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山市企业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办法(征求意见稿)》

    中山市企业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9〕1号)、《中山市促进科技创新 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国家税务部门关于研发费加计扣除等相关政策,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企业科技创新体系,推动高新技术企业树标提质,促进我市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山市企业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促进我市企业科技创新发展的专项资金。第三条 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活动,鼓励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资金的使用遵循科学客观、公平公正、杠杆引导、强化监管的原则。第四条 市科技局是专项资金的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编制经费年度决算,发布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和评审,提出资金分配计划。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开展资金绩效评价,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镇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审查和推荐等工作。资金使用单位应对申报项目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自觉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资助范围与标准第五条专项资金资助对象为在中山市登记注册、信用良好的企业。第六条 专项资金资助类型分为:(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补助: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补助10万元;重新认定通过的,一次性补助5万元;对新迁至我市、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补助100万元。(二)企业研发费后补助:①对上年度研发费占同期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2%且研发费加计扣除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上年度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额按最高3%的比例给予补助;②对市级创新标杆企业,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上年度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额按最高6%的比例给予补助。企业研发费后补助金额“就高不就低”不重复支持,实际补助比例根据当年市财政预算情况确定。同一企业同一年度获得研发费后补助不超过1000万元。(三)企业管理升级咨询辅导补助:支持港澳台生产力(促进)中心等科技服务机构为我市企业提供管理升级咨询辅导服务,对经港澳台生产力(促进)中心等科技服务机构辅导的企业,按不超过辅导费的6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30万。(四)省级科技创新券配套补助:对获得省级科技创新券并已兑现的企业,按照省级补助对应金额的50%予以配套。(五)国家级、省级科学技术奖补助:按照国家、省奖励金额1:1对国家和省科学技术奖获奖单位给予配套资助。第三章创新标杆企业认定第七条创新标杆企业须在中山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自主研发经费投入和研发活动,且在税务部门进行纳税申报并享受了税前加计扣除的企业。第八条 创新标杆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一)成长性指标:1. 上年度营业总收入在2000万元(含)~1亿元的企业,近两年收入年均复合增长率不低于30%;2. 上年度营业总收入在1亿元(含)~5亿元的企业,近两年收入年均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5%;3. 上年度营业总收入在5亿元及以上的企业,近两年收入年均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0%。(二)创新能力指标:1. 拥有自主研发的知识产权,其中,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等不少于1件;或者发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不少于3件;或者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少于10件。2. 近三年企业平均研发投入占比(三年研发投入总和/三年营业收入总和)不低于5%。第九条创新标杆企业的认定程序:(一)申报和推荐。市科技局发布申报通知,明确具体申报要求,申报单位填写申报资料,镇区初审后提交至市科技局。(二)评审。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和审核,确定创新标杆企业入围名单。(三)公示和发布。市科技局对入围企业名单进行公示,公示后将拟评定的创新标杆企业名单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审定后正式公布。第四章申请程序及管理第十条专项资金申请程序:(一)企业申请。市科技局发布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明确申报要求和材料,符合补助条件的企业提出申请。(二)镇区审查。镇(区)科技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请进行初审,审查通过后提交至市科技局。(三)审核或审评。市科技局进行项目审核或组织开展专家评审,并根据需要对项目进行现场核实。(四)资金拨付。市科技局拟定资金支持方案并予以公示,公示后报市政府审批,安排资金拨付。第十一条各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区分正常的生产成本费用支出和研发费用支出,真实合法填报研发投入数据。对研发费用归集不合理,受税务部门核减加计扣除额的企业,市科技局将追回核减部分财政补助资金;一经发现通过弄虚作假手段获取财政经费补助,市科技局将收回补助资金,并依据科技项目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和科技诚信红黑榜等有关规定进行信用管理。第十二条 获得资助的单位,应配合市科技以及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数据统计和绩效评价。第五章 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原《中山市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办法》(中山科发〔2017〕211号)和原《中山市科技创新券专项资金使用办法》(中山科发〔2018〕299号),在完成2018年项目资助之后废止。

    默认栏目 2019-08-16
  • 《中山市促进技术交易和科技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办法(征求意见稿)》

    中山市促进技术交易和科技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19〕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118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中府办〔2017〕37号)等相关文件精神,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完善政策环境,推动我市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积极开展技术转移和技术交易,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和壮大科技服务市场主体,创新科技服务模式,促进科技服务业向专业化、网络化、规模化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促进技术交易和科技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在市科技发展专项经费中予以安排。市科技局是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年度安排计划、组织项目申报、论证、报批;负责组织项目结题、验收、信息公开、监督和绩效评价等工作。第二章资助项目及方式第三条技术合同登记资助(一)资助范围:在我市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二)资助对象:在我市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的技术合同登记方。(三)资助额度:技术合同的技术交易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除关联交易外,对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合同,按技术合同登记实际技术履约额给予登记方不超过5%进行资助;对技术咨询或技术服务合同,按技术合同登记实际技术履约额给予登记方不超过3%进行资助。每个合同资助额度不超过30万,每年每个单位资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第四条技术合同二级登记点服务资助(一)资助对象:经申请批准设立的我市技术合同二级登记点。(二)资助额度:各技术合同二级登记点按其上年完成的登记技术合同交易总额的3‰ 进行补助,每个技术合同二级登记点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第五条专业化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资助(一)资助对象:在“广东省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库”已申请入库并经批准、登记注册地在我市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已获得市财政每年给予日常运营经费的机构除外。(二)资助额度1、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运营资助按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上年度促成高校、科研院所等与企业签订的、除关联交易之外的登记技术合同(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合同)实际履约额的10%给予奖补,每个技术合同资助额不超过30万元,每个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奖励资金重点用于引进培育技术转移经纪人或奖励机构人员支出。2、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认定资助登记注册地在我市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获得科技部认定的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称号的,一次性资助50万元。第六条引进科技服务机构建设项目(一)支持对象:非本市的科技服务机构已在我市独立投资设立或控股投资设立的独立法人机构,机构应具有总部授权的服务品牌、服务资质、服务模式、人员团队等服务资源使用权。重点支持从事技术转移、科技咨询、科技项目管理、科技统计等专业科技服务机构建设。具体支持方向以每年发布的申报指南(或申报通知)为准。已获得市财政每年给予日常运营经费的机构除外。(二)资助金额:每个项目每年不超过300万元,最长连续支持三年,按其上年绩效指标完成情况作为下年经费支持依据。第三章申请、审批和资金拨付第七条专项资金实行事前资助和事后补助的方式。市科技局每年根据年度发展重点和财政资金可支配额度编制申报指南,选择年度支持的项目类别并确定具体申报要求。第八条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根据申报指南要求提出申请,申请资料由市科技局业务窗口统一受理。第九条市科技局(或委托第三方)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对审查合格的项目组织专家论证,提出项目资金安排方案,并在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市政府批准。第十条市政府批准后,市科技局下达立项文件并完成资金拨付。事后补助类项目资金一次性拨付,事前资助项目按当年申报指南的要求执行。第四章监督管理和信用管理第十一条对发现有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将按《中山市科技局科技项目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山市科技诚信红黑榜公布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二条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应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资金使用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默认栏目 2019-08-16
