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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知局发布关于修改《国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附全文)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修改《国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的公告。公告指出,为了完善国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对《国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作出修改。关于修改《国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的公告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要求,为了完善国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对《国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四条第(三)项修改为:“上述名称在中国不属于通用名称,且未与中国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等其他在先权利相冲突。”二、将第五条修改为:“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管理国外地理标志产品在华保护工作。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依据职能对国外地理标志产品实施保护。”三、将第六条修改为:“依照本办法,申请在华保护的国外地理标志产品,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并置于第三条。四、将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的“国家质检总局”修改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五、将第八条修改为:“国外地理标志产品在华保护申请人可以指定其在华机构作为在华保护工作的联系人,也可商请原产国或地区官方驻华代表机构工作人员作为在华保护工作的联系人,或指定代理人。”六、删除第九条第(四)项。七、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异议申请有下列情形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异议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一)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二)无明确的异议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八、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对驳回的异议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应书面通知异议申请人。对异议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国家知识产权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双方,复审决定为终审决定。”九、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受理公告期满且无异议、或异议协商一致、或异议经裁定不成立的,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十、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获得在华保护的国外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协会等社团,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十一、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专用标志使用实行自我声明制度,一经使用在华保护的产品名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则视其自我声明该产品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外地理标志产品批准公告的要求。”十二、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要求执行。”十三、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已经在华保护的国外地理标志产品,在华发生重大负面影响时,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确有必要的,可组织对其质量特色和产地条件等进行进一步实地核查,申请人应予配合。”十四、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各级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受理侵犯在华保护的国外地理标志产品合法权益的举报投诉,相关部门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在华保护的国外地理标志产品申请人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五、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获得在华保护的国外地理标志产品,存在下列情形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撤销;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撤销,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一)地理标志产品在原产国或地区被撤销保护的;(二)在中国境内属于通用名称或演变为通用名称的;(三)存在严重违反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情形。”十六、增加“撤销请求有下列情形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请求人并说明理由:(一)无明确的撤销理由和事实的;(二)仅涉及产品名称在国外成为通用名称的。”作为第三十四条。十七、增加“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地理标志专家委员会对撤销请求进行审议,并予以裁定。裁定予以撤销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公告;裁定不予撤销的,通知请求人和权利人。”作为第三十五条。本决定自公告之日起施行。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根据本公告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特此公告。附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2019年11月27日国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有效保护在中国销售的国外地理标志产品,规范国外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和专用标志在华使用,依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六条,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外地理标志产品,是指在中国以外生产、已受原产国或地区注册保护并符合《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条规定的产品。第三条依照本办法,申请在华保护的国外地理标志产品,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第四条 在中国保护(简称“在华保护”)的国外地理标志产品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专用标志使用、监督管理和变更撤销等适用本办法。第五条国外地理标志产品在华保护名称包括中文名称和原文名称。(一)中文名称,由具有地理指示功能的名称和反映产品真实属性的通用名称构成,也可是“约定俗成”的名称;(二)原文名称,是指在原产国或地区获得地理标志注册保护的名称;(三)上述名称在中国不属于通用名称,且未与中国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等其他在先权利相冲突。第六条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管理国外地理标志产品在华保护工作。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依据职能对国外地理标志产品实施保护。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第七条国外地理标志产品在华保护,由该产品所在原产国或地区地理标志保护的原申请人申请,经原产国或地区地理标志主管部门推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第八条国外地理标志产品在华保护申请人可以指定其在华机构作为在华保护工作的联系人,也可商请原产国或地区官方驻华代表机构工作人员作为在华保护工作的联系人,或指定代理人。第九条国外地理标志产品在华保护申请需提供以下中文书面材料:(一)国外地理标志产品在华保护申请书;(二)申请人名称和地址、联系电话,在华联系人、地址和联系电话;(三)在原产国或地区获准地理标志保护的官方证明文件原件及其经过公证的中文译本;(四)原产国或地区地理标志主管机构出具的产地范围及其经过公证的中文译本;(五)该产品的质量技术要求;(六)检测报告:原产国或地区出具的,证明申请产品感官特色、理化指标的检测报告及其经过公证的中文译本;(七)其他辅助证明资料等。第十条在华保护的国外地理标志产品质量技术要求包括:(一)产品的中文名称和原文名称;(二)保护的产地范围;(三)产品属性及其生产工艺过程;(四)质量特色,包括产品的感官特色、理化指标等;(五)知名度,产品在原产国(地区)、中国以及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知名度与贸易销售情况;(六)关联性,产品质量特色与产地自然或人文因素之间关联性的描述等。第十一条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对申请材料形式审查。形式审查的结论分为予以受理、需要补正和不予受理三种。(一)予以受理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公报,并在其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二)需要补正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向申请人书面反馈补正意见。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补正材料后,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组织形式审查;(三)不予受理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书。