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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市场监督局:印发《广东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市场监督管理)管理办法》
详见附件: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市场监督管理)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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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2019年12月4日)改革开放40多年来,民营企业在推动发展、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和扩大开放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民营经济已经成为我国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激发民营企业活力和创造力,充分发挥民营经济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中的重要作用,现就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保障民营企业依法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推动民营企业改革创新、转型升级、健康发展,让民营经济创新源泉充分涌流,让民营企业创造活力充分迸发,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更大贡献。(二)基本原则。坚持公平竞争,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政策环境、法治环境,确保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遵循市场规律,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强化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注重采用市场化手段,通过市场竞争实现企业优胜劣汰和资源优化配置,促进市场秩序规范;支持改革创新,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加快转型升级,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断提升技术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加强法治保障,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推动民营企业筑牢守法合规经营底线。二、优化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三)进一步放开民营企业市场准入。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精简市场准入行政审批事项,不得额外对民营企业设置准入条件。全面落实放宽民营企业市场准入的政策措施,持续跟踪、定期评估市场准入有关政策落实情况,全面排查、系统清理各类显性和隐性壁垒。在电力、电信、铁路、石油、天然气等重点行业和领域,放开竞争性业务,进一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支持民营企业以参股形式开展基础电信运营业务,以控股或参股形式开展发电配电售电业务。支持民营企业进入油气勘探开发、炼化和销售领域,建设原油、天然气、成品油储运和管道输送等基础设施。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参与原油进口、成品油出口。在基础设施、社会事业、金融服务业等领域大幅放宽市场准入。上述行业、领域相关职能部门要研究制定民营企业分行业、分领域、分业务市场准入具体路径和办法,明确路线图和时间表。(四)实施公平统一的市场监管制度。进一步规范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纳入标准和程序,建立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和异议制度,规范信用核查和联合惩戒。加强优化营商环境涉及的法规规章备案审查。深入推进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推行信用监管和“互联网+监管”改革。细化明确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完善垄断性中介管理制度,清理强制性重复鉴定评估。深化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改革,健全市场化要素价格形成和传导机制,保障民营企业平等获得资源要素。(五)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刚性约束。坚持存量清理和增量审查并重,持续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快清理与企业性质挂钩的行业准入、资质标准、产业补贴等规定和做法。推进产业政策由差异化、选择性向普惠化、功能性转变。严格审查新出台的政策措施,建立规范流程,引入第三方开展评估审查。建立面向各类市场主体的有违公平竞争问题的投诉举报和处理回应机制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理情况。(六)破除招投标隐性壁垒。对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不得设置与业务能力无关的企业规模门槛和明显超过招标项目要求的业绩门槛等。完善招投标程序监督与信息公示制度,对依法依规完成的招标,不得以中标企业性质为由对招标责任人进行追责。三、完善精准有效的政策环境(七)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切实落实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实施好降低增值税税率、扩大享受税收优惠小微企业范围、加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力度、降低社保费率等政策,实质性降低企业负担。建立完善监督检查清单制度,落实涉企收费清单制度,清理违规涉企收费、摊派事项和各类评比达标活动,加大力度清理整治第三方截留减税降费红利等行为,进一步畅通减税降费政策传导机制,切实降低民营企业成本费用。既要以最严格的标准防范逃避税,又要避免因为不当征税影响企业正常运行。(八)健全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民营企业体系。进一步提高金融结构与经济结构匹配度,支持发展以中小微民营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中小金融机构。深化联合授信试点,鼓励银行与民营企业构建中长期银企关系。健全授信尽职免责机制,在内部绩效考核制度中落实对小微企业贷款不良容忍的监管政策。强化考核激励,合理增加信用贷款,鼓励银行提前主动对接企业续贷需求,进一步降低民营和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九)完善民营企业直接融资支持制度。完善股票发行和再融资制度,提高民营企业首发上市和再融资审核效率。积极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在科创板上市。深化创业板、新三板改革,服务民营企业持续发展。支持服务民营企业的区域性股权市场建设。支持民营企业发行债券,降低可转债发行门槛。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支持资管产品和保险资金通过投资私募股权基金等方式积极参与民营企业纾困。鼓励通过债务重组等方式合力化解股票质押风险。积极吸引社会力量参与民营企业债转股。(十)健全民营企业融资增信支持体系。推进依托供应链的票据、订单等动产质押融资,鼓励第三方建立供应链综合服务平台。民营企业、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申请担保融资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等应付款方应当及时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推动抵质押登记流程简便化、标准化、规范化,建立统一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公示系统。积极探索建立为优质民营企业增信的新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中小民营企业风险补偿基金,研究推出民营企业增信示范项目。发展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以市场化方式增信支持民营企业融资。(十一)建立清理和防止拖欠账款长效机制。各级政府、大型国有企业要依法履行与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签订的协议和合同,不得违背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真实意愿或在约定的付款方式之外以承兑汇票等形式延长付款期限。加快及时支付款项有关立法,建立拖欠账款问题约束惩戒机制,通过审计监察和信用体系建设,提高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的拖欠失信成本,对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款项的责任人严肃问责。四、健全平等保护的法治环境(十二)健全执法司法对民营企业的平等保护机制。加大对民营企业的刑事保护力度,依法惩治侵犯民营企业投资者、管理者和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提高司法审判和执行效率,防止因诉讼拖延影响企业生产经营。保障民营企业家在协助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时的人身和财产合法权益。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完善诉讼证据规则、证据披露以及证据妨碍排除规则。(十三)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财产。严格按照法定程序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依法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产与合法财产,严格区分企业法人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严格区分涉案人员个人财产与家庭成员财产。持续甄别纠正侵犯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人身财产权的冤错案件。建立涉政府产权纠纷治理长效机制。五、鼓励引导民营企业改革创新(十四)引导民营企业深化改革。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加快建立治理结构合理、股东行为规范、内部约束有效、运行高效灵活的现代企业制度,重视发挥公司律师和法律顾问作用。