  • 《中山市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中山市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粤港澳大湾区发展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规范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增强财政资金的拉动放大效应,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发展资金,是指市政府在市财政预算中安排、由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统筹管理,用于科技创新和扶持产业发展的资金。第三条根据中山市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科技发展资金下设各类专项,专项资金使用办法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第四条科技发展资金的管理与使用,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山市财政资金相关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强化监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请、专家评审和绩效评价制度。第五条 为保证资金专款专用,事前资助类项目资金不得列支除扶持项目以外的任何费用,只用于项目承担单位在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具体分直接费用(主要指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人员费、专家咨询费等)和间接费用(补偿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管理费用,以及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而安排的绩效支出)。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市科技局负责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拟定有利于科技发展的资金使用方向,提出年度科技发展资金的总预算以及专项资金预算,编制专项资金使用办法,受理资助项目申请、组织评审、制定专项资金分配计划,跟踪项目的实施及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第七条市财政局负责审核、编制专项资金预算,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拨付项目资金,根据有关规定组织科技发展资金的绩效评价和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第八条项目推荐单位负责项目审查推荐以及项目实施、资金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协助开展科技发展资金的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工作。第九条项目资金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原则,由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自主管理使用,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和相关性负责,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保证申报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自主管理使用本单位项目资金,并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自觉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三章扶持对象、范围及方式第十条科技发展资金的主要扶持对象:(一)在我市行政辖区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发展方向,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并如实填报统计部门和科技部门相关科技统计数据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二)与我市开展合作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第十一条科技发展资金重点扶持范围:(一)重点研发计划:国家、省重大科技项目配套,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攻关,传统产业改造提升,创新创业培育,引进高校、科研院所研发机构,引进重点企业研发机构等重大科技专项。(二)企业创新计划: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企业研究开发费用补助,企业管理升级咨询辅导补助,科技创新券等创新企业专项。(三)创新环境计划:科技企业孵化育成体系专项,科技与金融结合专项,创新平台专项,科技服务专项。(四)其他需要扶持的事项。第十二条科技发展资金采用有偿与无偿、事前与事后相结合的扶持方式。第十三条有关科技发展资金的配套要求,按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第四章资金申报、审批及拨付第十四条事前资助类项目,企业在同一年度只能申报1个项目,最多可以承担2个在研项目。中山市与引进高校、科研院所、重点企业合作成立的科研机构,不设在研项目数量限制。第十五条市科技局通过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网和中山市科学技术局官方网站将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向社会公布。第十六条各类专项通过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网或者中山市科学技术局官方网站统一申报、推荐,纸质申报材料由镇(区)科技主管部门或者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并报送市科技局审批服务办公室受理窗口。第十七条市科技局对受理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专家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进行评审或论证,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专家评审或论证工作。第十八条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论证意见或者审核结果提出拟扶持项目名单,在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网和中山市科学技术局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经调查属实并需调整的,由市科技局重新审核;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科技局拟定科技发展资金安排方案上报市政府批准。第十九条市科技局将经市政府批准的科技发展资金安排方案下发至项目所在镇(区)或者部门,并按有关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第二十条科技发展资金各类专项资金的申报方式、扶持对象、资助标准、审批程序、拨付方式具体按照各专项资金使用办法执行。第五章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第二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财政科研经费管理规定使用,并按《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进行财务处理。第二十二条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可以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申报指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报市科技局备案。发生项目实施时间延长、目标调整、内容更改、负责人变更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应当向市科技局报告,并提出延期、修改(调整)、终止执行或撤销项目等调整申请报告。市科技局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反馈申请单位。第二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应设立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接受市科技局以及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在项目验收时上报资金详细使用情况及单据凭证。市科技局重点对项目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等进行跟踪管理,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专项绩效评价工作。第二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有下列情况,经督促不按期纠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暂停财政资助、依法追回已拨付的项目资助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有弄虚作假骗取、套取专项资金,或者截留、挪用专项资金以及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等行为;(2)项目不按计划进行研究和开发,或者无故停止项目;(3)不配合专项资金主管部门以及审计、财政部门监督检查,反映的项目情况不真实;(4)其他违反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第二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须恪守科学道德,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第六章结题验收和信用管理第二十六条事前资助类项目结题验收,按照中山市科技项目结题验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科技项目信用管理依据中山市科技项目责任主体信用管理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原《关于印发中山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山科发〔2017〕278号)同时废止。

    默认栏目 2019-08-16
