2.具有为同行业(领域)企业服务的经验,有较好的服务企业或行业的业绩,具有一批可转化的科技成果。具备良性循环的自我发展能力。扶持政策 对考核为优秀或具备创建国家工程中心基础的工程中心,可优先纳入省工程中心建设专项,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工程中心。作为独立法人的省级工程中心,可视同省级科研机构直接向省科技厅申请科技计划项目,省科技厅在年度科技计划立项时,优先支持工程中心申报的科技计划项目。对产业化导向明确的省级重点以上科研项目,申报单位原则上应当建有省级以上工程中心。鼓励工程中心将可开放共享的仪器、设备及成套试验装备加入广东省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工程中心优先、优惠使用全省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入网仪器设备。申报单位申报截止时间为2019年9月20日企业邮箱:zlf@zlftm.com新浪微博:@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企业微信:广东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运营微信:中山科技汇企业地址:中山市东区兴政路1号中环广场3座①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商标注册、驰名商标认证、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等)②知识产权疑难案件(商标驳回复审案、专利无效等)③知识产权价值转化(高新技术企业、技改扶持、知识产权贯标等)④其他知识产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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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中山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领作用,促进我市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由市财政安排,用于促进我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是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管理的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包括:专利、商标、地理标志三个方面内容。版权等其他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办法由其对应主管部门另行规定。第四条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统筹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五条市市场监管局是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和具体管理,包括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的申请和预算的编制,组织申报、审核、评审和信息公开,及时修订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版权等其他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由其对应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和管理。第六条市财政局负责审核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按照规定办理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拨付以及组织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协助市市场监管局修订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第七条申报单位和个人负责确保申报资料真实、合规、完整;承担项目实施;合理使用资金,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配合市市场监管、财政部门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和检查工作。第三章 扶持范围第八条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扶持对象是在本市从事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相关领域工作或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一)在本市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二)有关镇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或快速维权中心;(三)自然人。第九条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扶持范围:(一)资助部份,包括:1.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及年费资助;2.PCT专利申请、进入国家阶段授权资助;3.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和新考取专利代理师资格资助;4.知识产权保险资助;5.知识产权海外维权资助;6.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费用资助;7.注册商标资助;8.地理标志资助;9.建设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市级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资助;10.镇区促进知识产权工作资助。(二)配套补贴部份,包括:1.承担经国家、广东省知识产权局认可的国际性知识产权项目;2.获国家、广东省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和全国中小学生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学校;3.获国家、广东省专利奖、商标奖;4.首次通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单位。(三)项目部份,包括:1.专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2.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项目;3.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项目;4. 企业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5. 高校知识产权培训课程项目。(四)市政府以及上级机关要求支持的知识产权项目。第十条当年度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申报方向、申报专题和申报数量额度要求,以当年度发布的申报指南(或申报通知)为准。第四章 扶持条件和标准第十一条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及年费资助的条件和标准:(一)以本市地址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取得专利证书后,未获国家知识产权局费用减缴的每件资助0.3万元,已获减缴的每件资助0.05万元,对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申请的,每件增加资助0.2万元。(二)以本市地址授权的单位首件发明专利取得专利证书后,每件增加资助0.3万元。(三)以本市地址授权的港澳台地区发明专利取得专利证书后,每件资助0.2万元。(四)国内发明专利以本市地址第五年维持有效状态的,每件资助0.2万元;第十年维持有效状态的,每件资助0.5万元,已获国家知识产权局费用减缴的或已按原办法获得第九年年费资助的不再给予资助。