鼓励民营企业制定规范的公司章程,完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制度,明确各自职权及议事规则。鼓励民营企业完善内部激励约束机制,规范优化业务流程和组织结构,建立科学规范的劳动用工、收入分配制度,推动质量、品牌、财务、营销等精细化管理。(十五)支持民营企业加强创新。鼓励民营企业独立或与有关方面联合承担国家各类科研项目,参与国家重大科学技术项目攻关,通过实施技术改造转化创新成果。各级政府组织实施科技创新、技术转化等项目时,要平等对待不同所有制企业。加快向民营企业开放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在标准制定、复审过程中保障民营企业平等参与。系统清理与企业性质挂钩的职称评定、奖项申报、福利保障等规定,畅通科技创新人才向民营企业流动渠道。在人才引进支持政策方面对民营企业一视同仁,支持民营企业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十六)鼓励民营企业转型升级优化重组。鼓励民营企业因地制宜聚焦主业加快转型升级。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支持民营企业做优做强,培育更多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引导中小民营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之路。畅通市场化退出渠道,完善企业破产清算和重整等法律制度,提高注销登记便利度,进一步做好“僵尸企业”处置工作。(十七)完善民营企业参与国家重大战略实施机制。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共建“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推进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等重大国家战略,积极参与乡村振兴战略。在重大规划、重大项目、重大工程、重大活动中积极吸引民营企业参与。六、促进民营企业规范健康发展(十八)引导民营企业聚精会神办实业。营造实干兴邦、实业报国的良好社会氛围,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心无旁骛做实业。引导民营企业提高战略规划和执行能力,弘扬工匠精神,通过聚焦实业、做精主业不断提升企业发展质量。大力弘扬爱国敬业、遵纪守法、艰苦奋斗、创新发展、专注品质、追求卓越、诚信守约、履行责任、勇于担当、服务社会的优秀企业家精神,认真总结梳理宣传一批典型案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十九)推动民营企业守法合规经营。民营企业要筑牢守法合规经营底线,依法经营、依法治企、依法维权,认真履行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职工权益保障等责任。民营企业走出去要遵法守法、合规经营,塑造良好形象。(二十)推动民营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引导民营企业重信誉、守信用、讲信义,自觉强化信用管理,及时进行信息披露。支持民营企业赴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和中西部、东北地区投资兴业,引导民营企业参与对口支援和帮扶工作。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慈善事业。(二十一)引导民营企业家健康成长。民营企业家要加强自我学习、自我教育、自我提升,珍视自身社会形象,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共产党,把守法诚信作为安身立命之本,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加强对民营企业家特别是年轻一代民营企业家的理想信念教育,实施年轻一代民营企业家健康成长促进计划,支持帮助民营企业家实现事业新老交接和有序传承。七、构建亲清政商关系(二十二)建立规范化机制化政企沟通渠道。地方各级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民营企业意见和诉求,畅通企业家提出意见诉求通道。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人民团体在畅通民营企业与政府沟通等方面发挥建设性作用,支持优秀民营企业家在群团组织中兼职。(二十三)完善涉企政策制定和执行机制。制定实施涉企政策时,要充分听取相关企业意见建议。保持政策连续性稳定性,健全涉企政策全流程评估制度,完善涉企政策调整程序,根据实际设置合理过渡期,给企业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时间。政策执行要坚持实事求是,不搞“一刀切”。(二十四)创新民营企业服务模式。进一步提升政府服务意识和能力,鼓励各级政府编制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完善陷入困境优质企业的救助机制。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完善对民营企业全生命周期的服务模式和服务链条。(二十五)建立政府诚信履约机制。各级政府要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与民营企业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建立政府失信责任追溯和承担机制,对民营企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而受到的损失,要依法予以补偿。八、组织保障(二十六)建立健全民营企业党建工作机制。坚持党对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工作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教育引导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拥护党的领导,支持企业党建工作。指导民营企业设立党组织,积极探索创新党建工作方式,围绕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团结凝聚职工群众、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建设先进企业文化、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等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努力提升民营企业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质量。(二十七)完善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工作机制。建立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领导协调机制。将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相关指标纳入高质量发展绩效评价体系。加强民营经济统计监测和分析工作。开展面向民营企业家的政策培训。(二十八)健全舆论引导和示范引领工作机制。加强舆论引导,主动讲好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故事,坚决抵制、及时批驳澄清质疑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否定民营经济的错误言论。在各类评选表彰活动中,平等对待优秀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研究支持改革发展标杆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示范城市,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重要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制定具体措施,认真抓好本意见的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对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评估,重大情况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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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对方攀附使用近似商标,“汽车之家”起诉索赔500万
因认为对方在运营网站、APP、微信公众号上故意使用与“汽车之家”相近似的商标名称以及风格布局,汽车之家运营商北京车之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网站运营者成都魔木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500万元。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原告汽车之家诉称,其成立于2006年,系国内最知名的汽车垂直网站,同时系“汽车之家”、“车之家”注册商标拥有者,并于2013年12月在美国纽交所上市。汽车之家的网站名称及网站形象、布局、风格在公众中有较高的辨识度,并在消费者心中形成了良好的企业商誉,其“汽车之家”字号及商标享有很高的知名度,相关公众一提起“车之家”或“汽车之家”就会联想到其运营的网站汽车之家,公众看到其特有蓝色风格的网站形象、布局、风格也会联想到其运营的网站汽车之家。经汽车之家调查发现,成都魔木科技有限公司在其注册运营的“房车之家”网站、APP、微信公众号上故意攀附使用同“汽车之家”商标相近似的名称,在网站、APP、微信公众号风格、布局等方面故意使用与“汽车之家”网站类似的风格与布局。原告汽车之家认为,成都魔木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已经引人误认为“房车之家”同“汽车之家”存在特定联系,使公众产生混淆。“房车之家”利用上述混淆行为大量开展商业活动,获取大量非法收益,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严重侵害了其权益。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中。(来源:海淀法院网 作者:谷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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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国知局发布《商标侵权判断标准 (征求意见稿)》全文