第十二条受理公告异议期为60日,自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受理之日起计算。异议期内,国内外任何组织或个人均可以书面形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异议。第十三条异议内容包括:异议人姓名、单位名称、联系方式,异议的原因及证据材料等。异议应当以中文书写,签字或签章有效。第十四条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异议后,及时将异议内容反馈申请人。异议由异议双方协商解决;或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异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定时,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地理标志专家委员会审议后裁定。第十五条异议申请有下列情形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异议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一)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二)无明确的异议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的。第十六条对驳回的异议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应书面通知异议申请人。对异议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国家知识产权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双方,复审决定为终审决定。第三章 技术审查与批准第十七条受理公告期满且无异议、或异议协商一致、或异议经裁定不成立的,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第十八条技术审查包括会议审查和必要的产地核查,申请人应予配合。技术审查专家组由5人或7人组成。第十九条技术审查时,申请人应当邀请熟悉该产品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翻译人员参加,技术审查的时间和地点由双方商定。第二十条技术审查结论分为通过、需要整改和不予通过三种。(一)审查通过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国外地理标志产品在华保护批准公告,依法予以保护;(二)需要整改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向申请人书面反馈整改意见。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整改材料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再次组织技术审查或技术确认;(三)不予通过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向申请人发出技术审查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第四章 专用标志和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获得在华保护的国外地理标志产品,其标注的产品名称、产地等信息应与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公告的信息相符。第二十二条获得在华保护的国外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协会等社团,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第二十三条专用标志使用实行自我声明制度,一经使用在华保护的产品名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则视其自我声明该产品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外地理标志产品批准公告的要求。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要求执行。第二十五条在华保护的国外地理标志产品申请人应当以中文向社会公布其产品所执行的地理标志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第二十六条在华保护的国外地理标志产品申请人须履行相应的管理责任,制定管理措施,对其名称、质量特色、专用标志使用等进行管理。第二十七条在华保护的国外地理标志产品施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三月底前,申请人须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报告当年的管理措施和上一年度实施情况报告。第二十八条已经在华保护的国外地理标志产品,在华发生重大负面影响时,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确有必要的,可组织对其质量特色和产地条件等进行进一步实地核查,申请人应予配合。第二十九条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官方网站公布国外地理标志产品的在华保护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第五章 保护、变更及撤销第三十条在华保护的国外地理标志产品与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享受同等保护。第三十一条各级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受理侵犯在华保护的国外地理标志产品合法权益的举报投诉,相关部门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在华保护的国外地理标志产品申请人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二条在华保护的国外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地范围、质量技术要求、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协会或社团名称、地址等重大信息发生变更的,国外地理标志产品申请人应在90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变更申请。经技术审查合格,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公告予以变更。第三十三条获得在华保护的国外地理标志产品,存在下列情形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撤销;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撤销,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一)地理标志产品在原产国或地区被撤销保护的;(二)在中国境内属于通用名称或演变为通用名称的;(三)存在严重违反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情形的。第三十四条撤销请求有下列情形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请求人并说明理由:(一)无明确的撤销理由和事实的;(二)仅涉及产品名称在国外成为通用名称的。第三十五条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地理标志专家委员会对撤销请求进行审议,并予以裁定。裁定予以撤销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公告;裁定不予撤销的,通知请求人和权利人。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在华保护的国外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还应当遵守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相关规定。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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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知局官方专利收费标准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综合服务平台网站发布专利申请费用标准。具体公布了专利费用种类、金额及缴纳期限,专利费用的减缴,费用查询途径、方法以及缴费方式,专利收费收据管理规定以及退款等相关事宜。一、专利费用种类、金额及缴纳期限1.申请费申请费的缴纳期限是自申请日起算两个月内或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与申请费同时缴纳的费用还包括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要求优先权的,应同时缴纳优先权要求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或缴足的,专利申请将视为撤回。说明书(包括附图)页数超过30页或者权利要求超过10项时,需要缴纳申请附加费,金额以超出页数或者项数计算。优先权要求费的费用金额以要求优先权的项数计算。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或缴足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2.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申请人要求实质审查的,应提交实质审查请求书,并缴纳实质审查费。实质审查费的缴纳期限是自申请日(有优先权要求的,自最早的优先权日)起三年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或缴足的,专利申请视为撤回。3、印花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我局代征专利证书印花税。申请人应自收到专利局作出的授予专利权通知书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内缴纳印花税。4.复审费申请人对专利局的驳回决定不服提出复审的,应提交复审请求书,并缴纳复审费。复审费的缴纳期限是自申请人收到专利局作出驳回申请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或缴足的,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5.著录事项变更费等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无效宣告请求费的缴纳期限是自提出相应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或缴足的,上述请求视为未提出。6.