第十二条PCT专利申请、进入国家阶段授权资助的条件和标准:(一)以本市地址申请PCT专利,且在PCT申请国际检索单位书面意见或者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中文版本)中显示该专利同时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单位每件资助1万元,个人每件资助0.3万元。(二)以本市地址申请的PCT专利进入国家阶段,并以本市地址获得美国、日本和欧盟国家发明类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3万元;获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发明类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2万元;同一PCT专利申请最多获得境外3个国家或地区的专利授权资助。第十三条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资助的条件和标准:(一)在本市注册的具有专利代理资格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或在本市设立的具有专利代理资格的知识产权代理分支机构,上一年度代理以本市地址申请的专利申请的专利电子申请率为100%,没有出现非正常专利、商标申请代理,且上一年度代理以本市地址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超过10件的,给予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每件授权发明专利0.1万元资助,同一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当年度最高资助总额由当年度的申报指南限定。(二)在本市新开办具有法人资格和具有专利代理资格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每家一次性资助10万元。(三)在本市工作并在本市缴纳社保满1年,新考取了专利代理师资格的人员每人可获资助1万元。第十四条知识产权保险资助的条件和标准:(一)申报单位应当为广东省或中山市知识产权保护重点企业、国家或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中山市科技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风险补偿项目入池企业、通过贯标认证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或规模以上企业。(二)本市单位购买专利执行险,且该专利已获市级以上专利奖或以专利权实现质押融资的,可按实际支出保费给予全额资助,同一单位每年获专利执行险资助总额不超过3万元。(三)本市单位购买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险,可按实际支出保费的30%给予资助,同一单位每年获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险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第十五条知识产权海外维权资助的条件和标准:(一)本市单位获得外国或地区专利授权、商标注册或地理标志后,在外国或地区提起专利、商标或地理标志侵权诉讼,最终判定专利、商标或地理标志侵权成立的,美国、日本、欧盟国家的每件给予30万元资助,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每件给予15万元资助,每个单位资助不超过100万元。侵权是否成立以法院的判决书为准;(二)本市单位在外国或地区被提起专利、商标或地理标志侵权诉讼,积极应对并最终判定专利、商标或地理标志侵权不成立的,美国、日本、欧盟国家的每件给予30万元资助,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每件给予15万元资助,每个单位资助不超过100万元。侵权是否成立以法院的判决书为准。第十六条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费用资助的条件:(一)成为中山市科技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风险补偿项目入池企业。(二)向项目试点合作银行申请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资产质押融资贷款,产生了银行利息、贷款保证保险费用或贷款担保费用、评估费用的。(三)在国家有关部门已办理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资产质押登记手续的。(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真实的生产经营需求和市场交易背景。(五)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六)申报材料真实可靠。第十七条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费用资助的标准:(一)银行贷款利息资助。根据企业申报,对已经偿还全部银行贷款本息的,按照最高不超过单笔实际贷款额度的3%给予一次性利息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利息,同一单位每年获贷款利息资助最高不超过45万元。(二)贷款保证保险费用或贷款担保费用资助。根据企业申请,对已经偿还全部银行贷款本息的,按照最高不超过单笔实际贷款额度的1.2%给予一次性费用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费用,同一单位每年获贷款保证保险费用或贷款担保费用资助最高不超过18万元。(三)评估费用资助。企业贷款成功后,按照最高不超过单笔实际贷款额度的0.5%给予一次性费用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费用,同一单位每年获评估费用资助最高不超过7.5万元。第十八条注册商标资助的条件和标准:(一)成功注册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给予一次性资助20万元。(二)成功注册证明商标(非地理标志商标)的,给予一次性资助5万元。(三)成功注册集体商标(非地理标志商标)的,给予一次性资助1万元。(四)通过马德里体系取得注册商标的,在获取《国际注册证》并通过各指定国或地区核准注册后一次性申报资助,每指定一个国家或地区给予资助0.2万元,每件最多资助20个国家或地区。(五)在欧盟或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取得注册商标的,每件给予一次性资助0.3万元。(六)在单一国家取得注册商标的,每件给予一次性资助0.1万元,同一商标注册人每年获资助不超过3件。(七)在港澳台地区取得注册商标的,每件给予一次性资助0.1万元,同一商标注册人每年获资助不超过3件。除地理标志商标资助外,同一商标注册人年度申报商标资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且对续展、变更、转让等行为不给予资助。第十九条地理标志资助的条件和标准:获得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单位,给予一次性资助20万元。第二十条建设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或市级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资助的条件和标准:本市建设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资助200万元;建设市级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的,资助100万元。分两年资助,筹建阶段资助50%,建设完成资助50%。第二十一条由市市场监管局支持镇区促进知识产权工作的资助,根据当年本市知识产权工作需要制定。各镇区也可根据自身实际,自行研究出台镇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并对辖区知识产权工作给予资金扶持。第二十二条本章第十一、十二、十八条资助标准可根据上级部门公布或相关国家和组织的官方费用变化而调整,并以通告的形式对外公布。第二十三条对承担国际性知识产权项目或获国家、广东省知识产权项目配套补贴的标准:(一)经国家、广东省知识产权局认可的国际性知识产权项目,每项给予补贴不超过100万元。