关于就《商标侵权判断标准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全面加强商标专用权保护,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现就《商标侵权判断标准 (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于2020年1月18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修改完善意见:1.电子邮件:zhifa@cnipa.gov.cn2.传真:010-620833193.信函: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司执法指导处 邮编100088(请于信封左下角注明“商标侵权判断标准”)附件:《商标侵权判断标准 (征求意见稿)》国家知识产权局2019年12月18日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全面加强商标专用权保护,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第二条本标准所称商标侵权行为,是指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第三条商标执法相关部门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时适用本标准。第二章 商标使用第四条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应当首先判断涉嫌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商标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标示商品(服务)来源的商业性使用,是商标功能实现的前提,是能够让相关公众区分提供商品(服务)的不同市场主体的行为。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第五条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一)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商标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上;(二)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包括使用在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等上。第六条商标用于服务场所以及服务交易文书上”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一)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包括使用于服务的介绍手册、服务场所招牌、店堂装饰、工作人员服饰、招贴、菜单、价目表、奖券、办公文具、信笺以及其他与指定服务相关的用品上;(二)商标使用于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如发票、汇款单据、提供服务协议、维修维护证明等;第七条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一)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商品(服务)进行的广告宣传;(二)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三)将商标使用于电子商务网站、微信、微信公众号、微博、二维码、手机应用程序等互联网载体上;(四)其他用于标示商品(服务)来源的商标使用形式。第三章 侵权判断第八条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还应包括超出商标注册人许可的类别、商品(服务)、期限等情形。第九条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同一种商品(服务)”是指名称相同的商品(服务)以及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服务)。“名称”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商标注册工作中对商品(服务)使用的名称,包括《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以下分别简称国际分类、区分表)中规定的商品(服务)名称和未在国际分类、区分表中规定但商标注册工作中接受的商品(服务)名称。“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所用原料、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关公众一般认为是同一事物的商品。“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关公众一般认为是同一行为的服务。第十条商标法五十七条规定的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共同性,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误认的商品。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共同性,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误认的服务。商品与服务类似是指商品和服务之间具有较大关联性,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商品和服务由同一市场主体提供。第十一条商标执法相关部门认定是否构成同一种商品(服务)、类似商品(服务)时可以参照现行的国际分类、区分表。对于国际分类、区分表已经删除的商品(服务),按照以下方法确定类似关系:(一)参照现行国际分类、区分表中最相近的商品(服务)的类似关系;(二)现行国际分类、区分表无法参照的,参照未删除该商品(服务)的最后一版国际分类、区分表中商品(服务)的类似关系;第十二条对于国际分类、区分表未涵盖或未明确类别、类似关系的商品(服务),应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考虑两种商品的功能、用途、主要原料、成分、销售渠道、销售场所、生产者所处行业、零部件关系或两种服务的服务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因素认定是否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第十三条商品与服务类似的认定应当综合考虑商品与服务之间联系的密切程度,以及在用途、相关公众、通常效用、销售渠道、销售习惯等方面的一致性。第十四条商标执法相关部门按照本标准第九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仍然无法确定同一种、类似商品(服务)时,应当逐级报请国家知识产权局解释。第十五条判断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应以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与涉嫌侵权商标进行比对,尤其应以权利人注册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与涉嫌侵权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进行比对,不以权利人实际使用商标与涉嫌侵权商标进行比对。判断商品(服务)是否同一种或类似,应以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与涉嫌侵权的商品(服务)进行比对,不以权利人实际使用的商品(服务)与涉嫌侵权的商品(服务)进行比对。第十六条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 “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是指涉嫌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虽有不同,但视觉效果、听觉感知基本无差别,相关公众一般认为是相同商标的情形。第十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 “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一)文字商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语种、文字构成、排列顺序完全相同的;2.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仅有细微差别的;3.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4.改变注册商标颜色,与注册商标在视觉效果上基本无差别的;5.商标仅由他人注册商标及本商品(服务)的通用名称、型号组成,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是相同商标的;6.商标仅由他人注册商标及直接表示商品(服务)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文字组成,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是相同商标的。(二)图形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是相同商标的。(三)文字图形组合商标的文字构成、图形外观及其排列组合方式相同,商标在呼叫和整体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四)立体商标中的显著三维标志和显著平面要素均相同的。(五)颜色组合商标中组合的颜色和使用的方式均相同,或仅有细微差别的。(六)声音商标的听觉感知相同,或仅有细微差别的。(七)其他与注册商标在整体视觉效果、听觉感知基本无差别、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是相同商标的。第十八条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 “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是指涉嫌侵权的商标和他人注册商标相比较,文字商标的字形、读音、含义近似,或图形商标的构图、着色、视觉近似,或文字和图形组合商标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整体视觉近似,或立体商标的三维标志的形状和整体视觉近似,或颜色组合商标的颜色或者组合近似,或声音商标的听觉感知近似。第十九条涉嫌侵权的文字商标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 “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一)将他人注册商标中的字、词重叠且无其他含义的,或字形、读音不同但含义相同或近似的,或文字不同但读音相同、字形近似且文字无含义的;(二)中文商标的汉字构成相同,仅排列顺序不同且无其他更强含义的,或由三个以上的字构成,首字相同其他仅个别汉字不同,且整体无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的;(三)英文商标由四个或四个以上字母构成,仅个别字母不同,整体无含义或含义无明显区别的,或由两个单词构成,仅单词顺序不同,含义无明显区别的,或仅在形式上发生单复数、动名词、缩写、添加冠词、比较级或最高级、词性等变换,含义基本相同的;(四)商标仅由他人注册商标及某些表示商品(服务)生产、销售或使用场所的文字组成的;(五)商标仅由他人注册商标及起修饰作用的形容词或者副词以及其他在商标中显著性较弱的文字组成,且含义基本相同的;(六)商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对独立的部分构成,其中显著部分近似的;(七)商标完整地包含他人注册的文字商标,且无其他更强含义的;(八)汉字与其对应拼音的组合商标,他人注册商标仅有拼音无汉字的;(九)其他与注册商标的字形、读音、含义近似的。