恢复权利请求费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提出恢复权利请求的,应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并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该项费用的缴纳期限是自当事人收到专利局发出的权利丧失通知之日起二个月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或缴足的,其权利将不予恢复。7.延长期限请求费申请人对专利局指定的期限请求延长的,应在原期限届满日之前提交延长期限请求书,并缴纳费用。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或缴足的,将不同意延长。8.专利文件副本证明费办理专利登记簿副本、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专利授权文件副本、专利证书副本、专利证书证明、专利登记簿证明(专利批量法律状态证明)、专利授权程序证明、申请人名称变更证明、专利文档查阅复制证明件共9种副本和证明文件前缴纳费用。当事人在办理上述业务时,应先行缴纳费用,随后再提出办理请求。缴纳费用时,除需要填写专利申请号或专利号之外,缴费的收据抬头,应和办理文件副本请求书、专利文档查询复制请求书或办理证明文件请求书中填写的请求人名称一致。办理批量专利法律状态证明,缴纳费用时应填写批量专利申请号(或专利号)清单中的第一个号码。9.年费申请人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当缴纳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和印花税。期满未缴纳或未缴足费用的,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应当自申请人收到专利局发出的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内缴纳,以后的年费应当在上一年度期满前缴纳。缴费期限届满日是申请日在该年的相应日。10.滞纳金(1) 专利权人未按时缴纳授予专利权当年以后的年费或者缴纳的数额不足的,专利权人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最迟六个月内补缴,同时缴纳滞纳金。交费时间超过规定交费时间不足一个月的,不收滞纳金,超过规定缴费时间一个月的,每多超出一个月,加收当年全额年费的5%作为滞纳金,例如,缴费时超过规定缴费时间两个月,滞纳金金额为年费标准值乘以10%(专利法实施细则第98条)。(2) 首次缴纳年费数额不足,专利权人再次补缴时,应依照实际补缴日所在滞纳金时段内的滞纳金标准,补足应缴纳的全部年费滞纳金。例如,年费滞纳金5%的缴纳时段为5月5日至6月5日,滞纳金为45元,但缴费人仅缴纳了25元。缴费人在6月7日补缴滞纳金时,应依照实际缴费日所对应的滞纳期时段的标准10%缴纳,该时段滞纳金为90元,所以缴费人还应补缴滞纳金65元。(3) 办理恢复手续时年费滞纳金的计算:专利权人因专利权终止办理恢复手续时,年费滞纳金应按当年年费全额的25%缴纳。详细的缴费项目及金额请参见《国家知识产权局收费公示》。二、专利费用的减缴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缴纳专利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请求减缴。可以减缴的费用包括四种:申请费(其中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不予减缴)、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复审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十年的年费。授权前已获准专利费用减缴的,自授权当年起连续十个年度可按已批准的减缴比例缴纳年费。例如,一件已获准减缴专利费用的专利申请的授权当年为第三年度(即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中所指明的年度),则专利权人按批准的减缴比例可以减缴第三年度、第四年度、第五年度、第六年度、第七年度、第八年度、第九年度、第十年度、第十一年度、第十二年度的年费,第十三年度起应按全额缴纳年费。自2016年9月1日(含)起,所有专利费用减缴业务均须提前在专利费减备案系统中办理备案。申请人在提出专利申请时请求费减的,只需在专利申请请求书中勾选“□请求费减且已完成费减资格备案”,并填写专利费减备案证件号;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在申请日后请求费减的,则需提交《费用减缴请求书(申请日后提交适用)》,并填写专利费减备案证件号。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只能就尚未到期的费用请求减缴,并且应当在有关费用缴纳期限届满日的二个半月之前提出费用减缴请求。专利费减备案系统登录地址:http://cpservice.cnipa.gov.cn;电子申请注册用户可使用电子申请注册用户名登录;非电子申请注册用户需注册公众用户名登录。三、费用查询途径、方法以及缴费方式1.费用查询途径及方法(1)电话查询国家申请:缴费人可以通过电话进行5个(含)以下专利缴费信息的查询,查询电话:010—62356655,查询时应提供申请号或专利号。PCT国际申请国际阶段:010—62088476PCT国际申请国家阶段:010—62088300(2)网络查询缴费人可以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点击“政务服务平台”,选择“专利检索与查询”进入到“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查询应缴费用和已缴费用情况。(3)现场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大厅设有费用查询服务台,可为缴费人在缴费的当天现场查询应缴费用种类、金额和缴费期限。2.缴费方式(1)网上缴费电子申请注册用户,可以通过登录中国专利电子申请网(http://cponline.cnipa.gov.cn/)使用网上缴费系统缴纳专利费用。其中个人用户可使用银行卡支付方式,专利代理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用户可以使用对公账户支付方式。网上缴费的对公账户及个人账户,可以选择在代办处自取收据。网上缴费的缴费日以网上缴费系统收到的银联在线支付平台反馈的实际支付时间所对应的日期来确定。(2)银行/邮局汇款转账缴费人可以通过银行或邮局汇付专利费用。通过银行或邮局汇付专利费用时,应当在汇款单附言栏中写明正确的申请号(或专利号)及费用名称(或简称)。缴费人汇款时,应当要求银行或邮局工作人员在汇款附言栏中录入上述缴费信息,通过邮局汇款的,还应当要求邮局工作人员录入完整通讯地址,包括邮政编码。费用不得寄到专利局受理处或者专利局其他部门或者审查员个人。收到银行或邮局汇款凭证应认真核对申请号或专利号以及缴费人的通讯地址、邮政编码,避免因银行或邮局工作人员录入错误造成的必要信息丢失。通过邮局汇款的,一个申请号(或专利号)应为一笔汇款。缴费人通过银行或邮局汇付的,如果未在汇款时注明上述必要信息,可以在汇款当天最迟不超过汇款次日补充缴费信息,补充缴费信息的方式如下:登陆专利缴费信息网上补充及管理系统(http://fee.cnipa.gov.cn)进行缴费信息的补充;通过传真(010-62084312/8065)或发送电子邮件(shoufeichu@cnipa.gov.cn)的方式补充缴费信息。补充完整缴费信息的,以补充完整缴费信息日为缴费日。因逾期补充缴费信息或补充信息不符合规定,造成汇款被退回或入暂存的,视为未缴纳费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银行汇付: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知春路支行户 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帐 号:7111710182600166032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邮局汇付:收款人姓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费处商户客户号:110000860(可代替地址邮编)地址 邮编: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100088)各代办处银行及邮局账户信息可登陆http://www.cnipa.gov.cn/zldbc进行查询。(3)专利局/代办处面交缴费人可以直接向专利局或专利代办处收费窗口缴纳专利费用,以当天缴费的日期为缴费日。对同一个专利申请号(或专利号)缴纳费用时,如果费用种类填写错误,缴费人可以在正确费用种类的缴纳期限内提出关于请求转换费用种类的意见陈述书并附具相应证明寄至受理处,经专利局确认后可以对费用种类进行转换。但不同申请号(或专利号)之间的费用不能转换。因缴费人信息填写不完整或者不准确,造成费用不能退回或者退款无人接收的,费用暂时存入专利局账户(以下简称暂存)。费用入暂存的,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四、专利收费收据管理规定1.专利收费收据的开具(1)窗口面交现金和刷卡缴费的,依据缴费人在缴费清单上填写的收据抬头开具;窗口面交支票缴费的,依据支票上财务专用章所列单位名称开具;(2)银行汇款缴费的,依据汇款人账户名称开具;(3)邮局汇款缴费的,依据汇款人姓名开具;(4)网上缴费系统缴费的,依据缴费人填写的收据抬头开具;(5)同一笔缴费中,同一申请号(或专利号)的多项费用开具一张收据。2.专利收费收据的查询缴费人缴纳专利费用后未收到收据,应先通过电话、邮件或信函查询,确定收据去向。收据已寄出的,缴费人可依据专利费用管理处(或代办处)提供的挂号号查询邮路;收据因地址不详或无人接收而滞留在专利费用管理处(或代办处)的,缴费人可通过传真、邮件或信函将请求再寄收据的材料发至专利费用管理处(或代办处)办理收据再寄,也可自行或委托他人携带相关材料、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前往专利费用管理处(或代办处)领取收据。办理收据再寄手续需提供收据再寄请求及原始缴款凭证原件或复印件。3.出具缴费情况说明缴费人收据丢失,如有财务报销等需要,可自行或委托他人前往专利费用管理处(或代办处)开具缴费证明,也可通过信函递送材料进行办理。专利费用管理处(或代办处)审核确认相关材料后,开具缴费证明并加盖财务收费专用章。每份收据只开具一次证明,收据开具时间超过一年的收据不予开具缴费证明。需缴费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如下:(1)缴款凭证复印件;(2)加盖财务专用章的未报销财务说明,说明中需写明办理原因和要求出具证明文件(或复印)的收据信息。如核实确因我处工作失误造成收据原件丢失的,可为当事人提供收据复印件加盖财务收费专用章;其他情况只能提供缴费情况说明。4. 更改收据抬头更改收据抬头应满足:(1)提供需更改抬头的收据原件;(2)自缴费日起一年内发生的业务;(3)通过邮局、窗口现金、POS方式缴纳的费用收据;(4)个人抬头改为公司抬头,代理公司抬头改为单位抬头,公司名称个别字录入错误;(5)加盖财务专用章的未报销财务说明,说明中需写明办理原因和要求更改的收据信息。满足以上条件的缴费人可自行或委托他人携带相关材料前往专利费用管理处(或代办处)办理更改收据抬头手续,也可通过信函递送材料和办理手续。专利费用管理处(或代办处)审核后,在原收据上手工修改收据抬头并加盖收费业务专用章。对于一次修改收据抬头数量较多的,由专利费用管理处(或代办处)出具相应证明。因专利费用管理处(或代办处)原因需更改收据信息的,由专利费用管理处(或代办处)核实后负责更正。五、退款缴费人对多缴、重缴、错缴的专利费用,可以自缴费之日起三年内,提出退款请求。提出退款请求的,应提交意见陈述书(关于费用),并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收费收据复印件、邮局或银行出具的汇款凭证等证明文件。