(二)获国家、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和示范、试点学校配套补贴的标准:1.获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每家给予补贴50万元;获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每家给予补贴30万元。2.获全国中小学生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学校的,每家给予补贴20万元;获全国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学校的,每家给予补贴10万元。(三)国家、广东省专利、商标奖配套补贴的标准:1.获中国专利(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的,每项给予补贴100万元;获中国专利(中国外观设计)银奖的,每项给予补贴50万元;获中国专利(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每项给予补贴20万元。2.获中国商标金奖中的商标创新奖、商标运用奖、商标保护奖每项给予补贴100万元。由财政供养的商标保护奖获得单位或个人,仅给予荣誉,不给予现金奖励。3.获广东专利金奖的,每项给予补贴30万元;获广东专利银奖的,每项给予补贴20万元;获广东专利优秀奖的,每项给予补贴10万元;获杰出发明人奖的,每项给予补贴5万元。(四)首次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且单位专利申请量、授权量或拥有量达到当年度申报指南(申报通知)要求的,每个单位一次性补贴5万元。第二十四条专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扶持的条件:(一)申报单位为我市注册的可提供知识产权服务的社会组织、事业单位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二)申报专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有两个方向,申报单位应从中选择一个方向进行申报:1.专利交易运营方向:具有两年以上开展专利交易运营对接服务、专利价值评估、专利技术展示、技术经纪、专利许可等工作经验和工作基础。2.专利联盟方向:我市重点产业已成立专利联盟,具有开展专利维权、专利池、专利预警工作基础。(三)有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管理架构和议事议程,配备5名以上的专利专职工作人员。第二十五条专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扶持的标准:专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每个单位一次性支持不超过30万元。第二十六条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项目扶持的条件:(一)申报单位应当为本市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或者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支持的本市事业单位或行业协会。(二)专利导航对象是当年度发布的申报指南所限定的产业。(三)申报单位具有优良的专利信息资源开发的软硬件设施和丰富的专利分析及预警服务经验积累,专利信息开发智力和技术资源充足,拥有具备专利分析经验的人员数量不少于5人;内部制度机制健全,已建立专利信息分析操作规范、质量管理、客户服务、流程管控等相关工作制度和机制。(四)申报单位组建国内先进水平、组成结构优化的专利信息开发团队,团队领军人才在产业、技术或专利分析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团队主要研究人员具有相关产业的技术研发或专利分析能力及经验。第二十七条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项目扶持的标准: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项目每个单位一次性支持不超过50万元。第二十八条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项目扶持的条件:(一)申报单位应当为广东省或中山市知识产权保护重点企业、国家或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通过贯标认证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或规模以上企业。(二)申报单位在我市重点培育发展行业中产业地位突出,已开拓海外市场或协同创新需求大。(三)具备开展专利导航、专利预警分析、专利布局、专利质押融资等专利运营基础。(四)单位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不少于10件。(五)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比较完善,已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有5名以上专职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第二十九条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项目扶持的标准: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项目每个单位一次性支持不超过30万元。第三十条企业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扶持的条件:(一)申报单位应当为广东省或中山市知识产权保护重点企业、国家或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通过贯标认证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或规模以上企业。(二)至少拥有1件有效的核心基础专利。(三)围绕上述核心基础专利,布局有效发明专利3件以上。(四)围绕上述核心基础专利,近三年申请发明专利20件以上。(五)围绕上述核心基础专利,近三年申请PCT专利2件以上。(六)围绕上述核心基础专利制定了高价植专利培育的工作方案,内容包括:核心基础专利的技术先进性,专利技术的运用实施情况,专利的保护情况,专利布局的策略以及未来三年高价值专利培育工作规划和实施目标等。第三十一条企业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扶持的标准:企业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每个单位一次性支持不超过30万元。第三十二条高校知识产权培训课程项目扶持的条件:(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全日制高校。(二)具备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成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知识产权专职工作人员。(三)制定方案并开发了完整的知识产权课程,具有稳定的知识产权授课教师团队。(四)每学年在校内开设知识产权课至少100课时(每课时按照45分钟计算),培训学生总人数达到40人以上。(五)积极组织并开展普及知识产权知识的体验教育和实践活动。第三十三条高校知识产权培训课程项目扶持的标准:高校知识产权培训课程项目每项支持不超过10万元。第三十四条市政府及上级机关要求支持的知识产权项目的条件和标准,以市政府及上级机关的具体要求为准。第三十五条同一个人每年获国内(港澳台地区)发明专利授权及PCT专利申请和进入国家阶段授权资助的数量分别不超过5件。同一单位每年申报的发明专利资助、PCT专利资助分别不超过200万元。第五章 申报和审批及信息公开第三十六条申报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所需的资料,以当年度发布的申报指南(申报通知)为准。第三十七条资助实行全年申报,指定期限收集申报资料,集中审批。申报资助的单位和个人,通过初审后,自通过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未按要求提供合格纸质资料的,其申报视为撤回。第三十八条共同申请或拥有某项知识产权的,资助申报人应当是该项知识产权的第一申请人或第一权利人。