  • 《中山市重大科技专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中山市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重要讲话精神,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解决我市产业发展核心技术攻关、卡脖子技术创新等问题,加快推进科技成果转化,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科技专项是指市财政资金支持,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统筹管理,用于重大科技项目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的专项。第三条根据中山市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重大科技专项下设:国家、省重大科技项目配套专题;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攻关专题;传统产业改造提升专题;创新创业培育专题;引进高校、科研院所研发机构专题;引进重点企业研发机构专题等。第四条专项管理坚持公开、公正、公平,遵循分类管理、科学高效、择优支持的原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市财政局负责审核、编制专项资金预算,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拨付项目资金,组织实施资助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第六条市科技局负责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拟定重大科技专项扶持方向及专项资金预算,受理资助项目申请、组织评审(论证)、制定专项资金及分配计划,跟踪监督检查项目的实施情况,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第七条项目承担单位所在镇(区)科技主管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审核推荐以及项目实施、资金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第八条项目承担单位是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应规范管理项目和根据有关规定使用资金,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并保证申报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第九条项目负责人是重大科技专项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项目执行的情况和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以及相关性负责。第三章扶持对象、范围及方式第十条主要扶持对象:(一)在我市行政辖区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发展方向,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并如实填报统计部门和科技部门相关科技统计数据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二)与我市开展合作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高校和科研院所。第十一条扶持范围:(一)国家、省重大科技项目配套专题:给予获得国家、省重大科技专项立项的项目资金配套。(二)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攻关专题:支持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光电技术、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关键技术、核心技术攻关与产业化,以及主动对接国家、省重大科技专项到中山进行持续的技术攻关和成果落地转化。(三)传统产业改造提升专题:支持我市优势传统产业开展共性关键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化,以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优势产业。(四)创新创业培育专题:支持在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得国家、省、市决赛一、二、三等奖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创新以及在香港科技大学百万奖金创业大赛中山赛区获得一、二、三等奖的港澳团队在中山创新创业。(五)引进高校、科研院所研发机构专题:支持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在中山设立研发机构,开展科技创新研发项目和科技成果转化,中国科学院药物创新研究院中山研究院市级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另行制定。(六)引进重点企业研发机构专题:支持市政府签约引进的国内外重点企业在中山设立的事业单位性质的创新平台或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开展科技创新研发项目和科技成果转化。(七)其他需要扶持的事项。第十二条扶持方式:采取事前资助、事后补助等方式予以扶持。第四章组织实施方式、管理机制第十三条组织实施方式:(一)事前资助:采取竞争性评审立项、组织性论证立项、配套资助等方式。1)竞争性评审立项是指通过编制和公开发布申报指南、项目申报、专家评审、审议决策等流程进行立项的组织管理方式,适用于: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攻关专题;创新创业培育专题;引进重点企业研发机构专题。2)组织性论证立项是指通过编制和公开或定向发布申报指南、组织筛选、咨询论证、审议决策等流程进行立项的组织管理方式,适用于:引进高校、科研院所研发机构专题;传统产业改造提升专题。3)配套资助是指给予获得国家、省重大科技专项立项资助的项目资金配套,适用于:国家、省重大科技项目配套专题。(二)事后补助:采取揭榜制等方式。“揭榜”制是指按照目标设定、公开张榜、中榜公示、阶段验收、结题验收、审查拨付等流程组织开展的项目管理制度。第十四条管理形式:(一)申报管理项目采取集中申报和常年申报集中处理相结合的方式。集中申报,按照工作安排,在一定时间内集中申报项目,组织专家评审或论证;常年申报集中处理,常年接受项目申报,按照工作安排,每年分专项或专题组织遴选项目,组织专家评审或论证。(二)项目管理事前资助(竞争性评审立项、组织性论证立项)是申报单位申请,市科技局组织评审(论证),项目公示,报市政府批准,下达立项通知,项目实施,项目完成申请验收。事前资助(配套资助)是申报单位获得国家、省重大科技专项立项资助,市科技局配套资助,项目实施,国家、省组织项目验收后视同市级项目验收。“揭榜制”是技术攻关类或成果转化类项目方提出需求,市科技局发榜后,由市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型中小企业及其组织的联合体进行揭榜攻关或市内有技术需求和应用场景的企业进行揭榜转化,项目经供需对接达成协议后,开展攻关任务,项目完成申请验收。第五章申报、审批及立项第十五条事前资助项目,企业在同一年度只能申报1个项目,最多可以承担2个在研项目。中山市与引进高校、科研院所、重点企业合作成立的科研机构,不设承担项目数量限制。第十六条市科技局通过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网和中山科技信息政务网将专项申报指南向社会公布。第十七条各专题通过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网或者中山科技信息政务网统一申报、推荐,纸质申报材料由项目承担单位所在镇(区)科技主管部门或者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报送市科技局审批服务办公室受理窗口。第十八条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或者论证、现场考察等,根据专家评审或者论证、现场考察意见提出拟扶持项目名单,在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网和中山科技信息政务网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经调查属实并需调整的,由市科技局重新审核;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科技局拟定专项安排方案上报市政府批准。第十九条市科技局将经市政府批准的专项安排方案下发至项目承担单位所在镇(区)或者部门。第二十条专项的申报方式、扶持对象、资助标准、审批程序、拨付方式具体按照专项资金使用办法和申报指南执行。第六章资助标准、拨付方式第二十一条项目最高资助额度为1000万元。国家、省重大科技项目配套专题,财政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项目承担单位投入资金。第二十二条资金拨付方式采取分期拨付和一次性拨付的方式:(一)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攻关专题、传统产业改造提升专题、创新创业培育专题、引进重点企业研发机构专题项目立项后,资助资金分期拨付。(二)引进高校、科研院所研发机构专题项目立项后,资助资金一次性拨付。(三)获得国家、省重大科技专项立项配套项目按照国家资助资金1:1比例配套、省级资助资金1:0.5比例配套,资助资金根据国家、省拨付进度进行配套。(四)“揭榜”制项目,根据项目进度,按履约经费比例,分期拨付。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项目实施时间延长、目标调整、负责人变更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应当向市科技局报告,并提出延期、修改(调整)、终止执行或撤销项目等调整申请报告。市科技局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反馈项目承担单位。第二十四条在对项目实施专项检查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如实提供项目实施进度、研究成果和经费使用情况等信息。第二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行政管理部门和评审专家在项目立项、实施和验收等过程中,做到勤勉尽责、公开透明、客观公正、廉洁自律,因非违法违纪行为造成的项目失败不予追责。第二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有下列情况,经督促不按期纠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暂停财政资助、依法追回已拨付的项目资助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有弄虚作假骗取、套取专项资金,或者截留、挪用专项资金以及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等行为;(2)项目不按计划进行研究和开发,或者无故停止项目;(3)不配合专项资金主管部门以及审计、财政部门监督检查,反映的项目情况不真实;(4)其他违反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第二十七条市科技局加强对专项项目的监督管理,对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与既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及时责成项目承担单位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情况严重的,调整、暂缓或者停止执行。第二十八条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恪守科学道德,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第八章绩效评价第二十九条项目实施期间,项目承担单位每年在中山市科技局科技创新管理一体化系统提交年度项目执行情况报告,经项目承担单位所在镇(区)科技主管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审核后提交市科技局,作为项目绩效评价依据。第三十条建立重绩效的评价体系,评价内容: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类重点评价新技术、新方法、新产品、关键部件等的创新性、成熟度、稳定性、可靠性、突出成果转化应用情况及其在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关键问题、支撑引领行业产业发展中发挥的作用。第九章结题验收和信用管理第三十一条事前资助项目结题验收,按照中山市科技项目结题验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科技项目信用管理依据中山市科技项目责任主体信用管理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第十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2019年月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默认栏目 2019-08-16