提供邮局或银行的证明应当是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供经出具部门加盖公章确认的或经公证的复印件。缴费人所缴款项因费用汇单字迹不清或者缺少必要事项造成既不能开出收据又不能退款的,该款项将暂存在专利收费账户上。经缴费人补充获得必要事项信息的,专利费用管理处(或代办处)做出暂存处理,开出收据,确认收入。缴费人要求退款的,可通过传真、邮件或信函提供退款信息和缴款凭证复印件。附件:专利收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收费标准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综合服务平台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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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度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优秀研究成果奖申报工作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学术委员会的工作安排,2019年度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优秀研究成果奖申报工作从即日起开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成果的资格、范围和形式 (一)申报成果应是由我省发展改革系统的单位和个人为第一完成单位和第一完成人的成果。 (二)申报成果应是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的研究成果。 (三)申报成果的范围:包括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思路和方法、投融资和利用外资、财政金融管理、创新发展、价格管理、产业发展和结构调整、区域经济发展、城镇化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交通建设、社会发展、资源节约综合利用与环境保护、资源开发和战略储备、生态文明建设、经济与国防建设协调发展、经济体制改革和市场体系建设、对口支援、宏观调控政策和法规建设、经济和社会发展信息化、信用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新研究成果。 (四)申报成果的形式:包括专著、研究报告、调研报告、咨询报告和学术论文等。 二、申报要求 申报材料在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下载《关于2019年度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优秀研究成果奖申报工作的通知》的附件,填报相关电子版申报材料后,请预先通过邮箱发送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学术委办公室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再寄送申报书纸质件和成果原件。 (一)电子版申报材料: 申报成果的申报书(网站下载)、专家评审意见(扫描件)、使用单位证明(扫描件)、成果形式证明(扫描件),申报成果完全版(word文档)和缩写版(word文档)的字体、字号按规范的格式进行编排,即标题用2号小标宋简体,上长下短排列;正文用3号方正仿宋简体,文中有小标题可用3号小标宋字体。 (二)纸质版申报材料: 1.按申报书及附件内容打印装订成书面申报材料(第8页“成果缩写本”限1万字以内,申报书与缩写本一起合订)。 2.申报书和成果原件共6套,其中一套请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其余5套为复印件(评审过程为匿名评奖,请注意删除申报书的第二页,否则取消评审资格)。 三、有关说明 (一)申报截至日期为2020年1月15日。 (二)各单位可推荐1-2项研究成果。凡已获得国家和省部级奖的成果,不得再申报。研究成果若存在争议,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不得申报。 (三)申报成果应删除涉密。如申报成果涉密,应根据《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优秀研究成果奖奖励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必须将相关涉密内容删除后方可进行申报。 (四)申报成果完成单位和完成人的数量。申报成果完成单位最多为7个,成果完成人最多为10人。若推荐单位申报的奖项等级与委学术委员会评审的结果不相符,成果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将根据获奖等级进行末位自动淘汰(具体参照《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优秀研究成果评奖办法》第三条执行),不再另行通知。 (五)省发展改革委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将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内容包括:1.对研究报告进行查重检测;2.是否符合优秀研究成果奖年度评奖通知规定的申报范围和条件;3.申报书填写是否清晰、完整,申报材料是否齐全;4.申报成果是否提供成果应用证明和评审验收依据;5.申报成果是否存有争议;6.不符合申报期限的优秀研究成果不予受理。 (六)成果申报模板。为保证申报成果及时办理,推荐申报单位请在第一时间与委学术委办公室联系,以尽快明确申报内容的正确填写。 (七)资格审查结果将在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公布。企业邮箱:zlf@zlftm.com新浪微博:@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企业微信:广东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运营微信:中山科技汇企业地址:中山市东区兴政路1号中环广场3座①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商标注册、驰名商标认证、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等)②知识产权疑难案件(商标驳回复审案、专利无效等)③知识产权价值转化(高新技术企业、技改扶持、知识产权贯标等)④其他知识产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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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周黑鸭”诉食品店获赔
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对方侵害其“周黑鸭”商标权为由,将北京永泰惠佳商贸中心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0万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一审判决永泰商贸中心停止侵权,赔偿周黑鸭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及合理支出1000元。原告周黑鸭公司诉称,其是一家专门从事鸭类、鹅类、鸭副产品和素食类产品等卤制品深加工企业,在第29类商品上先后注册了第6313764号中文字母组合商标、第 7936086号图形文字组合商标。被告永泰商贸中心在北京市海淀区开设熟食卤制品店,未经周黑鸭公司许可,在店铺招牌、支付方式上使用了与其权利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侵害了其商标专用权,给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被告永泰商贸中心辩称,其在店铺招牌上使用的“鸭迷鸭蜜”“周黑鸭”花生商标系经过合法授权,其售卖的鸭肉制品占比极小,主要售卖“周黑鸭”花生,已取得消费者高度认可,而周黑鸭公司并不具有生产销售“周黑鸭”花生的资质,故其属于正当经营,并不构成侵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的“周黑鸭”系列商标均依法注册,并且处于注册有效期内,周黑鸭公司作为上述商标权利人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有权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永泰商贸中心的店铺招牌、收款凭证中使用了“周黑鸭”标识,根据使用的位置、方式,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虽然永泰商贸中心辩称其使用的为经授权取得的“周黑鸭”及“鸭迷鸭蜜”商标的文字部分,但该“周黑鸭”文字商标核准的使用商品仅为加工过的花生,涉案店铺除销售花生外,同时销售鸭类制品,该使用范围落入周黑鸭公司的权利商标专用权范围内,且其在招牌中以占较小比例的方式使用“鸭迷鸭蜜”商标,在占较大比例的位置突出使用“周黑鸭”文字,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以为其所销售商品来源与周黑鸭公司或二者之间存在特定的联系,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造成混淆。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陈昱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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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