第二十条涉嫌侵权的图形商标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一)商标图形的构图和整体视觉近似的;(二)商标完整地包含他人图形商标,且无显著区别的;(三)其他与注册商标的构图、着色、视觉近似的。第二十一条涉嫌侵权的文字与图形组合商标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 “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一)商标整体近似的;(二)商标中文相同或者近似的;(三)商标中文不同,但英文、拼音、数字、图形部分相同或近似,且商标整体呼叫、含义、视觉区别不明显的;(四)商标的中文与英文的主要含义相同或基本相同的;(五)商标中文、图形不同,但排列组合方式或者整体描述的事物基本相同,且商标整体呼叫、含义、整体视觉效果区别不明显的;(六)其他排列组合方式和整体视觉效果与注册商标近似的。第二十二条涉嫌侵权的立体商标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 “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一)两立体商标均含有显著三维标志,且该三维标志相同或近似的;(二)两立体商标均含有显著平面要素,且该平面要素相同或近似的;(三)立体商标由三维标志与具有显著特征的平面要素组成,该平面要素与他人注册的平面商标具有显著特征部分相同或者近似的;(四)立体商标中的三维标志具有显著特征,但在视觉效果上与平面商标具有显著特征部分相同或近似的;(五)其他与注册商标的三维标志的形状和外观近似的。第二十三条涉嫌侵权的颜色组合商标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 “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一)二者组合的颜色和排列的方式均近似的;(二)颜色组合商标与他人注册的平面商标的图形或立体商标指定颜色相同或近似,且整体视觉效果差别不大的;(三)其他与注册商标颜色或者组合近似的。第二十四条涉嫌侵权的声音商标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 “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一)两声音商标的听觉感知近似的;(二)声音商标中语音对应的文字或其他要素,与他人注册的可视性商标中含有的文字或其他要素读音相同或近似的。第二十五条商标执法相关部门在判断“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时,应当以对相关商品(服务)具有一般性的知识、经验的相关公众在选购商品(服务)时所施加的普通注意程度为标准,采用隔离观察、整体比对和要部比对的方法,并综合考虑商标的读音、字形、含义、排列方式等构成要素进行认定。第二十六条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混淆包括以下情形:(一)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涉案商品(服务)是由注册商标权利人生产或提供;(二)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涉案商品(服务)的提供者与注册商标权利人存在投资、许可或者合作等关系。混淆的认定只需具有混淆的可能性即可,不以实际发生为要件。第二十七条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近似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服务)上使用相同、近似商标情形下,“容易导致混淆”是构成商标侵权的要件之一。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相同商标,视为导致混淆。第二十八条商标执法相关部门应当综合考量如下因素以及因素之间的相互影响,认定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一)商标的近似程度;(二)商品(服务)的类似程度;(三)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四)相关公众的注意程度;(五)其他相关因素。商标的显著性,即能够起到区别作用的特性的强弱,包括商标标识的独创性和商标与使用商品(服务)的关联性,独创性越高,关联性越弱,显著性越强。知名度是指相关公众的知晓程度。第二十九条判断是否构成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误导公众”,可以结合涉嫌侵权人的攀附意图,参照本标准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认定。攀附意图是指因权利人注册商标较高的知名度,涉嫌侵权人误导相关公众的主观故意。注册商标知名度高,涉嫌侵权人与之处于同一行业且无正当理由模仿注册商标的,即认定有攀附意图。第三十条承揽加工带有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承揽人应当对定作人是否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进行审查。未尽到审查义务加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承揽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所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第三十一条在包工包料的工程承揽经营活动中,承包方使用商标侵权商品作为原料且明知应知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第三十二条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四)项所规定的“商标标识”是独立于被标志商品(服务)上的商标载体。第三十三条将权利人一种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去除,换上同一权利人另一种商品的另一注册商标后再出售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五)项所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第三十四条市场主办方、展会主办方、柜台出租人、电子商务平台等经营者怠于履行管理职责,明知或者应知市场内经营者、参展方、柜台承租人、平台内电子商务经营者实施商标侵权行为而不予制止;或虽然不知情,但经商标执法相关部门通知后,仍未采取必要措施阻止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所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第三十五条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所规定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商标侵权行为:(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服务)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二)经营者向相关公众提供的赠品、奖品,其使用的商标标识与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容易导致混淆的;(三)利用回收的容器等再生资源再造自己的商品,在使用自己商标的同时未去除或遮盖原容器上的他人注册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第三十六条改变注册商标或多件注册商标组合使用,导致与他人注册相同近似且容易导致混淆的,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所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第三十七条不指定颜色的注册商标,一般可以自由附着颜色,但以攀附为目的附着颜色,并导致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且容易导致混淆的,不视为在核准注册的商标上使用,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所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第三十八条涉嫌侵权的注册商标被无效宣告后,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至终不存在,商标注册后被无效宣告前构成侵权的,一般不再追究侵权责任,但恶意取得注册的除外。第四章 例外情形第三十九条下列情形属于正当使用,不属于商标侵权行为:(一)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用于标示商品(服务)的通用名称、通用图形、通用型号,或标示商品(服务)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标示商品(服务)产地,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善意、合理地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客观地指示自己商品(服务)的来源、用途、服务对象及其他特性与他人的商品(服务)有关,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的。第四十条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正当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中“含有本商品(服务)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服务)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使用人有自己的商标,仅是将他人注册商标的部分作为标示商品(服务)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产地、地理位置,或其他特点进行使用;(二)使用人的使用方式和他人已注册的商标的表现形式有明显区别;(三)使用人的使用出于善意。第四十一条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是指在中国已经在先使用并为一定范围内相关公众所知晓的未注册商标。“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认定,一般以商标执法相关部门的管辖区域为范围,参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因素进行综合判断。第四十二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连续使用”,是指在 1993 年 7 月 1 日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首次受理新放开商品(服务)项目之日前已开始使用,且在该日仍使用在同一商品(服务)项目上的商标。使用人提供的实际使用商标的证据应能够证明该商标已经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能够显示出使用的商标标识、具体服务项目或商品(服务)、商标的使用人、商标使用日期方为有效。