  • 《中山市科技创新平台专项资金 使用办法(征求意见稿)》

    中山市科技创新平台专项资金使用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改革和完善专项资金投入方式,进一步规范我市科技创新平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山市财政资金相关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创新平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由财政预算安排,由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统筹管理,专门用于提升我市科技创新服务水平,完善科技创新平台体系建设,支持新型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专业镇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等科技创新平台发展的专项资金。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突出重点、资源共享、强化监管、注重长效的原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市科技局是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年度安排计划、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报批;负责组织项目结题、验收、信息公开、监督和绩效自评等工作。第五条市财政局负责审核、编制专项资金预算,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拨付项目资金,根据有关规定组织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和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第六条项目推荐单位负责项目审查推荐以及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协助开展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工作。第七条项目资金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原则,由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自主管理使用,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和相关性负责,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保证申报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自主管理使用本单位项目资金,并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自觉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三章资助对象及标准第八条资助对象及标准:(一)省级重点科技创新平台认定补助标准:1.省级新型研发机构认定补助标准:对新通过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给予200万元补助;2.省级重点实验室认定补助标准:对获批建设省级重点实验室的,按省级支持经费给予1:1配套补助;3.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补助标准:对通过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20万元补助。(二)省级重点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补助标准:对各类省级重点科技创新平台获得的省支持建设经费,按省级支持经费给予1:1配套,同一年度每家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三)专业镇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补助标准:支持专业镇建设科技创新平台,对镇区创建的推动优势、特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科技创新平台择优给予支持,每个平台按市、镇1:1的投入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经费补助。(四)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补助标准: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由市科技局实施动态管理,两年进行一次评估考核,考核结果分为A、B、C三类,对考核结果为A的,给予20万元补助;对考核结果为B的,保留其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资格;对考核结果为C的,予以半年整改期,整改后达到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标准的保留其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资格,整改不通过的取消其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资格。(五)其他需要扶持的事项。第九条市重点扶持的重大科学装置、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等重大科学工程项目,按“一事一议”方式确定资助方式和标准。第十条科技创新平台专项资金的具体分配标准、数量、额度等根据市政府年度预算及当年申报项目情况确定。第四章申报、评审及立项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编制当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并通过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网和中山市科学技术局官方网站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应当明确项目的申请条件和要求、申报材料、申报时间和方式以及项目的组织形式。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单位根据申报指南的要求进行项目申报,镇(区)科技主管部门等项目推荐单位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和推荐,市科技局审批服务办公室负责受理项目申报资料,并对项目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对申报项目进行专家评审、核定或者委托第三方评定,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或者审核结果提出资金方案,并在公示期满后报市政府审批,获市政府批准后发布下达立项通知。第十四条 获市政府批准的项目资金安排方案由市科技局下发至项目所在镇(区)或相关部门,申报主体可通过中山市科学技术局官方网站查询项目结果。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等部门对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申报书和承诺书的内容,按时完成项目任务,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项目承担单位严格按要求使用专项资金和投入经费,并配合有关部门完成项目专项检查及绩效评价工作。第十六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项目实施时间延长、目标调整、内容更改、负责人变更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应当向市科技局报告,并提出延期、修改(调整)、终止执行或撤销项目等调整申请报告。市科技局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反馈申请单位。第十七条项目承担单位有下列情况,经督促不按期纠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暂停财政资助、依法追回已拨付的项目资助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有弄虚作假骗取、套取专项资金,或者截留、挪用专项资金以及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等行为;(2)项目不按计划进行研究和开发,或者无故停止项目;(3)不配合专项资金主管部门以及审计、财政部门监督检查,反映的项目情况不真实;(4)其他违反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第六章结题验收和信用管理第十八条 事前资助项目结题验收,按照中山市科技项目结题验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项目信用管理依据中山市科技项目责任主体信用管理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第七章附 则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2019年x月x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默认栏目 2019-08-16
  • 《中山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中山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中山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建设项目是我市科技创新环境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科技创新平台的重要载体。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工程中心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工程中心建设旨在以促进我市产业科技创新为目标,加强工程化研发平台建设,开展工程技术研究、试验和成套技术服务,开发产业发展中的共性、关键技术,持续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装备和产品,促进成果转化和技术辐射,带动相关行业的技术提升和科技进步,增强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第三条工程中心分两大类:一是企业类,主要依托企业组建,以本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技术发展战略制定、技术研发支撑、技术交流与合作、技术人才培养等服务;二是公益类,主要依托高校和科研机构组建,为相关行业提供产业共性技术攻关、核心装备研制、标准制订、工程技术人才培训等公共服务。第四条工程中心的任务据功能定位的不同,工程中心主要任务分为:(一)企业类:1.参与制定和执行本单位技术发展战略和技术创新、技术引进、技术开发规划和计划,建立知识产权制度。2.对具有广阔应用前景的科研成果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开发,为适合本单位规模生产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技术装备和技术标准,不断推出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系列新产品,为本单位发展提供技术支撑。3.注重产学研相结合,提高承接国家和省、市级重大科技项目的能力。4.组织工程技术人才培训,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建立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和分配机制,吸引人才以各种形式为本单位服务。(二)公益类:1.针对我市行业或区域发展的重大技术问题进行攻关,持续不断地创造新成果、开发新技术,并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提供成熟配套的工艺、技术、装备,推动相关行业、领域的科技进步和新兴产业的发展。2.实行开放服务,承担有关单位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试验项目和科技服务项目,参与技术和重大装备的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并为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提供技术咨询服务。3.