《意见》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坚持严格保护、统筹协调、重点突破、同等保护,不断改革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社会治理手段强化保护,促进保护能力和水平整体提升。力争到2022年,侵权易发多发现象得到有效遏制,权利人维权“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的局面明显改观。到2025年,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达到并保持较高水平,保护能力有效提升,保护体系更加完善,尊重知识价值的营商环境更加优化,知识产权制度激励创新的基本保障作用得到更加有效发挥。《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全文如下。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也是提高我国经济竞争力的最大激励。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制度、优化机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坚持严格保护、统筹协调、重点突破、同等保护,不断改革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社会治理手段强化保护,促进保护能力和水平整体提升。力争到2022年,侵权易发多发现象得到有效遏制,权利人维权“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的局面明显改观。到2025年,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达到并保持较高水平,保护能力有效提升,保护体系更加完善,尊重知识价值的营商环境更加优化,知识产权制度激励创新的基本保障作用得到更加有效发挥。 二、强化制度约束,确立知识产权严保护政策导向 (一)加大侵权假冒行为惩戒力度。研究制定知识产权基础性法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加快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修改完善。完善地理标志保护相关立法。加快在专利、著作权等领域引入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大幅提高侵权法定赔偿额上限,加大损害赔偿力度。强化民事司法保护,有效执行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采取没收违法所得、销毁侵权假冒商品等措施,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开展关键领域、重点环节、重点群体行政执法专项行动。规制商标恶意注册、非正常专利申请以及恶意诉讼等行为。探索加强对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及其源代码等的有效保护。加强刑事司法保护,推进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的修订完善。加大刑事打击力度,研究降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入罪标准,提高量刑处罚力度,修改罪状表述,推动解决涉案侵权物品处置等问题。强化打击侵权假冒犯罪制度建设,探索完善数据化打假情报导侦工作机制,开展常态化专项打击行动,持续保持高压严打态势。 (二)严格规范证据标准。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完善知识产权案件上诉机制,统一审判标准。制定完善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商标、专利侵权判断标准。规范司法、行政执法、仲裁、调解等不同渠道的证据标准。推进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立案标准协调衔接,完善案件移送要求和证据标准,制定证据指引,顺畅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定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司法解释,着力解决权利人举证难问题。探索建立侵权行为公证悬赏取证制度,减轻权利人举证责任负担。 (三)强化案件执行措施。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建立完善市场主体诚信档案“黑名单”制度,实施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建立重复侵权、故意侵权企业名录社会公布制度,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逐步建立全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案例指导机制和重大案件公开审理机制。加强对案件异地执行的督促检查,推动形成统一公平的法治环境。 (四)完善新业态新领域保护制度。针对新业态新领域发展现状,研究加强专利、商标、著作权、植物新品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的保护。探索建立药品专利链接制度、药品专利期限补偿制度。研究加强体育赛事转播知识产权保护。加强公证电子存证技术推广应用。研究建立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制定电商平台保护管理标准。编制发布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指南,制定合同范本、维权流程等操作指引,鼓励企业加强风险防范机制建设,持续优化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保护环境。研究制定传统文化、传统知识等领域保护办法,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 三、加强社会监督共治,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 (五)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加强人大监督,开展知识产权执法检查。发挥政协民主监督作用,定期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调研。建立健全奖优惩劣制度,提高执法监管效能。加强监督问责,推动落实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相关规定,更大范围更大力度公开执法办案信息,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 (六)建立健全社会共治模式。完善知识产权仲裁、调解、公证工作机制,培育和发展仲裁机构、调解组织和公证机构。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自律和信息沟通机制。引导代理行业加强自律自治,全面提升代理机构监管水平。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将知识产权出质登记、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涉企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归集并依法公示。建立健全志愿者制度,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知识产权保护治理。 (七)加强专业技术支撑。加强科技研发,通过源头追溯、实时监测、在线识别等技术手段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建设侵权假冒线索智能检测系统,提升打击侵权假冒行为效率及精准度。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案件处理和司法活动中引入技术调查官制度,协助行政执法部门、司法部门准确高效认定技术事实。探索加强知识产权侵权鉴定能力建设,研究建立侵权损害评估制度,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机构专业化、程序规范化建设。 四、优化协作衔接机制,突破知识产权快保护关键环节 (八)优化授权确权维权衔接程序。加强专利、商标、植物新品种等审查能力建设,进一步压缩审查周期。重点提高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审查质量,强化源头保护。进一步发挥专利商标行政确权远程审理、异地审理制度在重大侵权行政执法案件处理中的作用。健全行政确权、公证存证、仲裁、调解、行政执法、司法保护之间的衔接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和共享,形成各渠道有机衔接、优势互补的运行机制,切实提高维权效率。 (九)加强跨部门跨区域办案协作。制定跨部门案件处理规程,健全部门间重大案件联合查办和移交机制。健全行政执法部门与公安部门对涉嫌犯罪的知识产权案件查办工作衔接机制。在案件多发地区探索建立仲裁、调解优先推荐机制。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案件分流制度,推进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改革。推动建立省级行政区内知识产权案件跨区域审理机制,充分发挥法院案件指定管辖机制作用,有效打破地方保护。 (十)推动简易案件和纠纷快速处理。建立重点关注市场名录,针对电商平台、展会、专业市场、进出口等关键领域和环节构建行政执法、仲裁、调解等快速处理渠道。推动电商平台建立有效运用专利权评价报告快速处置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投诉制度。指导各类网站规范管理,删除侵权内容,屏蔽或断开盗版网站链接,停止侵权信息传播,打击利用版权诉讼进行投机性牟利等行为。 (十一)加强知识产权快保护机构建设。在优势产业集聚区布局建设一批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立案件快速受理和科学分流机制,提供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一站式”纠纷解决方案。加快重点技术领域专利、商标、植物新品种审查授权、确权和维权程序。推广利用调解方式快速解决纠纷,高效对接行政执法、司法保护、仲裁等保护渠道和环节。 五、健全涉外沟通机制,塑造知识产权同保护优越环境 (十二)更大力度加强国际合作。积极开展海外巡讲活动,举办圆桌会,与相关国家和组织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合作交流。探索在重要国际展会设立专题展区,开展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成就海外巡展。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对促进共建“一带一路”的重要作用,支持共建国家加强能力建设,推动其共享专利、植物新品种审查结果。充分利用各类多双边对话合作机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交流合作与磋商谈判。综合利用各类国际交流合作平台,积极宣传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发展成就。 (十三)健全与国内外权利人沟通渠道。通过召开驻华使领馆信息沟通会、企业座谈会等方式,加强与国内外行业协会、商会、社会团体等信息交流。组织召开知识产权保护要情通报会,及时向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通报重大事项和进展,增信释疑,积极回应国内外权利人关切。 (十四)加强海外维权援助服务。完善海外知识产权纠纷预警防范机制,加强重大案件跟踪研究,建立国外知识产权法律修改变化动态跟踪机制,及时发布风险预警报告。加强海外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开展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构建海外纠纷协调解决机制。支持各类社会组织开展知识产权涉外风险防控体系建设。鼓励保险机构开展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险、专利执行险、专利被侵权损失险等保险业务。建立海外维权专家顾问机制,有效推动我国权利人合法权益在海外依法得到同等保护。 (十五)健全协调和信息获取机制。完善涉外执法协作机制,加大工作协调力度,进一步加强我国驻外使领馆知识产权对外工作。选设海外知识产权观察企业和社会组织,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健全重大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信息通报和应急机制。组织开展我国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保护状况调查,研究建立国别保护状况评估机制,推动改善我国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六、加强基础条件建设,有力支撑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十六)加强基础平台建设。