该商标继续使用时,使用人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增加该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务);(二)不得改变该商标的图形、文字、色彩、结构、书写方式等内容,但以同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区别为目的而进行的改变除外;(三)继续使用人不得将该商标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四)不得扩大该商标的使用地域。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不知道”:(一)有意通过不正当进货渠道购买侵权商品,且价格明显低于已知正品的;(二)在发票、账目等会计凭证上弄虚作假的;(三)以销售侵权商品(服务)为主要经营业务的;(四)案发后转移、销毁物证,提供虚假证明、虚假情况的;(五)同一违法事实受到处理后再犯的;(六)违法行为已被商标权利人告知而不改正的;(七)其他可以认定当事人明知或应知的。第四十四条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说明提供者”是指涉嫌侵权人主动提供供货商的企业名称、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准确信息或线索。对于因涉嫌侵权人的原因不能找到提供者的,不能视为“说明提供者”。第四十五条对于涉嫌侵权人确实属于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服务)的,对其侵权商品责令停止销售,不予行政处罚,并应对供货商立案查处或将案件线索移送具有管辖权的商标执法相关部门查处。对责令停止销售的侵权商品(服务),侵权人再次销售的,应当依法查处。第五章 中止适用第四十六条正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审理或者人民法院诉讼中的下列案件,可以适用商标法第六十二条关于“中止”的规定:(一)以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请求宣告商标无效的案件;(二)处于续展宽展期的商标,已提交续展申请尚处于审查中的案件。涉嫌侵权人以第(一)项为由申请中止的,商标执法相关部门应审核其提供的理由及证据是否充分,可能导致注册商标被无效的,中止对案件的查处。第四十七条正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审理或者人民法院诉讼中的下列案件,不适用商标法第六十二条关于“中止”的规定:(一)自行改变注册商标,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撤销案件;(二)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商品(服务)的通用名称的撤销案件;(三)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案件。第四十八条已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初审公告、尚未注册公告的商标与在先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涉嫌侵权的,其商标权尚未确立,商标执法相关部门可以立案查处。第六章 权利冲突第四十九条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时,不得损害他人合法的在先权利。第五十条对于涉嫌侵权人以外观设计专利、植物新品种名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名称抗辩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若该标的申请日期先于该外观设计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申请日期的,商标执法相关部门可以对商标侵权案件进行查处。第五十一条对于以著作权抗辩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若该商标的申请日期先于有证据证明的该著作权产生日期,商标执法相关部门可以对商标侵权案件进行查处。第五十二条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突出使用,构成商标的使用行为,容易导致混淆的,商标执法相关部门可以按照商标侵权行为进行查处。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没有突出使用,但误导公众的,依照商标法第五十八条处理。第五十三条以地理标志抗辩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如该市场主体未获得地理标志使用资格、或不能提供历史合理使用的证据且申请或使用的时间晚于他人注册商标申请日的,商标执法相关部门可以对商标侵权案件进行查处。第七章 其他事项第五十四条商标执法相关部门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时可以要求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合法使用人或者商标注册人的授权人进行辨认,出具书面意见,并由出具意见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指同一市场主体被商标执法相关部门、人民法院等认定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政处罚或判决生效之日起,5 年内又实施商标侵权行为的。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一)违法经营额 100 万元以上的;(二)侵权地域涉及 3 个以上省份或者 6 个以上地级市,且违法经营额达 50 万元以上的;(三)同时侵犯两个以上权利人的商标专用权,且违法经营额达 50 万元以上的;(四)侵权行为发生在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领域的;(五)侵权行为持续时间 18 个月以上的;(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社会影响的;(七)被侵权的商标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第八章 附则第五十七条本标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第五十八条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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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2020年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 (新一代信息技术)项目入库
申报方向 2020年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新一代信息技术)项目入库储备包含两个方向,分别为5G应用示范方向和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发展方向(一)5G应用示范项目项目目标及重点支持方向重点支持5G+智能制造和5G+工业互联网方面的技术标准攻关、融合产品研发和产业化、技术和产品部署实施、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遴选优质项目纳入项目库。同时,支持5G+智慧农业、5G+4K/8K超高清视频、5G+智慧教育、5G+智慧医疗、5G+智能交通、5G+智慧政务、5G+智慧城市等成熟度较高的行业开展5G融合应用,遴选优质项目纳入项目库。申报要求(一)申报单位是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事)业法人单位,2017年6月30日前成立。(二)申报主体2017年和2018年平均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且利润之和为正值(事业单位不作主营业务收入和利润要求)。主营业务收入增长良好,有保障项目建设和运维必要的资金能力,承诺并证明能够自行解决最后的资金缺口,并提供资金保障证明和承诺书,以及2017年、2018年财务审计报告。(三)项目实施必须在广东省境内,且有较强的行业发展需求和较大规模的客户群体。具有运营必要的资质和相关行业背景。(四)项目应符合重点支持方向。项目应用基础较好,运营模式可行,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能够提供5G应用服务能力,能够较好地支撑申报主体核心业务的发展;产品或服务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具备一定的技术优势,有利于形成标准规范;在行业内具有示范带动作用。(五)申报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对项目提出客观可行且量化的项目验收指标,且将作为项目验收的依据标准。所提出的最终验收指标必须包括但不限于:支持5G与社会经济各领域深度融合;项目产品或服务实现的经济效益;项目实施产生的社会效益。申报单位必须提出至少3个可考核、可量化的指标。(六)近5年申报单位在我厅申报的项目无重大商业或法律纠纷,无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同一单位不得申报同个方向2个及以上项目;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多头申报。(七)申报单位在我厅无应验未验项目。(八)从资金下拨之日起(以下达文印发时间为准),项目的实施期限不超过3年。(九)属于联合申报的,须明确各方的建设任务、资金分配、绩效目标、验收责任、纠纷争端解决等内容,财政专项资金分配比例应与项目建设支出承担比例相匹配。非联合申报的,申报单位应为项目费用完全或主要承担者。(十)申报单位要按时按质完成项目验收工作。若项目不能按时完成验收或绩效评价较差,我厅将对项目进行终止并追回相关财政资金。(十一)与项目无关的支出不得列入总投资额计算范围之内。项目申报额度不超过项目总投资30%,且财政资金支持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二)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发展方向支持内容(一)支持突破操作系统、云操作系统、数据库、中间件、办公套件、计算机外设高端引擎(须具备自研的计算机外设设备产品)等系统软件和基础软件,开展技术和产品的开发、迭代升级、服务、应用推广,提高软件产业基础竞争力。(二)支持突破CAD、CAE、EDA等工业软件,开展技术和产品的开发、迭代升级、服务、应用推广,提高软件服务能力、保障工业安全。(三)支持基于自主系统软件和基础软件,开展技术产品研发和产业化,提高产业服务能力和产业支撑水平。申报要求(一)申报单位是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独立企事业法人单位。项目实施必须在广东省境内,技术和产品的开发主体、应用推广在广东省境内。(二)申报单位在我厅无应验未验项目。(三)申报单位应具备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技术和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发明专利(如为授权专利/转让专利,应提供如授权/转让方停止授权/转让不会导致技术和产品无法使用的证明材料);技术和产品在国内具有技术优势或先进性,已投入市场。