为本行业相关企业提供技术咨询、产品检测、质量监督及技术信息、工程技术人才培训等服务,参与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的研究制订,提升行业、领域的科技竞争力。第五条市科技局负责推进工程中心的建设、考核等管理工作。第六条 申请认定为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类:1.在中山市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2.企业经营和运行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上一年度企业销售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能保证落实工程中心的建设资金和日常研究开发经费。3.企业内部设有专门的工作场所用于工程中心建设,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以及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研发设备(不包括生产用设备),设备原值不低于150万元。4.组建的工程中心组织架构较完善,管理运行机制合理。配备专职研究开发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本科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合计不少于30%。5.企业有持续的研发投入,上一年度研究开发经费不低于企业销售收入的3%,或不低于200万元。6.企业拥有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自主知识产权。(二)公益类:1.在中山市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2.单位内部设有专门的工作场所用于工程中心建设,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以及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研发设备(不包括生产用设备),设备原值不低于200万元。3.组建的工程中心组织架构较完善,管理运行机制合理。配备专职研究开发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博士或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1人,硕士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人员不少于5人。4.单位能保证落实工程中心的建设资金和日常研究开发经费,申报时承担所申报行业(领域)的在研项目不少于2项。5.单位拥有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自主知识产权不少于5项。6.单位具有为同行业(领域)企业服务的经验,有较好的服务企业或行业的业绩,具备良性循环的自我发展能力,相关技术领域至少已推广转化核心技术成果不少于2项。第七条 申请认定工程中心程序(一)申请单位在网上填写《中山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申请书》,并附《中山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报告》。(二)经镇区科技主管部门核查推荐后,由市科技局或经市科技局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申请认定的工程中心进行初步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报送市科技局。(三)市科技局在初步审查意见的基础上对申请认定的工程中心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工程中心,在公示7天期满无异议后,发文批复同意认定。第八条工程中心建设重大事项应告知市科技局。第九条工程中心符合省级工程中心建设标准的,经依托单位申请,由市科技局向省科技厅推荐申请认定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第十条鼓励工程中心建立健全创新激励机制和分配机制,采用科技成果入股、科技成果收益分成、科技成果折股等激励方式,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进行奖励。第十一条工程中心应当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合法使用知识产权。第十二条工程中心应当按照科学、高效的原则,建立有效的运行机制,充分利用本单位现有基础和条件开展技术研究开发,并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第十三条市科技局对工程中心实施动态管理,两年进行一次评估考核,重点考核“研发人员构成”、“研发投入强度”、“工程技术成果转化能力”、“推动行业技术进步,参与行业标准制定的能力”、“工程中心研发管理体系建设”等内容,具体考核评价体系参照当年发布的考评细则。第十四条考核结果分为A、B、C三类,对考核结果为A的,参照有关资金管理办法给予建设补助;对考核结果为B的,保留其工程中心资格;对考核结果为C的,予以半年整改期,整改后达到工程中心标准的保留其工程中心资格,整改不通过的取消其工程中心资格。第十五条工程中心依据《中山市科技局科技项目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山市科技诚信红黑榜公布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信用管理。对提供虚假材料的,查实后取消其工程中心资格,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原《中山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管理办法》(中山科发〔2016〕66号)同时废止。

    默认栏目 2019-08-16
  • 组织申报2019~2020年度广东省科技孵化育成体系高质量发展专项项目

    该专项共支持国际化孵化载体、粤港澳科技企业孵化器、专业化科技创业孵化链条及双创升级支撑服务平台等方面的建设与发展。项目实施周期为2年。专题一:支持国际化孵化载体建设与发展(20190153)支持内容:落实国家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的要求,支持建设海外孵化器以及引进国际先进孵化机构,全面提升我省国际项目孵化服务能力,加快拓展创新创业国际交流合作,集聚国际人才、国际技术、国际项目、国际资金等创新创业要素,构建全球孵化服务网络。主要建设方向如下:1.建设海外孵化器:支持有条件的孵化机构主动“走出去”,自主或合作建设海外孵化器;2.引进国际先进孵化机构:支持国外优秀孵化器运营机构在我省投资建设或运营孵化器;3.面向国际孵化项目的孵化机构:支持面向国际项目孵化、构建适合国际人才需求的创新创业空间环境和孵化服务体系的运营机构。实施目标:1.新增孵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际企业或团队数不少于20个,且占新增入孵企业数比例不低于50%;2.每年举办国际化双创交流活动不少于5场;3.每年在国外举办推介活动不少于1场;属建设海外孵化器的,要求每年在国外举办推介活动不少于2场;4.新增不少于3个的国际企业或团队孵化资金使用案例;5.属引进国际先进孵化机构的,要求从国外引进10个项目成果到孵化器内转化,孵化毕业不少于5家国外入孵的企业。资助方式与额度:符合申报条件的评定为“国际化科技企业孵化器”,从中择优资助不超过5项,资助额度100万元/项。专题二:支持粤港澳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20190154)支持内容: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9〕1号)关于支持各市建设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基地可直接认定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精神,专门设立“支持粤港澳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专题,支持省内创业孵化载体在创业孵化领域与港澳开展深度合作,更好对接港澳地区科技创新创业资源,建设面向港澳创新创业人才的孵化载体。经本专题评定的粤港澳科技企业孵化器直接认定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实施目标:1.新增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入孵港澳企业或团队数不少于20个,且占新增入孵企业(团队)总数比例不低于50%;2.举办港澳主题相关交流活动每年不少于5场;3.在港澳地区举办推介活动每年不少于1次;4.新增不少于3个港澳企业(团队)的孵化资金使用案例;5.孵化毕业不少于5家港澳企业。资助方式与额度:符合申报条件的评定为“粤港澳科技企业孵化器”,从中择优资助不超过5项,资助额度100万元/项。专题三:支持专业化科技创业孵化链条建设与发展(20190155)支持内容: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意见》(国发〔2017〕37号)、《广东省科技孵化育成体系提质增效行动方案(2017-2020年)(粤科函高字〔2017〕1226号)》等文件精神,支持我省龙头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围绕当地支柱产业、特色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建设集“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于一体的专业科技创业孵化链条,推动我省孵化育成体系提质增效,支撑实体经济发展。实施目标:1.围绕创业企业成长的全生命周期,结合专业技术领域,建立高水平、特色化、专业化的孵化服务体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支撑当地产业发展;2.建成具有一定规模的孵化链条,众创空间要求拥有场地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孵化器不低于10000平方米,加速器不低于30000平方米;3.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的运营服务团队中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要求每10家入驻企业(团队)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4.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为入驻企业(团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5.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设立一定规模的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设立可支配的孵化资金,链条中获得投融资的入驻企业(团队)占比不低于10%,并有不少于3个的资金使用案例;6.众创空间内创业团队和企业不少于18个,孵化器内入驻企业不少于25家,加速器内入驻企业不少于30家,且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团队)占入驻企业(团队)总数的75%以上;7.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建有良好的对接机制,从众创空间成长的企业数量占孵化器入驻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50%,从孵化器毕业的企业数量占加速器入驻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50%;8.孵化器、加速器入驻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入驻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35%;9.签约科技服务机构不少于20家;10.举办专业技术领域的辅导或对接活动不少于20场。资助方式与额度:择优资助不超过5项,资助额度200万元/项。专题四:支持双创升级支撑服务平台建设与发展(20190156)支持内容:支持省、市创新创业行业协会或联盟,围绕本地创新创业需求,建设面向全省或区域众创空间、孵化器的公益性服务平台,开展众创空间和孵化器组织管理、统计以及行业发展分析、研究咨询、孵化培训等服务,构建覆盖全省的公共孵化服务体系。实施目标:项目完成后,所建平台应达到以下要求(其中一条):1.要求开展系列政策研究和推广服务,组建超30个会员单位的科技孵化联盟组织,组织有关创新创业活动20场以上,有效统筹本区域内的孵化载体进行火炬统计工作,开展超200人次专业孵化培训服务;2.要求开展全省或区域的行业研究及运营评价,有效支撑孵化载体的管理决策;整合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等载体资源1500家以上,培训创新创业孵化从业人员不少于2000人次,推动创新创业服务线上线下相结合。资助方式与额度:择优资助不超过10项,资助额度50万元/项。名词解释:1.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2.创业导师指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和管理咨询专家。3.国际企业,是指以国外创业者作为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等形式注册在所在孵化场地的企业。国际团队是指由1名带头人和若干名核心成员组成,带头人须是国外创业者。4.港澳企业,是指以港澳创业者作为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等形式注册在(或迁入)广东省并持续有效运营、符合广东省产业发展方向的各类企业。港澳团队是指由1名带头人和若干名核心成员组成,带头人须是港澳创业者。网上申报截止时间为2019年9月16日17:00企业邮箱:zlf@zlftm.com新浪微博:@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企业微信:广东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运营微信:中山科技汇企业地址:中山市东区兴政路1号中环广场3座①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商标注册、驰名商标认证、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等)②知识产权疑难案件(商标驳回复审案、专利无效等)③知识产权价值转化(高新技术企业、技改扶持、知识产权贯标等)④其他知识产权服务