建立健全全国知识产权大数据中心和保护监测信息网络,加强对注册登记、审批公告、纠纷处理、大案要案等信息的统计监测。建立知识产权执法信息报送统筹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大信息集成力度,提高综合研判和宏观决策水平。强化维权援助、举报投诉等公共服务平台软硬件建设,丰富平台功能,提升便民利民服务水平。 (十七)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鼓励引导地方、部门、教育机构、行业协会、学会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专业人才培训力度。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司法队伍人员配备和职业化专业化建设,建立有效激励行政执法和司法人员积极性的机制,确保队伍稳定和有序交流。推动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办理专业化建设,提高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审判工作效率和办案质量。在有关管理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全面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顾问制度,促进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法治化。充分发挥律师等法律服务队伍作用,做好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案件代理、普法宣传等工作。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仲裁、调解、公证、社会监督等人才的选聘、管理、激励制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专业人才岗位锻炼,充分发挥各类人才在维权实践中的作用。 (十八)加大资源投入和支持力度。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资金投入力度。鼓励条件成熟的地区先行先试,率先建设知识产权保护试点示范区,形成若干保护高地。推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司法装备现代化、智能化建设。鼓励企业加大资金投入,并通过市场化方式设立知识产权保护维权互助基金,提升自我维权能力和水平。 七、加大组织实施力度,确保工作任务落实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加强党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领导。各有关方面要按照职能分工,研究具体政策措施,协同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国家知识产权局要会同有关部门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要求有效落实,重大问题要及时按程序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二十)狠抓贯彻落实。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知识产权保护属地责任,定期召开党委或政府专题会议,研究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加强体制机制建设,制定配套措施,落实人员经费。要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纳入地方党委和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开展评估,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二十一)强化考核评价。建立健全考核评价制度,将知识产权保护绩效纳入地方党委和政府绩效考核和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建立年度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调查制度和保护水平评估制度。完善通报约谈机制,督促各级党委和政府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力度。 (二十二)加强奖励激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鼓励各级政府充分利用现有奖励制度,对知识产权保护先进工作者和优秀社会参与者加强表彰。完善侵权假冒举报奖励机制,加大对举报人员奖励力度,激发社会公众参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十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舆论引导,定期公开发布有社会影响力的典型案件,让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观念深入人心。加强公益宣传,开展知识产权保护进企业、进单位、进社区、进学校、进网络等活动,不断提高全社会特别是创新创业主体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推动形成新时代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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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中山市首批创新标杆企业的通知
为促进我市企业创新发展,发掘和扶持一批成长性、创新性表现突出的科技型企业做大做强,根据《中山市企业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办法》(中山科发〔2019〕254号),现组织开展中山市首批创新标杆企业组织申报工作,并根据评选结果择优产生我市首批创新标杆企业。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申报单位应在中山市行政辖区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企业持续经营三年以上(三个会计年度),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发展方向,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生产经营、纳税和信用状况良好,无违法记录、无重大安全事故,并符合以下条件:(一)成长性指标:1.2018年度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含)~1亿元的企业,近两年收入年均复合增长率不低于30%〔(2018年营收/2016年营收)^(1/2)-1〕;2.2018年度营业收入在1亿元(含)~5亿元的企业,近两年收入年均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5%〔(2018年营收/2016年营收)^(1/2)-1〕;3.2018年度营业收入在5亿元及以上的企业,近两年收入年均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0%〔(2018年营收/2016年营收)^(1/2)-1〕。(二)创新能力指标:1.拥有自主研发的知识产权,其中,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等不少于1件;或者发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不少于3件;或者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少于10件。2.2016-2018年企业平均研发投入占比(三年研发投入总和/三年营业收入总和)不低于5%,或者2016-2018年企业平均研发投入额在5000万元以上。二、申报材料(一)中山市创新标杆企业申请表;(二)申报单位营业执照;(三)2016-2018年度完整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四)2016—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五)2016—2018年度研发费专项审计报告;(六)与评选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1.企业获得的各种资质、资格;2.主要的知识产权,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技术规范、承担科技项目、获得科技创新类奖项、产学研合作的证明材料;3.其他与申报书中陈述内容相关的证明材料。三、申报时间请申报企业于12月6日(周五)将申报材料(一式三份)递交至所属镇区科技部门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于12月12日(周四)前由镇区科技部门统一递交至市科技局高新技术与区域创新科,同时发送申报材料电子版到zssgxk@126.com(邮件名称为“企业名称+创新标杆企业”)。企业邮箱:zlf@zlftm.com新浪微博:@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企业微信:广东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运营微信:中山科技汇企业地址:中山市东区兴政路1号中环广场3座①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商标注册、驰名商标认证、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等)②知识产权疑难案件(商标驳回复审案、专利无效等)③知识产权价值转化(高新技术企业、技改扶持、知识产权贯标等)④其他知识产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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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伟哥”商标不构成通用名称,注册予以维持