第三十九条配套补贴按照当年度申报指南(申报通知)规定进行集中申报;项目按照当年度申报指南(申报通知)规定进行集中申报,由申报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所在镇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初审并推荐,同一单位当年度只能在专利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项目、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项目、企业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和高校知识产权培训课程项目中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申报。第四十条资助和配套补贴的申报时效均为1年,具体起算日如下:自专利申请日、授权日或者缴纳第五年、第十年年费日起的1年内可申报相应的专利资助;自专利保险合同签订日起1年内可申报相关专利保险资助;自还清银行贷款本息之日起1年内可申报银行贷款利息、贷款保证保险费用资助;自贷款成功后支付所有专利、商标评估费用之日起1年内可申报评估费用资助;自专利代理机构成立和新考取专利代理师资格起1年内可申报相关资助;自取得法院终审判决书起1年内可申报专利、商标海外维权资助;自取得商标注册证书后以实际证明文书记载的注册时间或签发时间为准1年内可申报商标资助;自取得地理标志产品文件后以签发时间为准1年内可申报地理标志资助;自国家、省知识产权项目正式认定文件发布之日起1年可申报相关配套补贴;首次取得《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证书之日起1年内可申报相关配套补贴。上述申报时效逾期,视作自动放弃。第四十一条资助和配套补贴采用审核制,申报人据实申报,由市市场监管局组织专家或由市市场监管局委托的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审核不合格的可退回修改,并在规定时间内重新提交申报资料,逾期不提交,视为放弃申报;审核合格的资助和配套补贴,由市市场监管局审议后拟定资助名单,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专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项目、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项目、企业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和高校知识产权培训课程项目采取评审制,由申报单位主管部门或所在镇区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并推荐,再由市市场监管局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市市场监管局审议后拟定项目名单,对外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审批。第四十二条申报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审核和评审:(一)申报单位或个人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二)申报内容不属于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三)提交的申报材料不齐全或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四)申报单位或个人被纳入市市场监管局不予资助失信名单的;(五)其他不符合申报条件的。第四十三条市市场监管局按照有关规定公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指南(申报通知)、分配结果、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等相关信息,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第六章 资金拨付第四十四条申报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提供准确、可靠的开户银行名称和账号,因申报人原因造成拨款不成,过期不补。第四十五条单位或个人获各项资助金额百位取整数,按四舍五入计算。第四十六条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市政府批复的资金分配方案和结果,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相关规定办理拨付手续。第七章 项目管理和验收及责任追究第四十七条专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项目、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项目、企业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和高校知识产权培训课程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与市市场监管局签订项目合同书,合同书与验收申请资料作为项目验收的依据。第四十八条项目的承担单位应设立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监督检查。第四十九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认真按合同要求组织项目的实施,并需每年分两次(中期和末期)以书面形式向市市场监管局汇报项目实施的进展和经费的使用情况。第五十条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如需变更合同条款,应当经市市场监管局同意方可变更。第五十一条项目按合同约定完成后,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市市场监管局提出验收申请,按市市场监管局有关项目验收程序进行验收,并由市市场监管局出具验收结果。第五十二条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骗取或有非正常专利、商标申请行为获得资助的申报单位或者个人,责令其将所获得的资助费用全额上缴市财政;视情况予以公开通报批评或按照有关规定列入诚信黑榜,在3年内取消其申报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八章 附 则第五十三条本办法由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中山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办法》(中山知发〔2018〕30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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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关于省市场监管局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操作规程 (征求意见稿)