    默认栏目 2019-08-14
  • 开展2019年第二批科技创新券兑现工作

    一、兑现要求(一)创新券在有效期内;(二)2018年1月1日后有研发投入的自主研发项目,以及购买或提供的科技成果或技术服务。二、兑现材料(一)自主研发券兑现材料包括:1、诚信保证书,须由法人代表签名;2、《中山市科技创新券申请表》及申请创新券时提交的材料;3、《中山市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表》;4、《中山市科技创新券兑现项目基本信息表》; 5、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或技术开发合同,包括项目名称、立项决议、研究背景、实施内容、创新点、经费预算、时间安排、人员安排和预期效益等内容; 6、项目实施总结,主要介绍项目计划的总体实施情况和项目研发成果(或阶段性成果); 7、项目的财务专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要求在中山备案,且项目支出明细精确到“元”位,与备案金额相一致。如企业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研发费加计扣除时已出具该项目的专项审计报告,只要符合上述要求,可作为创新券兑现项目的审计报告,不用重新再审。 8、项目创新成果证明,如查新报告,专利或著作权,新产品、新工艺、样机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9、银行开户证明。注:以上第2、3、4项表格由系统生成,第1-4和第9项,均需加盖公司公章。(二)服务券兑现材料包括:1、兑现诚信保证书,须由法人代表签名;2、《中山市科技创新券申请表》及申请创新券时提交的材料; 3、《中山市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表》; 4、《服务项目基本信息表》; 5、科技成果交易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如果服务是通过中山市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中山大仪网)进行的,请予以说明; 6、开具的发票、转账凭证等支付证明材料; 7、科技成果或技术服务的证明材料,如科技成果应用情况说明、专利转让手续、检测报告、认证证书等;8、银行开户证明。注:以上第2、3、4项表格由系统生成,第1-4和第8项,均需加盖公司公章。服务机构必须为在市科技局备案通过的机构。(三)仪器共享机时券兑现材料包括:1、兑现诚信保证书,须由法人代表签名; 2、《中山市科技创新券申请表》及申请创新券时提交的材料;3、所提供服务的项目名称及服务对象,如服务项目较多,可将兑现材料进行列表汇总;4、开具的发票、转账凭证等支付证明材料;5、服务内容证明材料;6、银行开户证明。注:以上第2项由系统自动生成,第2、6项需加盖公司公章。(四)协同创新券兑现材料包括: 1、兑现诚信保证书,须由法人代表签名;2、《中山市科技创新券申请表》及申请创新券时提交的材料; 3、《中山市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表》; 4、《服务项目基本信息表》; 5、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合同,须完成技术合同登记;6、开具的发票、转账凭证等支付证明材料;7、转让、开发的科技成果(或阶段性成果)证明材料;8、通过中山协同创新网进行交易的证明材料; 9、银行开户证明。创新券在有效期内一次性兑现,兑现金额不超过创新券面额,四舍五入以百元为单位,其中: (一)自主研发券兑现金额按企业自主研发项目研发投入的25%计算。 (二)服务券兑现金额,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如企业通过中山市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的,按研发投入的20%计算,不通过的,按15%计算;其他服务事项,均按研发投入的15%计算。申请服务券兑现的研发投入总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含)。 (三)仪器共享机时券兑现金额按机构服务金额的10%计算。 (四)协同创新券按企业技术交易履约额的20%计算。 网上申报截止时间:9月9日; 书面材料截止时间:9月12日。企业邮箱:zlf@zlftm.com新浪微博:@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企业微信:广东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运营微信:中山科技汇企业地址:中山市东区兴政路1号中环广场3座①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商标注册、驰名商标认证、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等)②知识产权疑难案件(商标驳回复审案、专利无效等)③知识产权价值转化(高新技术企业、技改扶持、知识产权贯标等)④其他知识产权服务

    默认栏目 2019-08-12
  • 组织推荐2019年中山市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

    一、推荐认定范围  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培训、市场、创业创新、管理咨询、信息化、法律、财税、融资、技术开发、技术转移、工业设计、检验检测、质量控制、技术评价、协同创新、信息化应用、设备共享、知识产权和品牌建设等公共服务的平台。二、推荐程序  依照《通知》规定,申报技术示范平台采取申报单位自愿申报、镇区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推荐的方式。三、推荐材料(一)已被认定的省级或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  1.中山市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汇总表;  2.已被认定的省级或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申报表;  3.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4.国家、省认定文件或示范平台证书复印件。(二)其他服务平台。  1.中山市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汇总表。  2.中山市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申请表。  3.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4.2018年度财务报表。  5.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证明复印件,属自有物业的提供房产证复印件、租用物业的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  6.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基本情况、服务对象公共服务需求情况、管理运营情况、近年来服务情况、主要服务业绩(典型案例)、下一步发展规划或年度运营计划。   7.主要服务设施清单,包括软件、仪器设备等设施情况。  8.主要从业人员情况。人社部门出具的企业近期购买社保人数证明、主要从业人员职称或学历汇总表、主要从业人员学历证书、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证明和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9.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通知、照片、总结等)和15家中小微企业提供的服务评价意见。  10.市级及以上部门颁发或授予的从业资格、资质证书(证明)及荣誉证书(证明)复印件等。  11.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12.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四、资助范围和标准 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市级公共服务平台, 按项目投资额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镇区政府规划建设的公共服务平台,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给予不超过3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由企业建设并经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市级以上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给予不超过10%、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网上申报截止时间为2019年8月23日材料提交截止日期为2019年8月27日企业邮箱:zlf@zlftm.com新浪微博:@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企业微信:广东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运营微信:中山科技汇企业地址:中山市东区兴政路1号中环广场3座①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商标注册、驰名商标认证、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等)②知识产权疑难案件(商标驳回复审案、专利无效等)③知识产权价值转化(高新技术企业、技改扶持、知识产权贯标等)④其他知识产权服务

    默认栏目 2019-08-07
  • 广东省专利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