商标局认为,通用名称包括法定通用名称和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无论法定通用名称还是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由于其具有反映一类服务与另一类服务之间本质区别的功能,在一定范围内被相关公众普遍认知和使用,已不能起到标识不同服务来源的作用,故不应作为商标注册。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各项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生化药品”等商品上经合法、有效、广泛地使用,已成为“生化药品”等商品上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故复审商标未构成核定使用商品上的通用名称,应予以维持。关于第1911818号“伟哥”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商评字[2019]第0000235432号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礼来(上海)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凤凰生活文化传媒广告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11818号“伟哥”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通字[2018]第Y000022号决定,于2018年07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复审商标我局决定认为,第1911818号第5类“伟哥”注册商标为被申请人和原商标注册人进行了持续使用及宣传、积极维权,已经形成了一定的知名度,在其核定使用的第5类“生化药品;中药成药;医用制剂;医用药物;医用药草;药膏;人用药;化学医药制剂;草药茶;各种针剂”等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具有商标的显著性。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商标已成为“生化药品”等商品项目的通用名称,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成为其核定使用的服务的通用名称之情形。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伟哥”已经成为治疗男性性功能障碍药品的通用名称,使用在“生化药品;中药成药;医用制剂;医用药物;医用药草;药膏;人用药;化学医药制剂;草药茶;各种针剂”等商品上为治疗特定疾病的药品的通用名称。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争议商标在全部商品项目上的注册应被撤销。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该证据与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基本一致): 1.“伟哥”在宁波市人民政府等通知文件中的使用;2.百度网站中搜索“伟哥”一词得出部分搜索结果的网页打印件;3.同业经营者及个人对“伟哥”的认知和使用;4.各互联网药品销售平台、全国各地实体药店广告照片及“伟哥”的使用情况介绍等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伟哥”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至少已获得中国南方地区消费者的广泛认同,经过被申请人和原注册人合法的商业使用,大规模的市场宣传、推广及高价值的品牌效应,并没有退化为商品的通用名称,对于众多侵犯“伟哥”商标的行为,被申请人和原注册人一直在积极维权。综上,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该证据与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基本一致): 1.被许可公司“伟哥”商品《药品GMP证书》、《药品补充申请批件》、《药品检验报告书》;2. 被申请人和原注册人与多家药厂合作,与多家药业公司签订“伟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及交付许可使用费等证据材料;3. 被申请人和原注册人一直在各类杂志报刊中使用、宣传“伟哥”商标;4. 被申请人和原注册人向多家药店、药业公司等发出的律师函,及各级人民法院对该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书等证据。 申请人质证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和答辩理由应不予采信,应撤销复审商标在其指定的全部商品项目上的注册。同时,申请人请求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申请人提交了医药经济报的百度词条打印件、被申请人的介绍页面打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广州威尔曼药业有限公司于1998年6月2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02年9月21日获准注册在第5类“生化药品”等商品上,后经核准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经续展,商标专用期至2022年9月20日。 我局认为,综合全案证据,结合申请人质证意见,本案不适用口头审理。 通用名称包括法定通用名称和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无论法定通用名称还是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由于其具有反映一类服务与另一类服务之间本质区别的功能,在一定范围内被相关公众普遍认知和使用,已不能起到标识不同服务来源的作用,故不应作为商标注册。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即俗称,系指某一名称虽未被规范性标准或辞典等收录,但客观上作为通用名称已被广泛认可和使用。鉴于约定俗成系对客观使用状态的反映,申请人应围绕该名称在现实经济领域的使用状况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各项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和原商标所有人将“伟哥”作为商标,在其提供的“生化药品”等商品上,进行了宣传、使用和维权,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具有商标的显著性。申请人提交的各项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生化药品”等商品上经合法、有效、广泛地使用,已成为“生化药品”等商品上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故复审商标未构成核定使用商品上的通用名称,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合议组成员:王珊汤茜徐金艳2019年0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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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小榄镇产业招商扶持奖励
根据《小榄镇产业招商扶持奖励办法》(榄府〔2018〕1号)的文件精神,现组织开展2018年度工业部分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指南自建厂房第五条 第(六)款以购地(含流转用地)建设、租赁土地(含合作建设)建设、原自有土地新建的项目,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三年内达到本条前五点要求之一的:按最高35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厂房建设奖励,单个项目累计奖励金额最高500万元;自达到要求之日起三年内,参照不高于项目对镇财政贡献部分的100%给予奖励。租赁物业第五条 第(七)款 以租赁物业形式的项目,自取得物业使用权之日起两年内,达到本条前五点要求之一的:最高给予每月3元/平方米租金补贴,一定3年,单个项目累计奖励金额最高500万元;自达到要求之日起三年内,参照不高于项目对镇财政贡献部分的100%给予奖励。企业整合域外资源第七条 第(一)款 企业整合域外资源,参照不高于项目对镇财政贡献部分的100%给予奖励,一定3年。对外兼并收购国内外企业第七条 第(二)款 对外兼并收购国内外企业并将被收购企业注册地迁入小榄镇的,按照不高于实际兼并收购金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最高300万元。股权投资扶持退出股权项目奖励第八条 第(一)款 在小榄镇注册成立的产业投资基金或股权投资机构牵头投资小榄镇产业项目,实际投资额达5000 万元以上且退出项目时在小榄镇申报纳税的,在项目退出时按不高于实际投资额的2%对产业投资基金或股权投资机构给予奖励,单个项目累计奖励金额最高300 万元。实现收益奖励第八条 第(三)款 个人出售上市公司限售股或从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取得股权投资收益且在小榄镇申报纳税的,参照其对镇财政贡献给予分级奖励,分级情况如下:1.年度纳税总额达300 万元-2000 万元(不含)的,参照不高于其个人对镇财政贡献部分的70%给予奖励。2.年度纳税总额达2000 万元-5000 万元(不含)的,参照不高于其个人对镇财政贡献部分的80%给予奖励。3.年度纳税总额达5000 万元以上的,参照不高于其个人对镇财政贡献部分的90%给予奖励。落户奖励第八条 第(四)款 股权投资或基金等企业将住所迁至小榄镇并在小榄镇申报纳税的,参照其对镇财政贡献给予分级奖励,分级情况如下:1.年度纳税总额达300 万元-2000 万元(不含)的,参照不高于其对镇财政贡献部分的70%给予奖励。2.年度纳税总额达2000 万元-5000 万元(不含)的,参照不高于其对镇财政贡献部分的80%给予奖励。3.年度纳税总额达5000 万元以上的,参照不高于其对镇财政贡献部分的90%给予奖励。在国内外设立研发中心、分支机构、孵化载体第九条 第(一)款 支持我镇企业在国内外设立研发中心、分支机构、孵化载体(我镇企业持股50%以上),就地使用人才智力资源。将科研成果成功转化应用到我镇的,经镇评审认定,一次性给予50万元至100万元奖励。骨干人才奖励九条 第(二)款 对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50万元以上的骨干人才,参照不高于其个人对镇财政贡献部分的100%给予奖励,一定3年。二、申报程序及要求项目申报采用网上填报和纸质文件两种方式进行。项目申报单位于11月25日前在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网(http://fczj.zs.gov.cn/)提交电子材料,审核通过后提交纸质申报材料。网上申报系统将于11月25日下午6点关闭,逾期不予受理。纸质资料请一式一份加盖公章于11月30日前交到中山市小榄镇人民政府308室)企业邮箱:zlf@zlftm.com新浪微博:@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企业微信:广东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运营微信:中山科技汇企业地址:中山市东区兴政路1号中环广场3座①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商标注册、驰名商标认证、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等)②知识产权疑难案件(商标驳回复审案、专利无效等)③知识产权价值转化(高新技术企业、技改扶持、知识产权贯标等)④其他知识产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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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2019年度中山市第五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国家、省重大科技项目配套计划等)项目