(四)申报单位具有较强的研发力量和服务团队,具备技术和产品升级迭代能力,提供持续优质的产品应用推广的服务和保障。(五)申报单位2017、2018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不低于1000万元,利润之和为正值(事业单位不作主营业务收入和利润要求),软件业务收入(以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制度为参考)增长良好,提供2017年、2018年财务审计报告和2019年上半年企业运营情况。(六)项目应用基础较好,服务运营模式可行,有较明确的产业化路径,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能支撑申报项目核心业务的发展。(七)申报单位具有保障项目建设和运维必要的资金能力,承诺并证明能够自行解决最后的资金缺口,并提供资金保障证明和承诺书。(八)项目方案切实可行,结合实际情况、围绕建设目标,提出不少于3个客观可行且量化的项目验收指标,将作为项目验收的依据标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指标、项目产品或服务在项目实施期间实现的经济效益、项目实施产生的社会效益等。(九)近5年申报单位及获得我厅扶持的项目无重大商业或法律纠纷,无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多头申报。(十)属于联合申报的,须明确各方的建设任务、资金分配、绩效目标、验收责任、纠纷争端解决等内容,财政专项资金分配比例应与项目建设支出承担比例相匹配。非联合申报的,申报单位应为项目费用完全或主要承担者。(十一)申报单位要按时按质完成项目验收工作。若项目不能按时完成验收或绩效评价较差,我厅将对项目进行终止并追回相关财政资金。(十二)项目的实施期限,从项目申报通知印发日起不超过2年。(十三)与项目无关的支出不得列入总投资额计算范围之内。项目申报额度不超过项目总投资30%,拟支持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申报截止时间为2020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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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2020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外贸方向)
资金支持重点内容为促进外贸稳定和高质量发展,加快转变外贸发展方式,争创国际竞争新优势,2020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外贸方向)主要支持以下内容: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外贸方向)促进外贸发展事项(进口贴息项目)一、支持对象在我市注册登记的企业。二、支持时间2019年1月1日至9月30日。三、进出口贸易公司认定进出口贸易公司由申报企业我局认定。认定条件包括且不限于:(一)项目申报企业应当按照当地政府部署,致力于促进我市与相关国家的双边经贸交流与合作。(二)进口商品符合我市经济发展布局,满足人民高质量消费需求,具备集散平台作用。(三)申请企业应当是以某一类商品或某一国(地区)方式在进口国家(地区)范围和进口商品范围表内开展的进口活动,其中以一类商品方式支持范围必须是国别范围内的进口商品;一国(地区)方式支持范围必须是商品范围表中进口一类商品或多类商品。(四)申请企业应当在《关于组织企业申报2020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外贸方向)进口贴息项目的预通知》中预申报期间提交预申报资料。四、其他申报条件(一)申请企业近五年内没有严重违法违规的行为,无恶意拖欠国家政府性资金行为。(二)申请企业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境内收货人。(三)申请企业本次申报的进口产品未申报过国家和省其他进口贴息项目。(四)符合以上条件的申请企业今年1-9月进口符合商品表范围内的商品进口同比增加金额不低于50万美元;今年新成立企业1-9月进口符合商品表范围内的商品进口同比增加金额不低于100万美元。五、申报材料(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进口贴息事项申请表和申请报告,申请报告中应说明企业基本情况、进口产品预计对企业、当地和行业可产生的效益、绩效目标、是否愿意参加省市商务部门组织的申报相关商品或目标国家的进口采购活动、本企业(单位)近五年有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有无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等情况。(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进口贴息项目表。(四)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及与其对应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全部资料一式一份,第(一)至(三)项材料每页须加盖公司公章,第(四)项材料加盖骑缝章。六、贴息标准(一)贴息本金。符合规定条件的进口金额乘以人民币汇率计算。申请项目汇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19年9月30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报关单》或《付汇凭证》以非美元计价的,应将进口额折算成美元(金额折算率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2019年9月30日《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国家外汇管理局网址:http://www.safe.gov.cn)。(二)贴息率。按照不超过0.3%计算并入库。今年新成立企业按照不超过0.2%计算并入库。(三)贴息金额。按照贴息本金乘以贴息率计算,每家企业不超过500万元,对贴息总额低于1万元的企业不予安排贴息。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外贸方向)促进外贸发展事项(开拓国际市场项目)一、支持对象在我市注册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法人。二、支持时间2018年7月1日-2019年6月30日发生的项目或所支出费用。三、支持内容、标准及申报材料(一)企业参展1.支持内容。对2018年度进出口金额在6500万美元以上的我市外贸企业在2018年7月1日-2019年6月30日期间参加在不同地区举办的境外国际展给予支持。2.支持标准。每家企业每个境外展会最多可申请2个标准展位,支持金额不得高于企业展位费的实际支出额,优先支持广东境外商品展览平台和配合广东省政府工作参加的重点展会,其他境外展会每个标准展位最高支持限额18,000元。最终支持金额低于5000元的企业不予安排资金。3.申报材料。(1)参展企业《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备案回执》。(2)企业营业执照。(3)邀请函或展会主办方出具的展位确认函。(4)参展企业与境内(外)展会主办方或组展方签订的展位数量合同并注明展位编号(如与境外主办方直接签订的合同,原则上展位确认函可与展位数量合同一致)。(5)支付参展费的银行付款凭证及参展费发票或支出外汇认购展位的银行付汇凭证。(6)企业参展人员的护照页及出入境页复印件(赴港澳参展的不需提供)。如为中方企业在境外展会举办地派出人员,需提供该人员在所属参展企业的在职证明和劳务合同。如电子通关无出入境盖章的情况,请自行打印出入境记录凭证提交。(7)展会主办方对组展企业的授权书或相关证明材料。(8)展会主办方官方发布的参展企业名录或其它证明材料(作为审核参考)。(9)商务主管部门要求的其它材料。(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培育1.支持内容。对在我市税务部门备案的且2017年度以来在外经贸业务方面无违法违规的我市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平台建设给予扶持。2.支持标准。每家企业给予不高于100万元的资金支持。3.申报材料。(1)2018年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中小微企业提供通关、退税、融资、收汇、信保、物流等业务的基本情况;(2)单位法人营业执照;(3)《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4)2018年7月-2019年6月服务平台建设的支出凭证;(5)海关、原检验检疫、原国税、外管等部门提供的2017年企业无违法违规证明;(6)申报企业对申请报告和所附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原件);(7)商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三)培育境外广东名优商品展销中心和国际营销服务公共平台1.支持内容。对我市注册的外贸企业入驻我省重点培育的展销中心和商务部认定的国际营销服务公共平台给予每家入驻企业场租、特装、运输、仓储等费用的支持。2.支持标准。一般外贸企业最高支持比例为50%,最高限额为100,000元;经省认定的出口名牌企业最高支持比例为50%,最高限额为200,000元。3.申报材料。(1)入驻企业《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备案回执》;(2)入驻企业营业执照;(3)入驻企业与重点培育的境外广东名优商品展销中心或国际营销服务公共平台项目方签订的入驻合同;(4)入驻企业支付场租、特装、运输和仓储费用的银行付款凭证及发票或银行付汇凭证;(5)商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专项资金采用人民币资助方式,外币费用支出按2019年11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外汇牌价折算。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外贸方向)进出口公平贸易事项一、支持对象对我市参与各类国际贸易摩擦应对,或对进口产品发起贸易救济调查,并提供有关材料的企业给予扶持。二、支持时间支持时间为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以案件裁决时间为准。就同一案件曾申报但未获得资助的企业,如符合本次申报条件的,可参加本次申报。三、申报条件(一)我市依法登记设立的企业;(二)遵守国家和我省公平贸易工作规定,配合商务主管部门开展公平贸易工作,接受工作协调和管理;(三)具有健全的财务核算与管理制度;(四)申报项目资料齐全、真实,并按规定进行申请。四、申报标准(一)支持标准1.参与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各类贸易壁垒应对,或对进口产品发起贸易救济调查,并提供有关材料的企业,资助金额不超过40万元;2.参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争端应对,并提供有关材料的企业,资助金额不超过120万元;3.对获得最低税率或取得胜诉(含申请人撤诉)的应诉企业,资助金额比相应标准上浮20%;4.对同一新立案件只给予1次资助;对同一案件的复审按照新立案件予以支持。(二)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以资助并取消申报资格1.