中山市关于省市场监管局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操作规程(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省市场监管局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根据《广东省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推动创新驱动发展行动计划》、《广东省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所称的省市场监管局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为省财政拨付我市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省部会商项目及奖励性资金,以下简称“省级专项资金”。第三条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是省级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具体管理,包括省级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分配标准的设立、调整、撤销,组织项目申报、审核、评审和信息公开,及时修订省级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组织开展省级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第四条省级专项资金使用按照《广东省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当年度省级专项资金下达文件中的要求,并结合《中山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办法》来执行,按照重点突出、绩效优先、专款专用、强化监督的原则进行合理分配和使用。扶持范围与分配标准在当年度发布的申报指南(申报通知)中明确。第五条 省级专项资金资助标准和条件与《中山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办法》相同的,不重复资助;省级专项资金申报程序与市级专项资金申报相同。第六条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当年度省级专项资金下达文件要求,发布申报指南(申报通知),申报单位或者个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申报指南(申报通知)要求提交所需资料进行申报,申报时效逾期,视作自动放弃。第七条省级专项资金的申报单位或者个人,应在通过初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要求提供合格纸质资料,逾期未提供的,其申报视为撤回。第八条省级专项资金分配采用专家审核和评审两种方式进行:(一)资助和配套补贴采用审核方式,申报人据实申报,由市市场监管局组织专家或由市市场监管局委托的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审核不合格的可退回修改,并在规定时间内重新提交申报资料,逾期不提交,视为放弃申报;审核合格的资助和配套补贴,由市市场监管局审议后拟定资助名单,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相关规定办理拨付手续。(二)项目采取评审方式,由申报单位主管部门或所在镇区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并推荐,再由市市场监管局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市市场监管局审议后拟定项目名单,对外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相关规定办理拨付手续。第九条省财政资金文件明确受资助单位和个人的,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审议后,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相关规定办理拨付手续。第十条省级专项资金的申报单位或者个人,应提供准确、可靠的开户银行名称和账号,因申报人原因造成拨款不成,逾期不补。第十一条省级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广东省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资金管理,并接受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项目承担或中标单位须参照《中山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办法》的要求,对项目进行验收。第十二条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的申报单位或者个人,责令其将所获得的资助费用全额上缴市财政;视情况予以公开通报批评或按照有关规定列入诚信黑榜,在3年内取消其申报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本操作规程由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中山市省级专利申请资专项资金管理操作规程》(中山知发〔2016〕46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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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19年修订)
中山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鼓励社会各方积极参与标准化工作,促进我市技术进步,促使企业自主创新,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经市政府同意,设立中山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该专项资金在市级产业扶持资金中安排。为规范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合理、有效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 凡在我市依法设立的法人单位(企业、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机构、行政机关和社会团体等),参与我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工作,符合资助条件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的资助。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的原则、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标准化工作项目应当符合下列原则: (一)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和发展方向,有利于促进全市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和相关科技成果的标准化、产业化。 (二)有利于促进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的结合,增强我市核心竞争力。 (三)有利于促进我市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和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四)有利于提升中山产品在国内、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五)有利于促进节能降耗、提高资源循环利用效率、提升安全生产水平、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等。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设立在我市的国际、国家或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或分技术委员会(SC)的秘书处或标准制定工作组(WG)承担单位;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联盟标准的单位;制定企业先进技术标准的单位;承担市级以上标准化科研项目的单位;承担制定市级产业标准化规划的单位;获得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认可证书的企业;获得“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称号的单位。 (二)建立我市技术标准信息服务平台,以及建立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防护体系等工作的单位。 (三)组织开展标准化专业技术人才的培训、重要标准的宣贯和标准化基础知识普及等公共服务的单位。 (四)在我市创建国家、省级、市级各类工业、农业和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示范点、示范区的单位。 (五)在我市承办省、国家和国际标准化组织的论坛、年会或重要学术研讨会等重大标准化活动的单位。 