    8月2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东省专利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其中指出,广东专利奖设广东专利金奖、广东专利银奖、广东专利优秀奖和广东杰出发明人奖。广东省人民政府对获得广东专利金奖的单位,每项给予3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广东专利银奖的单位,每项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广东专利优秀奖的单位,每项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广东杰出发明人奖的个人,每人给予10万元的奖励。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东省专利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惠州市科学技术局、各有关单位: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东省专利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已经省司法厅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8月1日(联系人:刘延君,联系电话:38835692)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东省专利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广东省专利奖励工作,根据《广东省专利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广东省专利奖的申报、推荐、自荐、评审、奖励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广东省专利奖鼓励创新成果取得专利权,促进专利实施和商用化,表彰为本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利权人及专利实施单位、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  第四条 广东省专利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和授奖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广东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主要领导担任;副主任2名,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分管领导和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分管领导担任;秘书长1名,由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分管领导兼任。成员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企事业单位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由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提出,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  评审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为三年,自省政府批准之日起至下届评审委员会成员经省政府批准之日止,评审委员会成员可连任。  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广东专利奖评审活动,审定并公布评审委员会工作制度、议事规则,审议确定获奖名单并报请省政府审定,异议裁决,决定和处理广东专利奖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等。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公室)和专业评审组。评审办公室设在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作为评审委员会的具体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广东专利奖评审的日常工作。设若干专业评审组,由评审办公室组建,成员包括专利审查员、产业技术专家和知识产权管理专家。产业技术专家和知识产权管理专家从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有关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利审查员委托相关专利审查机构推荐。专业评审组设组长1人,成员若干人,总数为单数。第三章 奖项设置第七条广东专利奖设广东专利金奖、广东专利银奖、广东专利优秀奖和广东杰出发明人奖。广东专利金奖、广东专利银奖、广东专利优秀奖从中国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项目中评选产生。广东杰出发明人奖从中国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中评选产生。第八条 中国专利奖嘉奖不设限额,以每届中国专利奖我省实际获奖项目数量为准。中国专利奖嘉奖的对象,不包括与我省单位或者个人共同获奖的非我省单位或者个人。  广东专利奖授奖实行限额制,广东专利金奖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0项,广东专利银奖数量原则上不超过40项,广东专利优秀奖数量原则上不超过60项,金奖、银奖、优秀奖获奖项目中发明专利项目不少于70%;广东杰出发明人奖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0人。  第九条广东省专利奖每年举办一届。  第四章 申报与推荐  第十条 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每年在本局官方网站发布广东专利奖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时限、申报范围、申报材料及受理方式。第十一条 申报广东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申报单位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专利权人或者专利实施单位;(二)申报项目在开展评选活动通知发文日前一个月,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不含国防专利和保密专利);(三)该专利权有效且不存在专利权属纠纷、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纠纷,专利权也未处于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四)针对该专利有相对完善的保护措施;(五)该专利技术及其产品符合国家和省的产业及环保政策;(六)该专利未获得过中国专利奖或者广东专利奖。第十二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一款及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所称专利权人或者实施单位,其申报顺序为专利权人优先,专利权人可以单独申报,也可以联合实施单位共同申报,专利权人放弃申报且同意实施单位申报的,实施单位可以单独申报。专利权人与实施单位联合申报的,专利权人列为第一申报人。实施单位单独申报的,要出具专利权人同意的书面声明。第十三条 申报广东杰出发明人奖,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人为本省行政区域内常住的中国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二)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社会道德和职业道德。(三)申报人需从事技术创新工作。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人员,不得作为广东杰出发明人奖的候选人。(四)申报人具有较强创新意识和较高的发明创造能力,并且为获得授权专利的第一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五)专利已实施或运用,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对促进相关领域技术进步具有实质性贡献。(六)不存在专利权属纠纷或者发明人资格纠纷。第十四条 申报广东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广东专利奖申报书(项目类)》;(二)专利证书扫描件;(三)专利公告的说明书扫描件,即授权公告时的扉页、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其附图,或外观设计图;(四)专利登记簿副本,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还需提供独立的专利权评价报告或者新颖性检索报告;(五)实施单位单独申报时,要提供专利权人放弃申报的书面声明及对该专利享有合法实施权的文件,如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及备案证明等;(六)专利权人或实施单位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可以共同申报,或通过协商由部分单位申报,放弃申报的单位要提供放弃申报的声明;(七)经济效益证明,要加盖出具单位的财务专用章,重点说明新增销售额、新增利税、出口额等经济指标;(八)社会效益说明要加盖出具单位的公章,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九)特殊产品的市场准入证明;(十)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样品或实物照片;(十一)申报单位为企业的,要提供营业执照扫描件;申报单位为科研机构或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的,要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扫描件;(十二)申报人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如获得资助、获奖、商誉情况等。  第十五条 奖励办法第十二条第六款和本细则第十四条第九款所称的特殊产品是指直接关系到人体健康、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物实验、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所称的市场准入证明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在未获得主管行政部门批准之前,不得申报广东专利奖。第十六条 申报广东杰出发明人奖的,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广东专利奖申报书(发明人类)》;(二)专利证书扫描件及专利登记簿副本;(三)申报人从事技术创新工作的履历及继续从事技术创新工作的证明,需加盖单位公章;(四)经济效益证明,要加盖出具单位的财务专用章,重点说明销售额、利税、出口额等经济指标;(五)社会效益说明要加盖出具单位的公章,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六)申报人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如获得课题资助、获奖情况等。  第十七条 广东专利奖申报采取自愿方式,填写《广东专利奖申报书》,并提交本细则第十四、十五、十六条所规定的申报材料。申报广东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在“ 广东专利奖申报与评审 ”系统上进行。  第十八条 申报广东专利奖,采取推荐与自荐相结合的方式。  以推荐方式申报的,要提供由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出具的推荐书;以自荐方式申报的,要提供自荐书。推荐书和自荐书要写明推荐理由。  第十九条 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推荐的,遵循属地管理原则;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推荐的,遵循业务管理原则;由省级相关行业协会及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推荐的,遵循专业相关原则;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可以自荐1项参评项目。  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积极会同省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国资等部门,广泛发动相关领域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质量创新项目参加广东专利奖评选。  第二十条 奖励办法第十四第一款所述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包括经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授权的政府部门。  奖励办法第十四第二款所述的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包括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组成部门、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省政府直属机构、省政府部门管理机构及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奖励办法第十四第四款所述的省级行业协会为在我省设立的省级专业性行业协会,不包括学术性社会团体。  