就同一案件已获得过本专项资金资助的;2.应对案件实际支出费用合计小于2万元的。五、申报材料及有关要求(一)申报材料1.符合有关要求的资金申报承诺书;2.营业执照复印件;3.申请表;4.应诉证明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案件立案公告、抽样证明、实地核查证明、裁决公告等);5.律师聘用合同、费用支付明细及相关凭证(包括银行水单、发票等)复印件;6.应对研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近三年来基本情况及案件应对情况;公司近三年来涉案产品生产和销售情况;公司转型升级、市场多元化及全球布局情况;应对案件对公司提高风险防范意识的影响;涉案行业相关情况等方面的经验总结等,字数不少于2000字);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以上资料一式一份,每页加盖申报单位公章。(二)有关要求1.对获得最低税率或取得胜诉(含申请人撤诉)的应诉企业申请材料,要审核企业填写的申请表是否勾选应诉结果相应选项,提交的应对研究报告中是否说明应诉效果关键信息以及应诉证明材料是否提供裁决公告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2.对律师聘用合同、费用支付明细及相关凭证(包括银行水单、发票等)复印件等企业申报材料,要认真审核合同、发票、银行水单等支付凭证的日期和金额等关键信息,以确认企业应对案件实际支出费用。涉外合同和文件需有主要内容的中文翻译件。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外贸方向)外经贸运行监测分析事项一、支持对象我市被广东省商务厅2019年9月公布认定的广东省外经贸运行监测点。二、支持的内容和标准(一)对经省商务厅评估和认定的一类监测点给予每月每家企业350元支持;(二)对经省商务厅评估和认定的二类监测点每月每家企业300元支持。三、支持期间资金支持期间为2020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发生的项目。四、申报材料(一)监测点负责人签字并盖章的申请报告。申请报告中应说明监测点基本情况、类别、样本企业数量、2019年所做的相关工作和2020年工作计划、本单位近五年有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有无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对监测点企业填报数据的保密承诺、真实性承诺等情况。(二)省商务厅2019年9月公布的评估认定文件。(三)样本企业数量的相关证明文件。(四)2020年度的资金使用计划。包括:扶持期间内所需拨付的项目,每个项目计划金额等。(五)监测点关于资金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以上资料一式一份,每页加盖申报单位公章。12月27日前进行网上申报并将材料交到所属镇区12月31日前初审盖章后交到市商务局企业邮箱:zlf@zlftm.com新浪微博:@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企业微信:广东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运营微信:中山科技汇企业地址:中山市东区兴政路1号中环广场3座①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商标注册、驰名商标认证、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等)②知识产权疑难案件(商标驳回复审案、专利无效等)③知识产权价值转化(高新技术企业、技改扶持、知识产权贯标等)④其他知识产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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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家印争夺“许家印”商标 距离胜利一步之遥
2017年2月,恒大地产对第12682811号“许家印”商标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恒大公司原审诉讼中,许家印的《授权声明》称,“获知自然人陈焕然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申请注册地12682811号‘许家印’商标,该商标申请行为明显是对本人姓名权的侵犯”,故授权恒大地产针对该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及后续诉讼程序。后经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查明,争议的“许家印”商标由陈焕然于2013年5月31日提出注册申请,2015年7月7日予以核准注册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专用权至2025年2月13日。2018年2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该争议商标予以维持。5个月前,恒大地产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京73行初4094号行政判决,一纸诉状,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12月12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地产”)因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作出二审判决。据裁判文书的判决结果,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京73行初4094号行政判决;二,撤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8]第21252号《关于第12682811号“许家印”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三,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恒大地产就第12682811号“许家印”商标所提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裁定。一位知识产权律师表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裁定“许家印”商标有效,北京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撤销一审判决,现在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一般情况下,裁定(该商标)无效的可能性较大”。(来源:经济观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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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高企申报该注意什么?
我们都知道,高新技术企业除了认定后市区镇区补助外,还有许多的优惠政策。做笔记下面就是认定了高新技术企业后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一)所得税率优惠。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优惠所得税率,相当于在原来25%的基础上降低了40%。(二)高新技术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五)高新技术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允许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六)研发费加计扣除。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75%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摊销。(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是申请各级相关政府资金的必备条件之一。(八)高新技术企业可优先获得办公及工业用地的获批。(九)高新技术企业对于任何企业都是一个难得的国家级的资质认证,对依靠科技立身的企业更是不可或缺的硬招牌,其品牌影响力仅次于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注意事项那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是否要等到通知结果才去准备就行了呢,当然不是的,我们现在就需要着手去准备资料了,那么有意向申报2020年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以联系我们哦!根据近几年的申报时间推测,2020年的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时间可能还是在6月~8月之间。2020年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呢?2020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将进一步从严把控,预计其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企业申报高企当年申请或转让的专利、知识产权不予计分,知识产权获得要有延续性,如企业所有知识产权获证的时间都是同一时间段,会被质疑为临时包装,不被认可或分数极低。2、企业系统填报的软件著作权,区级组织现场考察时要求企业必须进行演示操作,所演示的功能需与系统提交的软著申请表中描述的功能一致。演示人员必须是参与本项目的研发人员。部分地区要求对软件的源码进行修改,及功能确认。3、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必须“三表一致”。即企业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企业财务报表、研发投入专项审计报告中的企业研发费用数据要求一致。4、企业核心高新技术产品(服务),须提供对应的合同、发票、知识产权证明。5、产学研协议的签订时间需在2017-2019年,申报当年签订的不予计分,且需提供产学研合作的记录证明(如项目支出的发票及凭证等)。6、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整体的逻辑性要求越来越严格:专家评审、国家备案过程中,重点考核提交资料中是否体现“研发项目-科技成果-高新技术产品-知识产权-技术领域“之间的相关性。7、成果转化、组织管理水平部分考核越趋严格:2019年高企网络评审结果显示,成果转化和组织管理水平的得分普遍偏低,只是简单提供产品合同发票、模板化的制度模板、框架型产学研合作、自建性质的研发机构,都不能获取专家的认可,或评分较低。如何规划?(重点)1、知识产权(Ⅱ类知识产权数量至少5件以上、Ⅰ类知识产权至少1件以上):①一知识产权数量和质量双达标。知识产权是高企申报的重要条件,同时也是认定评审的主要得分项。知识产权(自主研发、转让、授让)方面的工作需要本年度完成。