第六条标准化活动组织单位资助标准: (一)对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或标准制定工作组(WG)工作的单位,给予50万元以内的一次性资助。 (二)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工作的单位,给予40万元以内的一次性资助。 (三)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工作的单位,给予30万元以内的一次性资助。 (四)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标准制定工作组(WG)工作的单位,给予20万元以内的一次性资助。 (五)对承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工作的单位,给予20万元以内的一次性资助。 (六)对牵头承办省、国家或国际标准化组织的论坛、年会或重要学术研讨会等重大标准化活动的单位,经相关组织批准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根据实际规模,给予20万元以内的一次性资助。 第七条 技术标准制定及科研项目资助标准: (一)每主导制定一项国际标准,给予50万元以内的资助;协助制定的,给予20万元以内的资助。 (二)每主导制定一项国家标准,给予30万元以内的资助;协助制定的,给予15万元以内的资助。 (三)每主导制定一项行业标准,给予20万元以内的资助;协助制定的,给予10万元以内的资助。 (四)每主导制定一项省级地方标准,给予10万元以内的资助;协助制定的,给予5万元以内的资助。 (五)每承担组织制定一项市级地方标准,给予5万元以内的资助。 (六)每承担组织制定一项产业集群联盟标准,给予10万元以内的资助。 (七)每承担组织制定一项团体标准,给予10万元以内的资助。 (八)每制定一项企业先进技术标准,给予5万元以内的资助。 (九)标准化科研项目。每承担一项市级标准化科研项目并结题验收合格的,给予10万元以内的资助;每承担一项省级标准化科研项目并结题验收合格的,给予15万元以内的资助;每承担一项国家级标准化科研项目并结题验收合格的,给予20万元以内的资助。 (十)每承担制定一项市级产业标准化规划(包括制定市产业标准体系规划与路线图、建立市产业标准体系等),给予10万元以内的资助。 第八条企业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每取得一个采标认可证书,给予3000元以内的一次性资助。 第九条对获AAA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称号的企业,给予5万元以内的一次性资助;对获AAA级或A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称号的企业,给予3万元以内的一次性资助。 第十条对承担国家级工业、农业或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示范点、示范区建设的单位,给予30万元以内的一次性资助;对承担广东省工业、农业或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示范点、示范区建设的单位,给予20万元以内的一次性资助;对承担市级工业、农业或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示范点、示范区建设的单位,给予10万元以内的一次性资助。 第十一条对于负责建立和完善我市技术标准信息服务平台的单位给予40万元以内的资助;对于建立健全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防控体系的单位给予20万元以内的资助。 第十二条对于组织开展标准化专业技术人才培训、重要标准宣贯、标准化基础知识普及等公共服务的单位,每次(项)分别给予3万元以内的资助。第三章 资助项目的申请、受理、评审 第十三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资助项目的受理工作。每年5~7月受理上一年度实施的标准化项目的资助申请。 第十四条申请资助的单位应在受理期内通过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网进行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山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项目资助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 (二)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应有银行开户行、开户名和账号等内容。 (五)申请承担国际、国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或标准制定工作组专项资助的单位,应提交有关主管部门的正式批准文件。 (六)申请国际标准制定专项资助的单位,应提交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的有效证明材料;申请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专项资助的单位,应提交已正式发布的标准文本或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发布该标准的文件(含本单位在该标准起草单位中排序的证明材料);申请组织制定产业联盟标准专项资助的单位,应提交《中山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项目计划申报表》(见附件2)、已正式发布的标准文本、组织制定联盟标准的相关材料和联盟内企业共同执行该标准的协议或声明;申请组织制定团体标准专项资助的单位,应提交《中山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项目计划申报表》、已正式发布的标准文本、组织制定团体标准的相关材料和标准批准发布文件;申请企业先进技术标准专项资助的单位,应提交已正式发布的标准文本和相关专利材料。 (七)申请承办省、国家或国际标准化组织的论坛、年会或重要学术研讨会等重大标准化活动专项资助的单位,应提交经相关组织批准材料、《中山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项目计划申报表》、项目经费决算明细清单(单位盖章)、人员签到表(电话)、现场活动照片和相关工作完成情况报告等材料。 (八)申请标准化科研项目专项资助的单位,应提交项目主管部门同意立项的文件和该项目通过结题验收或第三方科技成果评价的文件。 (九)申请承担制定市级产业标准化规划专项资助的单位,应提交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文件、《中山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项目计划申报表》和有关主管部门正式印发的标准化规划文件。 (十)申请组织开展标准化专业技术人才的培训、重要标准的宣贯和标准化基础知识普及等公共服务活动专项资助的单位,应提交《中山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项目计划申报表》、项目经费决算明细清单(单位盖章)、人员签到表(电话)、现场活动照片和相关工作完成情况报告等材料。 (十一)申请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专项资助的企业,应提交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证书(A4复印件)。 (十二)申请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活动专项资助的单位,应提交“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A4复印件)。 (十三)申请承担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农业或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示范点、示范区建设专项资助的单位,应提交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文件和项目考核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 (十四)申请建立和完善我市技术标准信息服务平台,以及建立健全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防控体系专项资助的单位,应提交《中山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项目计划申报表》、项目经费决算明细清单(单位盖章)和相关工作完成情况报告。 (十五)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内的其他申报项目应提交与申报项目相关的有效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申请单位的申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评审: (一)申请单位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 (二)申请项目不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资助范围的; (三)提交的申报材料不齐全或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近3年因违法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五)其他不符合申报条件的。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项目分配方式采用专家评审制,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专家评审组对项目进行符合性评价审核,确定分配资助额度,并在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网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示7天。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专款专用,专帐核算。每年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和公示情况,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党组会审议并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直接向项目承担单位拨付资金。 第十八条建立包括绩效目标审核、绩效评价和绩效问责的绩效管理机制。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视工作需要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工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本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组织做好本专项绩效自评工作,会同市财政局落实绩效评价和绩效问责工作。 第十九条项目实施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二十条专项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的申请单位,责令其将资助的费用全部上缴市财政,予以公开通报批评,并在3年内取消其申请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所称的“制定”,包括新标准制定和旧标准修订。 第二十二条标准的唯一起草单位、标准文本的“前言”中排序第一的起草单位,视为主导制定标准的单位;标准文本的“前言”中排序第二位及之后的起草单位,为协助制定标准的单位。 第二十三条同一项目不得在同一申报年度同时申请两项或两项以上资助。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先进技术标准是指企业将自主研发的实用新型或发明专利技术转化而成的企业技术标准。 第二十五条标准协助起草单位排序在第2—6位、第7—10位、第11位以后的,分别按申报年度项目实际资助水平的100%、75%、50%给予资助。 第二十六条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复审或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复审(复审后级别提升的除外)的,均按申报年度项目实际资助水平的50%给予资助。 第二十七条同一企业使用同一专利同时研制多个产品、制定多项企业先进标准时,只资助一项企业先进标准。若一项标准已获企业先进标准资助的,则不得以修订版本再次申报企业先进标准资助。 第二十八条申请资助的单位因客观原因未能及时在规定申报年度申请资助的,经核实情况后,可在下一个申报年度按规定给予资助。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中山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中质监〔2018〕24号 中质监规字〔2018〕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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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科技孵化育成体系专项资金使用办法(征求意见稿)》
中山市科技孵化育成体系专项资金使用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科技产业园区建设,完善我市科技孵化育成体系,构建良好的科技创新创业生态,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众创空间是以科技型创业团队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降低创业成本和门槛,引导和帮助创业团队将科技创业点子转化为实业创业的各类科技创新创业场所。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提供办公空间和孵化服务,提升企业存活率和成长率的各类科技创业服务载体。科技产业园区是指市政府重点建设的集研发、孵化、加速和科技成果转化为一体的科技园区。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三条 市科技局是专项资金的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编制经费年度预算,发布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和评审,提出资金分配计划,组织孵化器、众创空间专项统计、考核、资助资金的绩效评价等。市财政局是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镇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项目审查和推荐等工作。资金使用单位应对申报项目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自觉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三章认定条件与流程第四条 市级众创空间认定条件(一)申报单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运营时间满1年,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规范化的服务机制。(二)拥有不低于300平方米的服务场地。(三)在孵企业或项目团队(3人以上)合计6个以上,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2家以上。(四)建立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每年组织或参与不少于6场的创业沙龙、投资路演、创业训练营等创业培训活动,至少配备1名以上创业导师。(五)申报指南明确的其他要求。第五条市级孵化器认定条件(一)认定条件1.申报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且运营时间满1年,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专业孵化器不低于2000平方米)。2.具有3人以上专门的管理服务团队,其中,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占60%以上;专业从事企业孵化的服务人员数量占总人数的3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有1名企业孵化服务人员。