一、指导思想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开展产业技术攻关,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改造提升优势传统产业,充分发挥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加快推进创新型中山建设。二、基本原则坚持“企业主体、市场主导、政府推动”以及“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将科技项目向社会公开,发挥财政科技资金的放大和带动作用。强化科技项目对集聚创新资源、优化创新环境和落实创新政策的导向作用。三、项目类别(一)科技创新专项专题一:市重大科技专项(国家、省重大科技项目配套计划)(专题编号:2019010510)1、支持内容:2018、2019年获得国家、省重大科技项目立项的项目(拨付二期经费)。2、支持强度:(1)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按照国家资助经费1:1的比例配套;(2)广东省重大科技专项按照省级资助经费1:0.5的比例配套;(3)单个项目资助额度不超过500万元,且财政资助经费(国家、省、市、镇区财政经费)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50%,资助资金根据国家、省拨付进度进行配套。3、申报条件:(1)项目获得2018、2019年国家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广东省重大科技专项立项;(2)国家、省已拨付二期经费;(3)申报单位为上述项目的主承担单位。4、申报材料:(1)《中山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任务)书》;(2)营业执照复印件;(3)国家、省项目二期经费下达文件;(二)科技创新平台专项专题二:省级重点科技创新平台认定补助(省级新型研发机构认定)(专题编号:2019010511)1、支持内容:2019年获得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的机构。2、支持强度:对新通过认定的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每家给予200万元补助;3、申报条件:(1)申报单位2019年被认定为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2)省已下达正式认定文件。4、申报材料:(1)《中山市国家、省科技创新平台资金配套申报书》;(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3)省认定文件;(4)项目申报书复印件。专题三:省级重点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补助(专题编号:2019010512)1、支持内容:2019年获得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经费支持的项目。2、支持强度:对各类省级重点科技创新平台获得的省支持建设经费,按省级支持经费给予1:1配套,同一年度每家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3、申报条件:(1)申报单位获得2019年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经费支持;(2)省已拨付支持经费;4、申报材料:(1)《中山市国家、省科技创新平台资金配套申报书》;(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3)省项目经费下达文件;(4)项目申报书复印件等相关材料。申报单位网上申报时间为2019年11月20日至2019年11月27日下午5时;镇区科技主管部门网上审核推荐截止时间为2019年11月29日下午5时;项目状态显示“请交纸质材料至窗口受理”时,打印书面材料(一式一份、双面打印、胶装、加页码)报送至科技局服务窗口(中山市行政服务中心C区C16-C19窗口),书面材料报送截止时间为2019年12月2日下午5时。企业邮箱:zlf@zlftm.com新浪微博:@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企业微信:广东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运营微信:中山科技汇企业地址:中山市东区兴政路1号中环广场3座①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商标注册、驰名商标认证、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等)②知识产权疑难案件(商标驳回复审案、专利无效等)③知识产权价值转化(高新技术企业、技改扶持、知识产权贯标等)④其他知识产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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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查处商标违法案件中驰名商标保护相关工作的通知
国知发保函字〔2019〕229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驰名商标保护在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依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根据机构改革后的职责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查处商标违法案件中驰名商标保护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时限查办涉驰名商标案件 (一)立案主体。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商标违法案件,由市(地、州)级以上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立案机关)管辖。经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取得立案权限的具有设区市经济社会等管理权限的省直辖县(市、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继续办理该类案件。省直辖县(市、区)有新增或调整,拟取得驰名商标立案权限的,应及时报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 (二)查办时限。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规定,立案机关查处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违法行为,应于收到当事人书面请求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有特殊情况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初步核查符合规定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驰名商标认定请示、案件材料副本一并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应告知当事人理由并及时处理。 (三)核查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驰名商标请示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核实和审查。经核查符合规定的,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报送书面请示,同时报送立案材料及证据材料副本(报送地址详见附件1)。经核查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将有关材料退回立案机关。 二、有效规范驰名商标的认定申请和使用 (一)加强审核。当事人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立案机关应指导当事人规范填写《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材料摘要表》(详见附件2),同时对当事人提交材料及相关证据的完备性和真实性予以审查并核实。 (二)强化指导。省(区、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立案机关驰名商标保护的业务指导,对法律适用的准确性、申请材料的完备性和真实性予以复核。 (三)依法规范。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日常工作中要引导企业正确认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制度。在执法中,要正确区分“驰名商标”字样正当使用与违法使用的界限,企业可在经营活动中对商标获得驰名商标保护的记录做事实性陈述,若有意淡化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的法律性质,将“驰名商标”字样视为荣誉称号并突出使用,用于宣传企业或推销企业经营的商品或服务,则应依据《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进行查处。 三、突出重点切实加强驰名商标保护 (一)及时保护。对于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查处商标违法案件需要而认定的驰名商标,立案机关应当自批复后六十日内依法予以保护,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文书抄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督促立案机关按时报送处理结果,并自收到抄报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保护情况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司。 (二)援引保护。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中,当事人的商标曾在我国作为驰名商标受到行政保护的,若涉案商品与原驰名商标保护时的涉案商品相同或类似,且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异议理由和提供的证据明显不足以支持该异议的,立案机关可以根据该保护记录,并结合相关证据,确定是否给予该商标驰名商标保护。 (三)重点保护。以驰名商标为重点,加大商标行政保护力度。各地要对辖区内曾行政认定并持续使用的驰名商标进行汇总、梳理,形成涉驰名商标案件联系人名单(附件3),并及时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司。首次报送名单后,有情况和信息变化的定期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建立相关数据库,面向商标行政执法人员开放,支撑各地执法办案。 查处商标违法案件中驰名商标保护,事关当事人切身利益,也是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各地要以提升行政效能、优化营商环境的高度政治责任感,专人专责做好驰名商标保护工作,切实保障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把驰名商标保护工作纳入年度知识产权保护绩效考核,并适时督查督导。对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司。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9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