2、科技人员(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不低于10%)①科技人员名单,尽量统计所有符合条件的科技人员,指标不要刚好过线;②科技人员必须入职缴社保或个税183天以上;③科技人员专业与学历,理工类,允许少量非理工科相关专业的,但工作时间、工作经验和相关职称可佐证;④研发组织架构完善合理,所设置岗位、职务清楚得当、安排合理;⑤研发项目RD表中、项目立项报告和结题报告中的参与人员一致,任务分工一致。3、研发费用(收入在5000万以下的,占比5%以上;5000万-2亿之间的,占比4%以上;2亿以上的,占比3%)①研发项目要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对企业研究开发活动的定义,具备一定的创新性和创造性(项目鉴定、科技计划政府立项、产学研合作、相关知识产权申请等);②研发费用结构合理,对于不同技术领域的研发活动结构明细特征各有不同;③研发辅助账或专账规范合理,在年度审计报告、汇算清缴报告中进行披露,所披露数据保持一致。4、高新技术产品收入①高新产品名称、合同发票规范,检测报告与产品说明要体现所定的高新技术产品;②高新技术产品(PS表)论述跟技术领域的相关性贴切,产品的核心技术、关键指标、竞争优势以及知识产权支撑突出,提升高新技术产品价值;③高新产品的佐证资料,除合同、发票建议提供第三方的产品认定、检测报告等来佐证。5、科技成果转化能力①由技术专家根据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和近3年内科技成果转化的年平均数进行综合评价。同一科技成果分别在国内外转化的,或转化为多个产品、服务、工艺、样品、样机等的,只计为一项。②科技成果转化的计算是按照一个成果对应一个转化,要想获得高分必须产生15个不同的科技成果,尽量多申请相关知识产权等;每个成果确认转化为不同的产品、服务、工艺、样品、样机、检测、查新、试用等证明。6、研发组织管理水平研发组织管理水平部分今年提出了很多异议,审查较往年更加严格,核实意见表中也增加了企业是否有实际岗位运行的考察,建议企业不可格式模版化简单处理。具体建议如下:①建议企业不断健全研发组织管理体系,特别是项目立项、项目中期目标管理、项目结项、项目成果管理,规范研发投入核算制度,做好研发项目记录管理,包括项目立项报告、中期试验过程文件、测试报告、结题报告等过程文件;②建立符合企业情况的成果转化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完善人员培训引进和绩效评价制度,切实提高人员研发与成果转化热情;③建立健全研究开发机构,有条件的可申请认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等研发平台,加强研发机构软硬件建设,积极探索与高校科研院所的产学研合作活动。7、成长性评价①成长性的评价主要根据企业近三年的财务数据,计算企业的销售收入和净资产增长率,得出相应分值。对于成长性低于5分的企业,打分风险比较大,专家评审时也提出了成长性弱的问题。特别是对于销售收入成长性不好的情况,更要完善其他三方面材料。8、领域选择①2016年国家四部委对《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进行了较大调整,很多企业自身技术很好,但在领域的选择上出现偏差,导致申报结果不理想。建议企业在准备认定材料过程中结合自身研究开发项目、产品、专利技术等来选择对应的领域,做到研发项目、产品、专利、领域的四点统一。②另外,研发项目既要结合企业实际体现行业的先进性,在技术材料的编制过程中也要注意与领域的契合。往年专家评审时都会否定一部分企业的低水平研发项目或编造的不切实际的前沿高端项目,与之对应的研发费用、成果转化也被剔除,危及申报结果。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八大领域1.电子信息技术2.生物与新医药领域3.航空航天技术4.新材料技术5.高技术服务业6.新能源与节能技术7.资源与环境技术8.先进制造与自动化高新技术企业评分细则01知识产权(30分)02科技成果转化能力(30分)03研发组织管理水平(≤20分)04企业成长性(≤20分)申报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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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人头大,“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商标又起波澜
近日,北京知产法院受理央视动画有限公司(简称央视动画)诉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大头儿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简称京东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央视动画起诉称:1990年,儿童作家郑春华动笔创作以儿童为阅读对象的系列图书作品《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并创设了“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三个非汉字固有词汇的角色名称,并于2012年将上述图书作品的著作权转让给原告。涉案商标与此同时,中央电视台推出了同名动画片,还在第41类电视文娱节目等服务上申请注册了第3071937号“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及图”商标(简称涉案商标),并许可原告使用涉案商标和《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动画片的全部著作权及动画片中包括但不限于文学剧本、造型设计、美术设计等作品署名权之外的全部著作权。上述图书和动画片一经推出就大受好评,荣获了众多奖项,其中的角色名称和涉案商标具有极高知名度。据此,原告享有“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知名角色名称权及涉案商标驰名商标权,并享有《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系列图书、动画片及“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的人物形象著作权。原告经调查发现,京东公司经营的京东商城上有大头儿子公司授权生产销售的“卡通拼图”商品,该商品上的“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标志侵犯了原告涉案商标驰名商标权,商品上的“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三个标志和卡通拼图形象分别侵犯了原告的知名角色名称权和人物形象著作权,该商品上有关“大头儿子”一家人的小故事作品侵犯了原告《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图书及动画片剧本著作权。同时,大头儿子公司的官方微信公众号、官方微博、官方网站上显示的相关标志、图案、故事等亦侵犯原告依法享有的相关权利。此外,大头儿子公司的企业名称还侵犯了原告涉案商标驰名商标权和知名角色名称权,容易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基于此,原告请求认定涉案商标为驰名商标,并判令京东公司立即停止销售涉案拼图产品;判令大头儿子公司立即停止被控侵权行为、变更企业名称,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100万元,以及在其官方微信、微博、官网和《中国知识产权报》、《人民法院报》刊登声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来源:知产北京 作者:审一庭 张凌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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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最高检部署在六省市开展试点
为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刑事保护,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自2019年12月起,在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等6个省市的三级检察院开展为期一年的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试点工作。根据最高检日前印发的《开展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工作试点方案》(下称《方案》),告知工作的案件范围为涉嫌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以及涉嫌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按照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定罪处罚的案件。《方案》要求,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过程中,检察官应当告知权利人审查起诉阶段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包括:要求提供作证条件和保密的权利;提供自行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的权利;提供与本案相关犯罪线索的权利;知悉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的权利;知悉证明文件、核对笔录和亲笔书写陈述的权利;知悉诉讼进程、强制羁押措施变更情况的权利;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发表诉讼意见的权利;申请回避的权利;获得保护的权利;控告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及获得翻译的权利;未成年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特殊权利等12项权利。按照《方案》,检察官同时应当告知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应当承担的诉讼义务,即:作证的义务;作证时或询问案件情况时,应当提供被侵权知识产权权利人身份证明的义务;如实提供证据、陈述的义务;协助司法机关辨认本案涉嫌侵权产品的义务;在询问笔录上签字和按要求书写陈述的义务。《方案》对告知工作的程序和具体方式予以明确,要求检察官应当自受理移送审查起诉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之日起十日以内,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形,采取书面、口头或公告的方式告知权利人其诉讼权利和义务。 《方案》要求,对于权利人报案的案件,检察官应当及时、主动告知权利人。对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公安机关自行发现或者人民群众举报、报案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区分不同情形处理:对于侵犯著作权的,一般应当通知著作权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著作权认证机构,对于侵犯商标权、专利权的,一般应当通知权利人或其在国内的代理机构。此外,对于通知权利人存在困难或障碍的,办案检察院和所在地的省级检察院将在其公共门户网站上采取发布公告的方式告知。从而确保了权利人有广泛的知情渠道。