专业从事企业孵化服务人员指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或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的人员。3.孵化器内的在孵企业20家以上(专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10家以上),已申请或拥有知识产权的企业数量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4.孵化器具备种子资金或创业投资合作伙伴,并建立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包括入驻企业评估筛选、总量控制、毕业与退出机制。5.建立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能够提供创业咨询、辅导和技术、金融、管理、商务、市场、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服务,至少配备2名以上创业导师。6.专业孵化器在关联产业方向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数量占在孵企业总数的60%以上,能为在孵企业提供研究开发、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7.申报指南明确的其他要求。(二)在孵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1.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2.企业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3.企业规模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4.单一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超过1000平方米。(三)毕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中至少两条:1.有自主知识产权;2.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600万元;3.累计获得项目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200万元;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5.在孵企业经孵化后(在孵时限不少于6个月)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第六条 市级众创空间和市级孵化器认定流程:申报单位提交申请;镇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核查申报材料;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符合要求的申报单位进行评审;对评审通过公示后,下达认定文件。第四章 资助范围与标准第七条 资助对象为经市科技局认定的市级以上众创空间、孵化器的运营机构,或科技产业园区建设单位。第八条 众创空间和孵化器资助采用事后补助,包括:(一)认定补助1.对获批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含: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单位、省级粤港澳台科技企业孵化器、省级国际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的单位分别一次性资助100万元、50万元。孵化器档次提高后,按差额核拨认定补助,同一单位认定补助累计不超过100万元。2.对获批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包括省级众创空间试点单位、省级粤港澳台众创空间、省级国际众创空间等)的运营单位分别一次性资助50万元、25万元。众创空间提级后,按差额核拨认定补助。同一众创空间认定补助累计不超过50万元。(二)评价补助1.国家级孵化器年度考核评价A级和B级的单位,分别补助100万元和50万元。2.省级孵化器年度运营评价A级的单位补助30万元;省级众创空间年度运营评价A级的单位补助15万元。3.市级孵化器年度绩效评价A级的单位补助20万元;市级众创空间年度绩效评价为A级,补助10万元。4.同一孵化器或众创空间被多级评价的,按“就高补差不重复”的原则,年度评价资助累计不超过100万元。(三)新增孵化面积后补助:每新增100平方米孵化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给予孵化器运营机构一次性补贴。对于扩建、改建的市级孵化器,按照其新增孵化场地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给予30元/平方米标准的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四)支持海外孵化器或研发中心建设,根据运营单位建设投入或建设绩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五)支持专业孵化器建设,对专业孵化器公共实验室、公共技术研发和服务平台建设所购置的公共科学仪器设备,按不超过购置金额的4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100万元。(六)支持港澳台青年创新创业:对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港澳台青年创新创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基地),一次性补助100万元。第九条 对市政府批准建设的科技产业园区,给予年度最高500万元建设资助;对获得省级高新区认定的单位,一次性补助100万元。第五章 申报审批与绩效管理第十条 申报审批流程(一)市科技局根据年度发展重点和财政资金可支配额度,选择年度支持项目类别,发布申报通知,确定具体申报要求;(二)申请单位提交项目申请,经镇区推荐报市科技局;(三)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评审后,提出项目资金安排方案,公示期满无异议报市政府审批;(四)下达经费补助文件,完成资金拨付。第十一条 绩效管理组织年度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连续两次评价为C或者不参加考核的单位将被取消市级认定资格。第十二条评价程序市科技局发布年度评定申报通知,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专家评审;对审核通过的材料进行复核;将复核通过的结果经公示后上报市政府审批。第六章 监督与信用管理第十三条 项目信用管理依据《中山市科技局科技项目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山市科技诚信红黑榜公布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并接受市科技以及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需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套取专项资金,并承担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一切风险。一经发现并查实,除收回已拨付资金并取消其申报资格外,并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第七章 附则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原《中山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与众创空间专项资金使用办法》(中山科发〔2017〕251号)、《中山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与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中山科发〔2017〕250号)和《中山市促进科技企业加速器建设发展暂行办法》(中山科发〔2018〕29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