奖励办法第十四条第五款所称其他推荐单位是经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认定的有关事业单位、国家直属驻粤部门,以及其他特定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第二十一条 推荐单位(推荐人)或者自荐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本细则第十八条第二款所要求的推荐书或自荐书。逾期未提交者,视为不予推荐。  第五章 评审  第二十二条 专利奖评审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要求申报单位或申报人限期补正,逾期未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视为放弃申报。  第二十三条 形式审查合格的,由评审办公室提交评审委员会的相应专业评审组进行专家评审。广东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按照IPC国际专利分类号分组,分为材料、医药、光电、电学、通信、化学、机械、外观设计8个专业评审组;广东杰出发明人奖不分组。第二十四条 广东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对发明及实用新型专利项目的评审标准:(一)专利权稳定,专利授权文本质量优秀。(二)技术方案新颖,创新性强,技术水平高。发明专利技术方案对解决本领域关键性、重要性技术问题的贡献程度较大,对本领域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起到重要促进作用。实用新型专利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革新、产品升级换代的贡献程度较大,对行业技术发展起到积极促进作用。(三)专利权人、实施单位对于该项专利权的实施和商业化运用积极主动,对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和单位综合实力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突出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四)专利权人、实施单位对于该项专利权的保护措施积极主动,取得了显著成效。  第二十五条 广东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对外观设计项目的评审标准:(一)专利权稳定,创新程度高,专利授权文本质量优秀。(二)形状、图案、色彩方面设计独特,在产品所属领域有突出的设计要点。(三)表达良好的设计理念,具备产品质量安全可靠、实用性强、绿色环保、引领未来健康生活方式、有文化内涵等特征。(四)专利权人、实施单位对于该项专利权的实施和商业化运用积极主动,对提升相关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突出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五)专利权人、实施单位对于该项专利权的保护措施积极主动,取得了显著成效。  第二十六条 广东杰出发明人奖评审标准:(一)有较强的科学精神和发明创造能力,在发明创造活动中做出了突出贡献;(二)本人是授权中国专利的主要发明人或设计人,为专利的总体技术或设计方案中做出了主要贡献;(三)作为主要发明人或设计人的专利项目创新水平高,对本领域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起到重要促进作用;(四)作为主要发明人或设计人的专利项目在广东省境内实施,取得了突出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二十七条 广东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评审规则如下:(一)进行两轮专家评审,第一轮为网上评审,第二轮为现场答辩。两轮评审均以定性、定量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产生专家评审意见。(二)根据网上评审的专家评审意见,评审办公室组织部分项目参加现场答辩评审。(三)综合网上评审及现场答辩评审的专家评审意见,由评审办公室提出重点项目答辩建议,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审。(四)评审委员会召开评议会议,听取重点项目现场答辩,并以集体表决方式提出拟授广东专利金奖、银奖及优秀奖名单。(五)评审委员会评议会议必须有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委员参加,表决结果方可有效。(六)拟授广东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项目应当获得到会成员数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七)对于拟授广东专利金奖的候选项目,评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组织评审专家到现场考察。  第二十八条 广东杰出发明人奖的评审规则如下:  (一)以书面评审方式进行,以定性、定量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产生专家评审意见。(二)评审办公室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建议授奖名单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审。建议授奖名单数量应大于授奖数量。(三)评审委员会召开评议会议,听取建议授奖人员答辩,以集体表决方式提出拟授广东杰出发明人奖名单。(四)评审委员会评议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表决结果方可有效。(五)拟奖广东发明人获得到会成员数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第二十九条 广东专利奖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申请广东专利奖的申请人,不得以评奖委员会委员或者专业评审组成员的身份参加申报项目或发明人的评审。第六章 异议及其处理第三十条 广东专利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评审委员会提出的拟奖项目或者人员同时在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广东专利奖拟奖项目或人员持有异议的,应当自公示之日起15日内向评审办公室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第三十一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写明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凡是匿名材料或者单位未盖公章的不予受理。第三十二条 评审办公室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异议内容及其证明材料符合奖励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应予受理。第三十三条 评审办公室应当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其处理意见,交由评审委员会裁决,并将裁决意见通知异议方和推荐单位、推荐专家。第七章 授奖第三十四条 评审办公室将评审委员会评定的获奖名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三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对获得广东专利奖的单位及个人,颁发奖金和证书。对获得广东专利金奖的单位,每项给予30 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广东专利银奖的单位,每项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广东专利优秀奖的单位,每项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广东杰出发明人奖的个人,每人给予10万元的奖励。广东专利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的经费管理,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或者中国专利外观设计金奖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每项10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银奖或者中国外观设计银奖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每项5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或者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每项30万元的奖励。第三十七条 获得中国专利奖嘉奖、项目类广东专利奖的单位及个人,应将部分获奖奖金用于奖励获奖项目的发明人或设计人以及对该项专利技术实施做出实质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一)按不少于30%的比例奖励获奖项目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二)按不少于20%的比例奖励对该项专利技术实施做出实质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三)其余奖励资金用于专利相关工作。第三十八条 广东杰出发明人奖的奖金奖励获奖个人。第三十九条 评审办公室每年提请省人民政府召开一次表彰大会,对获奖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参与广东专利奖推荐和评审的机构和人员要严守工作纪律,公正廉洁,保守秘密。对推荐和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机构和个人,取消其推荐和评审资格,并提请有关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处分。  第四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广东专利奖的单位和个人,经专利奖评审办公室核实确认的,由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依法依规提出处理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由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予以处理。  第四十二条 对专利奖评审办公室工作人员在广东专利奖评审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由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的纪检监察机构负责监督并根据相关规定处理。广东专利奖评审关键环节受到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纪检监察机构监督。  第四十三条 获奖单位及个人有义务配合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开展相关宣传和交流工作,发挥模范带动作用,发挥专利奖励工作对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  第四十四条 除奖励办法及本细则规定的广东专利奖评审机构外,广东省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广东专利奖的评审活动。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冒名开展广东专利奖评审活动,违法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由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自2019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2014年11月11日发布的《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广东省专利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粤知〔2014〕183号)同时废止。来源: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业资讯 2019-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